> 硕士毕业论文 > 3200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古代司法推理失误研究

3200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古代司法推理失误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2000字
论点:推理,司法,误区
论文概述:

本文对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实践做一个整体梳理性的基础研究,并分析形成误区的主要原因,通过提出似乎更有道理、更有说服力的、更能让大多数人接受的理由去探索真理。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研究现状和评价

1.1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研究现状

对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研究进行一个总体的阐释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当今国内外法律推理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大多基于当代法律和法律活动,很少涉及中国古代法律和法律活动领域,主要基于相关理论的建构。虽然司法推理的理论研究仍有分歧,但总体上趋于统一和逐步完善。其次,司法推理作为法官裁决案件的一种方法,不能脱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而独立存在,而只能深深地嵌入其中。在没有中国特定文化背景的情况下审视中国的司法推理活动只会是徒劳无益的。这不仅无助于当今中国的司法推理研究进程,也不可避免地会停滞不前。因此,有必要以现有的司法推理研究成果为解剖工具,梳理和审视中国古代的司法推理活动及其误区,从而全面理解中国古代法律活动中的司法推理。中国一些优秀的传统司法文化在司法推理活动中得以继承和传承,但与此同时,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一些误区和不利的习惯性思维至今仍影响着现代司法。因此,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和分析古代司法推理的误区,对于指导现代司法推理活动以及如何避免误区也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现有研究成果是什么?研究到什么程度了?研究古代司法推理有什么意义?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中国古代司法推理中的错误之前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为进一步研究和分析中国古代司法推理中的错误奠定基础。总结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研究现状,在前人的指导下,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误区。目前,司法推理的理论研究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课题,中国古代对司法推理有许多独特的见解。综上所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古代司法判决中司法推理方法的定性和特征分析。在《司法技术与中国传统社会逻辑规则的应用》一文中,张智超学者分析认为,通过对古代司法判决的分析,他们指出中国古代的逻辑技术是归纳和类比,法律推理的方法是逻辑方法和经验方法的统一。同时,古代法官审判案件的经验倾向非常普遍,是实现公正平等的手段。……
……

第二章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实践与错误

2.1演绎推理的实践与错误

法律适用过程中使用的形式推理主要指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最重要的形式是常用的三段论推理,即司法三段论推理。其推理形式是法律规定是主要前提,案件事实是次要前提,结论是判决或裁定。根据美国法学家史蒂文·伯顿的观点,演绎推理的关键在于(1)确定一个权威的前提;(二)明确陈述真实的次要前提;(3)得出可靠的结论。
简而言之,演绎推理是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式,这一过程始终体现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严格适用上。

2.1.1演绎推理的实践

虽然在古代司法人员的思维中没有这样关于司法三段论的知识和体系结构,但在他们的司法实践中,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做出了符合典型演绎推理的司法三段论模式要求的判断,这并不少见。如以下案例:案例1:刘唐浑象德宗,玉工为帝为带,误毁一个过程,工不敢闻,私市场何玉祖。还有提议,皇帝不仁慈,工人们认罪。皇帝被他的欺骗激怒了,命令京兆政府讨论他的死。匈奴说:“陛下匆忙杀了他。如果你有一个部门,你必须小心法律。如果你误伤了你的战车,你的罪是你的杖,请像法律一样讨论。”因此,工人不会死亡。
唐朝德宗皇帝在位时,刘浑是首相。玉工为皇帝做玉带。由于他的错误,他毁坏了一个扣板。玉工不敢向皇帝报告,于是买了其他玉来弥补。当它被呈现给皇帝时,皇帝发现这块玉不同于其他的玉,工人们承认了。皇帝对玉工的欺骗非常生气,命令京兆政府判处死刑。刘勋说:“陛下发现他立即杀了他,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如果你把它交给政府,你必须依法进行详细的审判和裁决。根据法律,如果你错误地损坏了皇帝的汽车、器皿和衣服,你将被判犯有参谋罪。请依法判刑。”所以玉工不能死。
刘勋运用司法三段论推理模式处理玉器工人购买玉器以弥补演绎的案件。主要前提是法律规定,如果你不小心弄伤了你的战车,你的罪就是你的杖。次要前提是玉石工人错误地破坏了属于该装置的一个过程。大前提和小前提的结合不可避免地导致这样的结论:龚宇被判处的是罗德罪,而不是死刑。……
................

第二章中国古代司法推理的实践与误区……9
2.1演绎推理的实践与误解...........................................9
2.1.1演绎推理的实践...............................................9
2.1.2演绎推理中的错误.................................................11
2.2类比推理的实践和错误.........................................15
2.2.1类比推理的实践.................................................15
2.2.2类比推理的误解.................................................16
2.3归纳推理的实践与误解.........................................17
2.3.1归纳推理的实践.................................................17
2.3.2归纳推理中的错误.................................................19
2.4辩证推理的实践与误区.........................................20
2.4.1辩证推理的实践.................................................20
2.4.2辩证推理中的错误.................................................23
第三章是中国古代司法推理中产生误解的主要原因...25
3.1缺乏完整的逻辑基础.........................................25
3.2受理性法则的影响,.........................................27
3.3贬低程序的现象在.........................................29
3.4与酷刑逼供密切相关.................................................31
第四章警告……33
论中国古代司法推理中的错误4.1对现代司法文献的警示...........................................34
4.2警告.........................................37
4.3法官酌处权警告.............................................38

结论

自法律产生以来,司法推理作为一种基本方法已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任何特定的学术研究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条件。因此,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古代司法推理的研究离不开法律背景。司法推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重要方法。因此,古代司法推理的研究离不开基于古代司法审判实践的研究。本文选取了中国古代司法推理实践中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全面的基础研究,希望从中吸取精华,找出其中存在的误区,深入探究这些误区的成因,并对当今司法推理应用中如何避免误区有所启示。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也随之提出。然而,仍然重要的是要记住,一些基于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特征仍在发挥影响。从历史渊源中发现当今司法推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是一种可行的方法。虽然司法推理工具的性质使其在古代成为封建社会的傀儡,但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司法推理的积极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本文只是对中国古代司法推理误区的初步研究,因为所选的司法案例有限,文章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今后的研究中,将继续收集相关案例,并不断完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