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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5字硕士毕业论文新闻自由的责任与特权:美国新闻法案例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6255字
论点:自由,新闻,权利
论文概述:

本文是新闻媒体论文,本文对美国新闻法中新闻自由限制于特权问题进行了学术理论司法实践两相结合的研究,因资历尚浅,学识有限,远不能称为全面,但是确为笔者用心之作。

论文正文:

1.新时期新闻自由的新课题“新闻自由”,是在西方资产阶级和封建阶级的斗争中提出的。作为资产阶级争取权利的口号之一,它在当时发挥了重要的革命作用。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新闻自由”的含义一直在不断演变。今天,新闻自由已经从斗争的工具变成了普通人不可或缺的权利之一。 权利主题的变化也导致了新闻自由和其他权利之间更多的冲突和比以前更复杂的问题。 1.1在扩大新闻自由主体范围的传统概念中,人们普遍认为,\"言论自由\"是个人固有的权利,而\"新闻自由\"是指新闻和媒体自由 然而,美国新闻立法始终包含个人享有新闻自由权的精神。随着媒体技术的发展,新闻自由在实践中已经成为每个普通人的基本权利。 1.1.1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美国被公认为世界上新闻自由程度最高的国家。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护指导着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对其进行研究。 即使在20世纪早期,社会仍处于战争和动荡的环境中。《宪法》仍然维护普通人展示甚至焚烧红旗的敏感言论自由权。 因此,对作为美国新闻法基础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是研究新闻自由的一个必要而有意义的环节。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最终确立,第一法案在《权利法案》中具有重要地位。可以说它已经过了好几次了。 建立的过程包括联邦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党派斗争,也包括以杰斐逊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为将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写入宪法所做的各种重要努力。 由于美国人对自由和个人权利的不懈追求,《权利法案》终于诞生了。因此,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指导下,联邦和次联邦法律中关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规定都以个人为权利主体。 《第一修正案》的原始文本只有几个数字,它引领了整个美国,甚至是跨国界言论自由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一直被法律研究者和记者视为标准。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中文译本有许多不同的版本。其中,展江教授和儿童兵教授的翻译几乎相同,翻译成“国会不得就下列事项制定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人民的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要求纠正冤情的权利。 (教授版本的儿童兵有“matters”一词,下面三个表达式前面有数字标记,用句号代替分号。)两者都被翻译成“或者是连接言论自由的桥梁,或者是新闻自由“作为”(不应当)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把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正确主体定位为“人民” 可以看出,当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出台,证实了美国宪政主义者颁布保护个人自由的权利法案的初衷。 “人”这个词更符合我国的思维方式,便于当时的研究者理解。 ............................1.2由于新闻自由权利范围的扩大、新闻活动参与者身份的多样性和在线新闻时代传播灵活性的增强,新闻自由权利与社会和个人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更难界定和平衡新闻活动中所有各方的权利。 1.2.1私人权利——新闻自由和个人权利之间的艰难平衡在新闻和通信行业的发展中,它与传统媒体齐头并进。还有一些新闻平台诞生在人们中间,自称为“草根”,主要包括网站、软件、客户端和其他形式。 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得现代人很难花大量时间阅读新闻,从而使得这些集发布信息、讨论和社交功能于一体的在线新闻平台和手机新闻软件成为学习新闻的重要渠道,微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不可否认,以微博为代表的传播平台有时能以更快的速度向公众传播新闻事件,也暴露了一些报纸上不常报道的不良社会现象。然而,由于与同类产品在运营和管理上的激烈竞争,开发商受到经济效益的影响,在新闻发布和安排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相当多的“抢眼”元素。所谓的“头条”和“热点列表”并不是全社会真正重要和有价值的热点新闻,而是运营商为了吸引注意力而变相创造和炒作的热点。 此外,这些在线“草根”媒体往往比传统媒体专业程度稍低,自身定位也倾向于在满足用户休闲娱乐需求的基础上传播新闻信息,因此新闻价值判断的准确性较差。 此外,相当一部分新闻出版商本身是不具备专业素质的普通人。他们根据自己的兴趣点收集新闻,暂时追逐眼球,追求新奇,忽视分析和确认。大规模传播片面甚至不真实信息的现象并不少见。 由于媒体“热点抢夺”的疯狂和公众法律意识的缺乏,在网络传播中,个人权利如名誉权和隐私权经常在“新闻自由”的旗帜下被有意无意地侵犯。 在新闻自由和私人权利的各种冲突中,涉及公众人物名誉和隐私的案件最为常见。 例如,在今年1月北京人民法院受理的方周子诉崔永元侵权案中,两人在微博上从辩论逐渐升级为责骂战,因为他们对转基因食品和烟雾成因等社会问题持有不同观点,涉及收入来源、学位等问题,最终上了法庭。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提交人不知道本案的被告崔永元是否会在辩护中提及公民的新闻自由权。然而,这起源于网络传播平台并被各新闻机构转载的案件,显然涉及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关系的法律问题。 以前,在我国也有许多类似的案例。从多年前的臧天朔和唐季礼到近年来的韩寒和张蜜,许多名人都卷入了诉讼。 纵观这些案例,笔者认为有以下共同特征:1 .侵权人通过互联网等新闻传播手段侵权的;2.侵略者的身份包括新闻媒体和普通个人或法人。3.案件审判主要使用名誉权法,不涉及新闻自由。 这表明,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新闻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在逐渐加剧,审判难度也在逐渐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对案件的审判只依赖分散在各部门法律中的新闻法律规定,而忽视了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这种权利似乎不够充分,不够全面。 因此,在适用相关法律进行审判的基础上,应适时制定一部专门的新闻法,纳入媒体、个人和新闻自由等复杂问题。它不一定有益无害,但肯定弊大于利。 ...................2平等自由——新闻自由不能凌驾于个人权利2.1斯宾塞的“第一原则”关于新闻自由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英国社会学家、19世纪中期社会学创始人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提出的“第一原则”理论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 1850年,斯宾塞出版了他的第一本书《社会静力学》(Social Statics),该书从国家职能、国家结构、宗教思想、政治、经济、教育、健康、妇女儿童保护等方面阐述了理想社会应该如何运作。,以便有效地满足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的“最大幸福”。 其中,斯宾塞关于平等自由的“第一原则”理论对新闻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平衡具有指导意义 2.1.1理论内容\"每个人都有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其他人的平等自由\"。 “第一原则的简明词语包含两层含义:1 .每个人都有权利,如《美国独立宣言》中所说的“人人生而平等”和“所有人都有自由生活和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2.所有人权都是平等的。权力和权力没有区别。应该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所有人权的自由。 斯宾塞借鉴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生活在社会中的过程是对自己最大幸福(即效用)的追求,而社会结构的构建和各种机制的建立应遵循尽可能提供条件满足自己最大幸福的原则。 幸福的标准是可变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观点,但是从一个综合的角度来看,“幸福意味着人体的所有功能都得到满足的状态”(2) 个人功能满足的基础之一是功能的充分合理发挥,即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充分利用各种自由。 然而,不同个人的愿望和自由将不可避免地相互交叉,导致矛盾和冲突。剥夺他人与生俱来的自由是完全不道德的。 因此斯宾塞通过第一个原则描述了建立道德社会的基本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充分发挥自己的自由,只要这种发挥不影响和侵犯其他人也拥有的自由。 这意味着个人有自由的权利,但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当双方的自由发生冲突时,找到平衡点并做出合理的限制是建立自由社会的必要基础。 斯宾塞认为平等的自由是社会正常生活的先决条件。平等自由的法律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法律,没有其他次要法律有任何理由摧毁它。 ..............................2.2新闻自由和声誉中国畅销书《批评官员》反映了公众对与政府公共事务相关的新闻自由程度的更大关注 在新闻的各种职能中,监督政府可以说是当今社会最有价值的职能之一,也是衡量新闻自由程度的重要指标。 新闻在监督政府和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时,有时会遭到诽谤指控,这是一项私人权利,因为报道的对象是某个人。因此,它提出了新闻自由如何在发挥监督作用和保障个人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的命题。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从英国继承的,诽谤法也不例外。 在英国历史上,“煽动诽谤”的概念被提出。定罪标准极其宽松,强调“事实越强,诽谤罪越严重” 这种判断标准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它对美国本身的立法产生了相当大的不利影响。 美国《反煽动法》(也称为《反煽动法》)于1798年制定。《反煽动法》的整个精神几乎完全继承了英国“煽动诽谤政府”的理念,并规定对联邦政府的批评可能构成犯罪。 在联邦党人倡导的《反煽动法》中,从表面上看,惩罚对象仅限于针对政府的“虚假、诽谤和中伤性言论”。然而,实际的具体执法行动却大相径庭。对该法律的任意解释和适用已使其成为政党之间狂热斗争的工具。 许多人,包括佛蒙特州国会议员马修·里昂和来访的议长大卫·布朗,都是不幸的受害者,直到1801年杰斐逊总统上台后才被赦免 从《反煽动法》开始,美国诽谤法与新闻自由产生了相对激烈的矛盾,这也成为当时重要的政治问题之一。学者们广泛讨论了如何确立诽谤原则以实现与新闻自由的平衡。 从第一起涉及新闻诽谤的案件到美国诽谤案件适用法律原则的明确确立,总的发展趋势是通过两种方式逐步减少对新闻自由的限制:确立诽谤指控的条件越来越复杂,原告的举证责任越来越广泛。法官在撰写判决和意见时,也倾向于为新闻自由的监督作用的良好发挥提供一个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具体应用从诽谤案件中原告身份的逐渐细化开始。 2.2.1法律原则:不同的身份和不同的标准1。政府官员:“真正的恶意”当谈到美国诽谤案件的正确轨道时,不可避免地要从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开始 沙利文,作为美国第一修正案解释和应用的里程碑 沙利文首次提出诽谤案件中原告身份的“政府官员”标准,并将政府官员提起诽谤诉讼的举证责任确定为“实际恶意”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纽约时报》发表的内容被认为让人想起了原告沙利文在读者调查后的工作能力。细节上也有一些不准确之处,但这部分内容中涉及的种族问题在当时的美国是“重要的社会问题”,这不同于以前对诽谤案件的认定。 同时,原告“警察局长”的政府官员身份也相应于“公共事务畅通无阻的辩论”的概念,因此本案能否确立为本案讨论的焦点 在沙利文的审判中,“实际恶意”的标准最终分别从被告的辩护依据和原告的举证责任两个方面确立:...................3社会责任——新闻自由应充分发挥的监督作用..............................223.1社会责任理论……223.1.1理论介绍......……224平等选择——新闻自由主张中的平等与特权..............................314.1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和法律思想..............................314.1.1平等选择自由................314平等选择——新闻自由的主张新闻中的平等和特权往往与其他外部权利相冲突,而新闻自由中各主体的权利往往相互冲突。 如前一篇文章所述,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所有自然人和法人,新闻自由的权利内容包括普通个人在整个新闻活动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所有自由,因此新闻自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内部矛盾,如新闻采集自由与被采访者自由之间的矛盾, 新闻发布自由与消费自由的矛盾,记者职业道德与新闻社会责任的矛盾。 目前,这些问题的调整仍然主要取决于道德伦理约束,但新闻活动的复杂局面已经表明需要法律约束,因此在条件成熟时,也有必要就新闻自由内部矛盾相关问题制定法律规则。 4.1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和法律思想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可以说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大师之一 他在自由主义和法律思想上不同于罗尔斯和诺齐克等理论家。 德沃金并不主张自由的绝对至高无上,而是强调“平等”在自由中的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德沃金还主张美国法学应该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他也被称为“权利法学”的代表 4.1.1平等选择自由德沃金将“自由平等观”定义为“自由主义”的核心 人们强调,除了自由权之外,个人的本质是有权平等地使用所有自由。 他的作品如《重视权利》、《自由法则》(The Law of Freedom)分别从各个方面论述了这一观点,强调个人自由的平等主要体现在每个人拥有平等选择的权利上。 德沃金构建平等和自由主义理论的目的是为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提供理论解决方案,维护各方权利的稳定和平衡,保护基于自由主义的各种制度。 在个人的平等权利中,最基本的是个人做出平等选择的权利,如选择工作和生活方式的权利。政府还应考虑个人在制定制度时作出平等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制定歧视制度,从而给予人们充分的平等选择和平等竞争的自由。 Dworkin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没有自由可以与平等竞争,其中提到的“任何自由”表明,这一理论的目标涵盖了法律社会中的所有自由权利,当然包括新闻自由权。 因此,当Dworkin的自由和平等概念适用于新闻自由问题时,可以认为如下:新闻自由作为一项自由权,应当依法充分行使;然而,当与个人平等权利发生冲突时,也应依法调整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范围,以寻求平等权利的保护和两者之间的平衡。 具体而言,参与整个新闻活动的每个主体都有平等选择的权利,同时也有受到法律平等对待的权利,即个人有权选择使用新闻自由,也有权选择不受新闻活动自由的骚扰。当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之间存在矛盾时,矛盾双方都有维护自身利益的平等权利。这两项权利是并行产生的,具有同等的价值。一方是领导还是压制另一方并不重要。 然而,权利之间的游戏并不总是由个人自然进行的。事实上,很难避免一方越权而另一方无法保障其权利的情况。权利的平衡最终应该通过法律来实现。 ..............................随着媒体的发展,新闻活动变得复杂多样,新闻自由权也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和冲突。面对这样的现状,有必要尽快将新闻立法再次提上议事日程。 通过对美国新闻法判例的相关研究,作者深刻认识到有必要对新闻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限制防止滥用,限制督促自律,限制也能促进发展。 简单的行业规范远不如法律直接有效。 至于限制新闻自由的立法,正如儿童兵所说,新闻立法必须同时防止和反对滥用新闻自由,但反对滥用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新闻自由。 因此,制定法律标准的重点应该是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如何寻求最佳利益,以及如何为新闻自由提供更好的环境,以更好地发挥其自由监督的作用。 这也是限制的最终目标 同时,通过法律特权加强记者职业规范中的一些道德标准是保障新闻自由的另一个有效手段。 美国的法律制度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美国新闻法的司法先例自然不能被绳之以法。然而,对相关领域已经存在的先例的研究,可以为我们在法律标准和立法精神方面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启示。这仍然是新闻法制建设道路上的一种方法。 本文将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研究美国新闻法中新闻自由对特权的限制。由于资历较浅,知识有限,他远非全面,但他用心去做。 不能说它会成为未来相关研究的参考。我只希望对我感兴趣的新闻法研究做出微薄的贡献。 中国新闻法的发展曲折,这是一个艰难的命题。 预计相关研究将继续发展,立法进程将稳步推进,新闻自由将尽快制定法律。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