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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司法鉴定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50字
论点:司法鉴定,鉴定,鉴定人
论文概述:

从社会发展趋势和法治建设的要求看,分散立法模式难以适应需要,应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法律加以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具体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司法鉴定人的资格、选任、权利与义务、法

论文正文:

在绪论中,笔者拟分析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借鉴古今中外类似问题,从司法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角度提出改革的初步设想。这一思路是在解决当前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作为一种过渡性对策,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通过分阶段、分步骤的改革,逐步实现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第一章: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基本建设,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不尽如人意,亟待改革和完善。 1.1立法滞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相关法律规范主要分散在一些法律、各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省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其中,法律中涉及的规定很少,抽象而不具体。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当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时,应当指定并雇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查明专门问题的,应当提交法律鉴定部门鉴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应当提交法律鉴定部门鉴定。” 然而,对什么是“专业问题”没有定义,这使得评估范围过窄或过宽,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只有在司法鉴定未被接受后才应当认定的问题,以及不属于司法鉴定解决方案的问题委托鉴定,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外,《监狱法》、《行政处罚法》、《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法律也有一些规定。 各司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则》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等。然而,这些评估规则支离破碎,存在明显的部门利益和矛盾。它们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低,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各省市也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1998年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1年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1999年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1999年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这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与各司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互交叉、矛盾,在实践中难以实施。 综上所述,这些法律规范无法统一和有效规范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导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其是,从而造成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 此外,现行司法鉴定规范性文件存在诸多矛盾,可操作性不强。 笔者试图以一种形式说明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是适应客观形势、完善鉴定制度所必需的。 1.2设立认证机构有不同的标准。目前,在实践中主要有五种具有认可权的认可机构:一是分别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设立的认可机构,制定了一些仅适用于本部门的机构管理规范性文件。他们彼此独立。 第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科研机构和政法机构设立的司法部司法鉴定所等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主要根据委托进行鉴定,制度不系统。 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心等从事医疗技术责任事故鉴定的鉴定机构 第四,一些医科大学设立了鉴定机构,如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系。 第五,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 [8]在实践中,建立评估机构没有统一和明确的标准,这是非常武断的。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有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新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内设立的从事司法鉴定的部门、办事机构。”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区、县(市)司法机关应当按照侦查、起诉、审判和鉴定职能分离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鉴定任务。” 可以看出,不同的省市甚至同一个省市根据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设立认证机构的标准不同,导致实践中认证机构的重复设立和不规范设立。 不同系统的评估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借鉴,形成了相互分割、相互阻隔的多系统、多层次的司法评估组织体系。这使得评估活动在实践中失去控制和秩序,无法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9]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相应的统一协调组织管理机制,鉴定机构相互独立。 这种状态导致大量重复鉴定,严重浪费鉴定资源,容易受利益驱使影响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分散的鉴定机构导致人员和设备分散,不能充分发挥整体技术优势 第二章国内外评价体系的启示 因此,借鉴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经验,全面探讨国外司法鉴定立法模式的现状、利弊,并利用其利弊来补充自身,对于完善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1中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人们理解自然的能力也很有限。 因此,当时证明犯罪的方法非常落后。“命运”和“鬼神”的迷信在社会上普遍存在。人们以信仰、崇拜和恐惧的心理信仰“天堂”和“上帝”,认为他们无所不能。 因此,当时的审判案件主要采用“神判”、“神启”等带有强烈迷信色彩的神证制度 《李周》记载,“如果在监狱里有诉讼,它将受到联盟的谴责”,这表明那些当时参与诉讼的人必须发誓证明他们所说的是真的。 据说舜帝入狱时,皋陶使用“神羊”,而皋陶是司法官员。在审理棘手的刑事案件时,他让所谓的“神羊”面对被告。 如果“神羊”抵住被告,被告将被证明有罪。如果“神羊”失败,被告将被证明是无辜的。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逐渐摆脱上帝的枷锁,根据实际情况审判案件。 西周开始重视利用证人和物证来处理纠纷。“李周、地关、肖原位”写道:“人起诉的地方,地面就比地面。起诉,试图纠正它 “即处理民事诉讼,以邻里证人为依据;基于图片的土地纠纷处理 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出现主要依赖于法医学的发展。应用专门知识解决案件审理中的专门问题的最早鉴定始于周朝。 西周统治者总结了“五听”审讯方法 所谓“五听”,一是“言听计从”,“观其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审判的话语,理亏的话语心烦或矛盾;二是“听颜色”、“观察颜色”、“如果不直就报告”,即观察它的表情,如果有罪就惊慌和丢脸。第三是“倾听呼吸”和“注意呼吸,而不是直喘气”,也就是说,注意呼吸,弯曲,紧张和喘息;第四是“听耳朵”和“边听耳朵边看它不直是令人困惑的”,即观察它的听觉,心里的鬼往往反映迟钝;五是“眼睛听”,“眼睛看,不直眺然”,[二十九狼张嘴观察它的眼睛,不可理喻的眼神惊慌失措 “五听”法涉及法医学的内容 据西汉戴胜编纂的《礼记·月令》记载,“死者的命运必须得到平衡的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看伤口、检查伤口、判案、判案、决狱。” [30]汉代蔡仪解释道:“皮意味着伤害,肉意味着创造,骨意味着骨折,血肉意味着分离。”。\" 当人们争论而不是死者时,伤害、伤口、褶皱、断裂、深度和大小都应该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 现代医学中,“伤”、“创”、“破”、“破”指的是伤的程度,“看”、“观察”、“看”和“检查”是目视检查的方法,“理”是周朝统治监狱的官员 这说明当时“管理人员”被命令运用医学知识对伤害案件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后的结论对案件进行判断。 2.2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的启示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司法专门知识概念。司法鉴定的结论称为专家证人证言。 专家审查和判断要审查的材料,以便判断案件的一些事实。 138]理论上,司法鉴定是一种法律服务。评估师通常由当事人选择,并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成为服务提供者。他们的性质和地位等同于普通证人。他们必须在法庭上作证,接受双方和法庭的询问。程序与询问普通证人的程序基本相同。 此外,专家还帮助审查另一方专家证人的证词。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医专家被称为“技术辩论者”。 司法鉴定的结论被称为专家证言,它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不能独立存在。 绝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是中立的。他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鉴定,并在法庭上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例如,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完全独立的。鉴定机构不属于警察、司法和执法部门,鉴定人不具有官方身份。他们只是作为科学工作者来解决诉讼中涉及的科技问题,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处于中立地位。 2.2.2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专业知识体系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司法专业知识理解为帮助法院理解的活动或由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的判决活动 德国学者伊曼纽尔·施密特(Emmanuel Schmidt)认为,专家是通过提出基于某一专门知识的实证报告,或者通过将其专门知识与对法院提供的事实信息和受法官委托调查的事实信息的重要法律事实推断相结合,帮助法院识别活动的人。 [6]在日本,评估是指由第三方根据专业知识的经验法则来判断具体事实的报告。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权的范畴 专家证人的地位高于普通证人。专家证人被称为法官的“科学助手”。法官有权任命和雇用专家证人。 例如,在法国,鉴定人被视为法院成员,鉴定是一种官方活动,而不是法官 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是独立的,这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第二章中外评估制度的启示……202.1中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202.2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的启示……20第三章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对策……413.1学术和实践部门的各种观点和评价……413.2司法鉴定制度改革……43结论在分析我国司法鉴定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古今中外类似问题,笔者提出了一项过渡性的改革措施,即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法,规范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制度,实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严格执行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 然而,从长远来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需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 笔者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构建司法鉴定制度。当前,行政管理应发展成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结合。最后,在市场经济发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条件下,应转变为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并重的模式。 参考文献1刘志雄、唐金波:《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构想》,载于《司法鉴定研究文集》,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 2参见范崇义、陈永生:《论中国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于《司法鉴定学集》,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 3陈瑞华:“司法鉴定制度研究”,载于《司法鉴定研究集》,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 4见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改革研讨会纪要》,《司法鉴定研究论文集》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 5孙叶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218页。 6陆嘉熙:《论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黑龙江政法行政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7蒋志刚:《司法鉴定现状的思考》8陆嘉熙:《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黑龙江政法行政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9曹诗权:“司法鉴定模式的现状与改革”10李瑟娥兵:“构建中国司法鉴定立法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