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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6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婚姻侵权民事责任政策的立法确立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860字
论点:民事责任,侵权,侵权行为
论文概述:

作为公民,无论是以单独自然人的身份还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一方的身份从事相应法律行为,我国立法应同等对待。但是,对于我国目前诸多婚内侵权行为却由于披上了合法婚姻的外衣而得

论文正文:

一、建立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人权
保护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无论年龄、地位或性别,都应享有独立的人格权。虽然夫妻因缔结婚姻而有特殊关系,但只要他们是我国公民,就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因此,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是夫妻失去独立人格的原因。同时,当其合法权益因配偶身份的存在而受到侵害时,他们不会丧失对侵权人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然而,当配偶一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婚姻中受到侵犯时,受害配偶基本人权的实现受到限制,因为受害配偶的特殊地位。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夫妻一体化对婚姻的长期影响,夫妻之间难以实现平等的独立人格,婚姻侵权被人们所忽视。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同居行为,或者达到犯罪水平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么在侵权人被追究侵权责任之前解除婚姻。如果婚姻得以维持,受害方只能继续忍受对方的侵害。当容忍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受害方可能会采取一些非法措施实现自我救济,这与立法者在建立婚姻关系规制时设定道德、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以限制夫妻间侵权行为的初衷相冲突。因此,婚姻法增设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不仅为夫妻间的婚姻侵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而且充分体现了中国宪法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

(2)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法律的完善空怀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为制裁违法行为提供完善的措施和救济方法。只有第四十六条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制裁一些侵权行为,但离婚必须是前提。中国现行刑法也对重婚、遗弃和虐待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然而,对许多婚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调查几乎是法律空中的一个白点,因此当存在现行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规定的婚姻侵权行为时,受害者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加强了对婚姻财产权利的保护,但仅限于规定中的两种情况,范围很小。同时,立法的缺失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侵权的处理。一些司法部门认为,婚姻侵权行为不会被接受,因为现行《婚姻法》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一些司法部门不仅受理此类案件,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做出判决。司法实践中处理婚内侵权时,不同地方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没有统一的标准,相对混乱。迫切需要在立法上统一规定,以解决目前婚姻侵权刑事救济标准过高无法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尴尬局面,离婚必须是民事救济的代价。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确实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增设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确保婚内侵权救济有法律依据,填补立法空白空并加大对婚姻一方非法侵权所造成损失的救济力度,从而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中许多是由婚姻侵权引起的离婚。尽管有些受害者不想离婚,但由于我国缺乏法律,不提出离婚就很难惩罚违法者。法治的目的是实现一种社会期望,引导公民建立一套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以配偶一方所犯侵权行为的一定法律后果为前提,因此侵权人在采取行动前必须权衡是否能够承受法律的处罚,从而对防止婚姻侵权起到一定的作用。此外,笔者认为应建立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赋予受害夫妻法律救济的权利,但受害方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法律中没有这种规定,受害方在想行使权利时就不能依靠它。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无辜方的合法权益,制裁有罪方的侵权行为,防止婚姻侵权行为的发生,最终实现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二。建立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可行性

(1)中国有关于建立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理论
夫妻关系首先是民事关系。夫妻之间权利的行使不仅必须违反民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必须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和法人因过错侵犯国家或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或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婚外侵权还是婚内侵权,只要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民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侵权,但并不意味着实际的婚姻侵权不存在。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样化,立法空使得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给婚姻、家庭和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当然,不能盲目追究婚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此类诉讼应关注侵权行为的形式是否成立,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达到一定程度,被侵害的利益是否具体,行使损害赔偿权是否合法等。这些都是司法救济中应该考虑的因素。司法救济的前提必须有立法依据。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应承认婚姻侵权的存在,并制定统一的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虽然我国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但这不能免除婚姻侵权的民事责任。除夫妻共有财产制外,我国还包括夫妻约定财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的进步,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非常财产制并非不可能。此外,在侵权民事责任中,除了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外,还包括其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停止侵权、排除障碍、道歉等。因此,以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由拒绝建立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是站不住脚的。笔者认为,虽然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夫妻之间的道德色彩也相对较强,但用伦理来处理婚姻侵权并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两者并不冲突,应该相互结合,而不是停留在伦理调整的范围内,这不利于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

三。婚姻侵权域外民事责任立法比较研究....11
(1)关于婚姻侵权民事责任的民法立法……11
(2)英美法系关于婚姻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12
四。婚姻侵权的要素和形式.........14
(一)婚姻侵权的要素……14
(二)婚内侵权的表现…… 16
五、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 17
(一)婚内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17
(二)婚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18
(三)婚内非财产责任制度的构建…… 19

结论

作为公民,无论他们是作为个人自然人还是作为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配偶之一从事相应的法律行为,我们的立法都应平等对待他们。然而,我国许多婚姻侵权行为并未受到法律制裁,因为它们被伪装成合法婚姻。这种侵权行为已成为我国现行立法的真正空区。笔者认为,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有助于填补法律空白空,使司法实践能够以法律为依据,最终达到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只有在现行婚姻法中建立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配偶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虽然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仍存在争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行婚姻法中建立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行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将是大势所趋。现阶段,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物质基础。本文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婚姻侵权的实际情况与现行立法规定之间的冲突,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在更大范围内有效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完善我国立法做出自己的努力。

参考
[1]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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