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569字硕士毕业论文标准基本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9字
论点:专利,华为,标准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建议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制定适应实际国情、促进技术创新、激发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指南。
论文正文:
介绍
1.1“华为诉IDC”点评
IDC(美国互动数字公司)是一家已经掌握了无线通信领域一些必要专利(包括2G、3G、4G和IEEE802系列标志)的公司,其中一些专利已经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标准。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过与其他企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来收取版税。华为是中国通信设备的大型制造商。自2009年以来,国际数据公司和华为已经开始讨论专利使用费问题。前者已经发出了四份专利许可要约。一般内容如下:对于无线通信终端设备,2009年至2016年将支付一次性许可费5.3亿美元;在无线通信基础设施设备方面,2009年至2016年将支付5.2亿美元的一次性许可费。华为表示,它不能接受如此高的许可费。IDC后来改变了报价的内容,要求华为根据2006年至2016年的销售额将支付许可率设定为2%。虽然双方举行了多次会谈,但最终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国际数据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在特拉华州法院起诉华为,声称华为侵犯了其在美国享有的七项专利。同一天,IDC向包括诺基亚和中兴在内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另一项针对华为的诉讼,要求ITC对华为及其他相关产品发起337项调查。这意味着,一旦华为被发现侵权,并采取排除措施,其产品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华为于2011年12月6日起诉了IDC。2013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华为的主张,判决IDC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华为2000万元经济损失。国际数据中心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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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就如何确定标准基本专利许可的性质以及如何进行反垄断监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本案有四个争议焦点: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如何确定市场的主导地位、是否实施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以及法律责任问题。其中,华为对国际数据中心是否构成滥用市场地位提出以下指控:(1)国际数据中心提出各种苛刻的交易条件,同时在美国法院和国际贸易中心起诉华为拒绝交易;(2)国际数据中心为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合理的高价格;(3)国际数据中心涉嫌捆绑销售;(4)国际数据中心为具有类似条件的贸易伙伴设定了歧视性的贸易条件。针对华为的指控,国际数据公司回复称:(1)关于相关市场的认定:国际数据公司认为,不可能仅根据自己的专利制造任何终端产品,因此不同意本案中的相关产品市场是其标准必要专利辐射的许可市场,并认为相关区域市场应该是全球市场,而不仅仅是美国和中国市场;(2)解决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国际数据公司认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能仅仅由它拥有标准的必要专利来决定。在标准基本专利涵盖的无线通信领域,除了国际数据中心,还有许多其他标准基本专利。国际数据中心持有的专利数量远低于相关市场标准基本专利总数的50%。(三)IDC未实施违反反垄断法和限制竞争的行为;(4)IDC没有对华为造成任何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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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基本专利许可反垄断法规概述
2.1标准基本专利的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标准”定义为由一些技术规范或其他明确标准组成的文件,用作规则、指南或特征的定义。其目的是要求产品、过程和服务满足某些要求。中国政府文件将“标准”定义为一种统一的规则,对于在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被重复多次的某些事物,该规则被普遍接受。标准的制定必须以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基础,经有关各方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以具体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循的准则。当专利与标准结合时,标准所需的专利就产生了。对于“基本专利”的含义,本文认为它是指被技术标准体系认可的、对实现产品技术效果不可或缺的专利技术。中国《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斥和限制竞争条例》(2015年8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条例》)中提到的“标准基本专利”,是指对标准实施至关重要的专利。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许可实施阶段标准所需的专利,不包括标准制定阶段。因此,本文提到的标准基本专利主要是指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必须使用的一种或多种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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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合理性分析
知识产权是人类依法享有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其客体无关紧要。专利权作为最重要、最典型的知识产权类型,虽然与有形财产有着显著的区别,但仍然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具有法律垄断性。同时,专利权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范畴。《涉贸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指出,“成为知识产权是所有国家成员的私人权利”。因此,尽管本文主要探讨反垄断法对专利滥用的规制,但首先必须承认它是一项私权。自然法思想的劳动理论认为,知识劳动是知识产权的源泉。洛克以自然权利理论为基础,详细阐述了“劳动是获得个人财产权的合理性,即私权是神圣的”的观点。即使知识产权需要通过国家注册和其他形式得到授权和确认,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授权”或“法律确认”否认知识产权是通过劳动获得的私人权利的本质。实证主义激励理论认为,最有效的方法是利用利益作为驱动力来刺激持续的智力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波斯纳说:“如果一个制造商预见到他不能补偿他发明的成本,他就不会发明它;如果他不能收获,他就不会播种。”为了防止专利权人以外的人“搭便车”损害专利权人的权益,导致创意和创造性作品因不规范而减少,最终创造一个低效的市场,国家应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创造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从而刺激更多的研究和创新,最终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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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滥用标准基本专利的反垄断分析框架......11
3.1总体分析步骤........11
3.2具体分析步骤........11
3.3考虑因素……16
4中国标准基本专利许可反垄断立法建议....18[/br/ ]4.1标准基本专利许可反垄断法规的立法现状........18
4.2完善标准基本专利许可反垄断监管的具体建议........19
5结论........22
4我国标准基本专利许可反垄断立法建议
4.1关于标准基本专利许可的反垄断法规的当前立法状况
法律制度是实现利益平衡的工具。在标准和必要的专利许可问题上,法律的制定不仅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公共利益。如果专利权人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创新的动力就会减弱。如果专利权人受到太多保护,很容易导致相关市场价格上涨,导致产品推广放缓和创新成本增加。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未能有效限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垄断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29条: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或者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虽然本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日益增长的趋势,确立了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裁原则,但唯一的原则仍然不能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专利法对专利权滥用的限制属于特殊的反垄断规制,主要集中在第六章“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专利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专利权的滥用。然而,如上所述,专利法在本质上更加关注个人利益,并对如何防止专利权滥用对宏观竞争造成损害有所限制。此外,我国专利法中专利许可的实施模糊不清,不可操作。相关法律条款主要集中在第12条和第15条。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交付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五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投标人和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上述条款对非法搭售、排除不合理限制和限制竞争作了规定,可适用于少数标准基本专利许可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但监管范围仍然不够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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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律界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讨论由来已久,但滥用标准基本专利是最近才出现的现象。一旦专利权人滥用这种专利权,其行为的负面影响将远远大于过去普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反垄断法是调整这种垄断行为最有效的方法。与以往研究这一课题的学者不同,本文并没有停留在对行为形式和构成要件的分析上,而是给出了许可行为的整体和具体的反垄断分析步骤,并针对行为类型的特殊性引入了几点参考性的考虑,从而为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和司法机构判断许可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提供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判断方法。针对现行法律在规范和必要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方面的不足,建议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指南,以适应我国实际情况,促进技术创新,促进市场公平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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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