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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2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中的公共权力制约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3332字
论点:劳动教养,公权力,制度
论文概述: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活题,该制度在现在社会还有一定的存在必要性,学者和司法界对于该制度的完善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对该制度中的公权力进行制约学者也进行了非常有效的探索

论文正文:

介绍
劳动教养制度自建立以来,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弊端和缺陷不断增加。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劳动教养的审批权就从它转移到了公安机关。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审批。然而,在运作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为了简化政府的行政效率,公安机关审批劳动教养。但是,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审批的程序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其行使范围相对较大。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侵犯公民私权的案件和不同的劳教案件的混乱结果。公安机关对审批权限几乎没有限制和监督程序。公共权力的行使很可能被滥用和越权。限制公共权力是必要的,也是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现行限制劳动教养公权力的法律文件缺失,相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较少。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一个特殊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劳动教养的监督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劳动教养的审批不符合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对拘留审批程序没有事前监督和救济。我个人认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有效建立劳动教养与刑罚的制度联系。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公民私人权利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两个重要标准。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是最大限度地限制公共权力。本文从一个案例中看到了公安机关审批权的滥用,从而分析了如何在劳动教养制度中限制公安机关的公共权力。希望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改进,从而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法律对策。
一.提出问题
(一)一元劳动教养案件基本介绍
2011年,江苏省常州市三名公民被劳动教养一美元的案件再次将劳动教养制度推到了讨论的焦点。关于这个系统的讨论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劳动教养是进一步完善还是直接废除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本文仅从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入手,探讨公安机关如何在劳动教养制度中更好地行使公共权力,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的目标,努力实现制度中法律制度的完善,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2009年6月,包括吴某、吕和朱在内的10多名江苏人在北京等14路公交车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领取行政复议文件,但涉案人员只有三人。吴某说他刷了卡,走进了公共汽车。当时,有些人没有买票。司机和乘客之间发生了争执。司机崔拒绝开车并报了警,导致公共汽车停了一个多小时。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给我的报告,崔报告说,车上有一半的上访者想去中南海闹事。请报警。与此同时,当14路公交车作为r值勤时,10多名自称上访者的人上了车,前往中南海“闹事”。在这张w记录中,司机没有提到有些人上车时没有买票,而是提到一些请愿者要去中南海。
自那以后,这三名肇事者先后被送去劳动教养,理由是他们没有在公共汽车上买车票,车票只有一元,当时的情况无法核实。决定作出后,立即被执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指控公共权力非法劳动教养。2011年4月,一家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二审判决。本案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败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为人请求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但被驳回。法院给出了他涉嫌保护公安机关的理由。在这样一个有争议的案件中,应尽一切努力确保程序公正和宪法准备。然而,结果是提交了书面证词,证人没有出庭。这个案件被称为\"一美元劳动案\",这使人们觉得这个案件不仅不符合法律,而且不符合人性。人们觉得他们只是想影响社会和谐和秩序,而不是因为没有支付一美元的公共汽车费而被劳动教养。没有向上级机关上诉的一方没有参与此案。在代表当事人的律师披露此事后。社会上的公民和法律界的法学家对此事有不同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审批程序成了罪魁祸首。公安机关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和程序没有详细的规定。它只遵循公安系统内部机关的指导方针,不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案。因此,国际标准行业协会模型圈内案例的结果差异很大,不同地区和地区使用不同的规则来指导工作。
(二)案例分析
这个案子原本是一个简单的治安案件。如果你看看引起如此大骚乱的报道和评论,最大的发现在于警方涉嫌滥用职权处理此案。在很多地方,公安机关的公共权力范围太大,没有法律明确的行为规范。对该系统的实际应用几乎没有限制。劳动教养制度立法的法律问题是当前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自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以来,劳动教养立法规划多次被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划的议程上。1987年、1991年和1995年,分别被列入“七五”、“八五”和“九五”立法计划。2001年,法律界举办了关于劳动教养程序和“实体立法”的研讨会。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基础,一些学者认为,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劳动教养立法可以提上议事日程。一些学者认为,劳动教养还没有形成理论,本质上还存在问题,实质上的争议已经成为劳动教养无法实施的根本原因。作者认为,学术界和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劳动教养制度最初是为了解决政治问题而建立的。作为法律制度的实质性基础,它几乎没有。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实践和经验积累,程序性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现在制定部分程序性制度立法是可行的。在各地充分调查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和系统的劳动教养批量程序立法,取消各地不同的劳动教养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基础地位低下,其效力仅限于一个地区。不同地方的地区差异太大了。为了保证国家标准和规范,我国立法机关的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应当有一套完整的监督制约救济程序。
二、劳动教养公共权力制约现状及分析...................9
(一)劳动教养公共权力制约的现状……14
(二)劳动教养中公共权力制约的现状分析……16
三、劳动教养制度中公共权力制约的理论基础……18
(一)权力平衡理论……21
(2)保护人权理论……24
四、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中公共权力制约的立法建议……27
(一)物理系统的完善……31
(二)程序制度的完善……33
结论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当今社会,这仍然是必要的。学者和司法界为完善这一制度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学者们也对制度中的公共权力进行了非常有效的探索。然而,在立法和实际运作中,并没有作出相关和及时的修正。这篇文章的问题是在一个案例中发现并提出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对公安机关审批程序的限制是本文的核心问题。我希望从立法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加以纠正。本文着眼于劳动教养制度中公安机关公共权力的制约,从案例中评价公安机关公共权力的现状,找出公安机关在劳动教养制度历史发展中垄断审批权的历史根源,并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 对限制公安机关批准权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在立法中制定程序法,形成相对统一的劳动教养批准程序。 借鉴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公安机关可以将劳动教养的最终决定移交法院,检察院可以对这一过程进行监督,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了额外的一层保护。这种司法转型的形式是为劳动教养制度确立长期发展方向,加强舆论监督,改革现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不断完善制度。当然,由于选题多,作者自身知识有限,将来可能会有不完善之处和新问题。这篇文章只是作为一个介绍。笔者认为,法律界将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加科学、权威的理论指导。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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