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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资本市场背景下证券法改革分析,资本市场是如何形成的?它的主要成分是什么?

多层次资本市场背景下证券法改革分析

资本市场是如何形成的?它的主要成分是什么?中国资本市场层级结构的现状与演变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和清算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一些企业开始尝试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股票发行后,不可避免地会有流通需求。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各种地方出现了原始形式的股份。

多层次资本市场背景下证券法改革分析

论述题:《证券法》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建立有什么影响

◇要建设高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首先要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 ◇注册资本市场要求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是推动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力量。 2014年及以后,中国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证券法》的修订自2005年《证券法》修订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增长型企业市场和

资本市场是如何形成的?它的主要成分是什么?

资本市场是如何形成的?它的主要成分是什么?中国资本市场层级结构的现状与演变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和清算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一些企业开始尝试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股票发行后,不可避免地会有流通需求。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各种地方出现了原始形式的股份。

多层次资本市场背景下证券法改革分析

论述题:《证券法》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建立有什么影响

多层次资本市场背景下证券法改革分析范文

摘要:自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但证券法的缺陷逐渐显现,证券法改革势在必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新要求下,证券法改革应以市场决策原则为核心,辅以风险控制、加强监管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具体而言,我们将以拓展证券概念为重点改革基础制度,以推进发行登记制度改革为重点改革准入制度,以建立转让板连接制度为重点改革操作制度,以完善退市制度为重点改革退出制度。

关键词:多层次资本市场;证券法;改革;市场决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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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资本市场视角下的证券法改革背景分析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两个市场、两个核心、三个层次、多个板块”的资本市场体系。尽管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平衡的市场结构使得复杂的金融风险难以应对。中国资本市场结构长期不平衡。一方面,通过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的比例仍然很高,而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比例增长缓慢。另一方面,股票市场繁荣,而债券市场不发达。银行融资比例过高很容易导致在高度竞争的金融环境中对银行信贷审查不严,由于过度依赖银行贷款,某些行业发展后劲不足,实体经济的波动很容易影响银行坏账比例和盈利能力,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其次,市场层次不够清晰,无法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首先,中小板和主板之间的区别不够明显,这直接导致我国中小板市场对投资者和金融家缺乏吸引力。其次,与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创业板(GEM)的净利润和企业成长门槛过高,与第一个层次的差距不够大,使得中国难以承担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的主要角色。同时,创业板的交易规则、监管制度和责任承担不完善,难以应对初创企业的高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最后,场外市场定位不清、层次模糊,场外市场充满混乱。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缺乏明确的区别很容易导致金融服务的同质化和金融产业的趋同,从而难以满足多样化的投资和融资需求。

第三,中国资本市场,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框架不完善,也大大降低了其价格发现和公司治理功能。

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中国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迫在眉睫。在这个过程中,证券法的改革应该是重中之重。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视角下的证券法改革问题意识

《证券法》作为规范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在许多方面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不相适应,改革势在必行。为此,首先应该深入探讨问题的症结。

(一)证券法的基本制度问题

首先,证券的概念模糊,其外延过于狭窄。我国现行《证券法》没有采用开放式概念的定义,只是列举了股票、公司债券等几种传统证券,并以国务院认可的方式设置了延伸和扩张的障碍。但是,在实践中,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种类非常有限,可监管的证券种类太少,这与金融产品创新的深化和证券在资本市场的扩张不相适应。因此,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许多金融产品,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将不受证券法的监管。

第二,现场市场分层模糊,场外市场监管不足。中国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公开集中或者以其他方式上市交易。一方面,这一规定限制了交易方法的创新,迫使中国固有的不明确的现场市场更加难以分层。另一方面,也使得现行证券法过于注重场内市场的制度建设,忽视了场外市场的相应规定,使得场外市场难以有效发挥其功能。

第三,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不足以保障各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证券法》尚未单独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相反,它将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和责任制分散到许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自治规则中,难以形成一个健全的体制框架。此外,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中国的金融消费体系还不够完善。

第四,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不能满足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目前,我国的现场市场监管理念有待完善,体系有待完善,尤其是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前和事中监管体系有待加强。然而,场外交易市场缺乏监管,难以将许多参与者纳入监管范围。此外,在准入、操作、退市等过程的监管方面也存在不足,难以满足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要求。

(二)证券法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招生制度水平不明确,标准过高。中国现行《证券法》对主板和中小板规定了相似的上市条件,对融资、股本和公司运营的要求也是相似的,这使得这两个层面不明确,中小板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虽然与主板和中小板有很大不同,但仍然过于严格,程序过于复杂。场外交易市场水平仍不明朗,各地区股票交易市场的上市规则不统一,存在许多混乱现象,难以有效衔接。

二是发行审批制度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我国内部市场证券发行的审批制度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导致权力寻租,这与效率原则是不相容的。此外,一刀切的上市标准过于机械,可能使投资者依赖发行审批,导致盲目投资。所有这些都使发行审批制度的事前监督效果受到质疑。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发行审批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三)证券法运行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资本市场往往有完善的转让板连接系统,可以有效沟通现场和非现场市场以及各级市场,充分利用有限的市场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融资主体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对退市制度的有益补充,避免了过于严重的一次性退市对公司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害。

虽然我国实践中也有类似的做法,如主板和中小板退市后降级转换为新的第三板,但这只是转换制度的一小部分,不能视为我国相应制度的建立。截至2011年9月,共有6家企业成功从新三板转移到中小板或二板,被视为中国板转移系统升级的经典案例。事实上,这些公司已经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的审批,以传统的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这不符合董事会转制升级的精神。因此,我国不仅没有在证券法层面规定转让机制,而且实践案例也很少,这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极为不利。

(四)证券法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严格来说,证券退市制度包括不完全退市和完全退市。前者主要指降级和转板制度。融资主体逐渐从较高层次的资本市场转移到较低层次。后者是指融资主体从资本市场一次性清算并完全退出资本市场。本部分所指的取款制度是后者。

尽管我国现行《证券法》第56条和第61条分别规定了股票和公司债券在主板市场的退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缺乏多层次的退市标准,难以适应不同融资主体的退市;退出市场的决定属于政府监管部门,而不是证券交易所,这影响了退出制度的灵活运用。退市制度与降职转制之间的联系不够,导致一些企业退市处罚过于严厉,浪费了相应的资源。退市救济措施不完善,退市企业问责机制和退市后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场外交易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这些都导致了中国资本市场严重的“肠壁梗塞”现象——进出困难导致流动性不足,正常解决困难,淘汰不合格融资主体,影响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视角下的证券法改革

(一)改革的总体原则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证券法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改革势在必行。在具体改革过程中,首先要把握改革的总体方向和改革原则。

1.市场决策原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证券法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更有必要紧紧围绕这一要求,把市场决策原则作为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和最终的衡量标准。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政府对资本市场的不当干预也导致了许多问题,如:资本市场结构不够均衡,层次不够清晰,上市制度、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等基本资本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场外交易市场不发达,监管不够等。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经具备了向市场化过渡的经济、政治和制度基础。以市场决定原则为指导,逐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确立市场的决定性地位,将成为证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2.风险控制原则

风险控制原则是指证券法改革应预测各种可能的风险,并通过制度设计加以控制,以防止不可控风险给整个资本市场带来毁灭性打击。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复杂,参与者众多,投机活动加剧。实体经济中的任何问题都很容易导致资本市场的风险,并可能蔓延到整个系统,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基于市场决定原则的改革后,各级资本市场通过转账板连接等系统连接起来,风险更容易传导和放大。因此,证券法改革必须以风险控制原则为指导,预测市场化改革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防范和控制体系。

3.加强监督的原则

强化监管原则是指证券法改革应逐步加强对所有主体的监管,特别是自律监管和中介组织监管,并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来固化监管程序和责任。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程序和监管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配合以市场决定原则为导向的证券法改革,有必要逐步淡化政府机关对监管主体的行政监管,逐步减少事前行政审查和限制,降低监管频率,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中心等参与主体的自律监管,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逐步以市场监管取代行政监管。

4.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

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意味着证券法改革要更加注重保护资本市场各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基础差,政府在建设初期始终坚持效率优先的理念,将更多的时间花在融资主体融资目的的实现和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上,而忽略了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建设。虽然现行《证券法》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重点是打击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刑事处罚,对民事责任和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仍然相当薄弱。然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投资者呈现出多元化、分散化和扩张化的趋势,这使得投资者权益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重要。

(2)具体改革措施

根据改革的一般原则,笔者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角度提出了以下证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

1.证券法基本制度改革

首先,重新定义“证券”的概念,扩大证券的外延。未来的证券法应以开放的概念定义证券,保留空用于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和监管;有必要逐步扩大证券的范围,取消政府对证券的认定机制,让市场在证券法的监督下决定是否纳入新型证券。

其次,要明确场内市场的分层,加强场外市场的监管。具体来说,需要修改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的相关规定,加强中小板与主板的区分,充分发挥中小板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逐步将中小板纳入二级资本市场,使主板市场更加纯净稳定。加强创业板市场定位,完善创业板规则,明确创业板对成长型科技企业的作用;修改《证券法》对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的限制性规定,将为场外交易市场逐步纳入《证券法》的监管和相应规则的加强铺平道路。

第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整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适宜性制度、责任制、监管制度等的规定。一个完整的过程和多层次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应该在证券法中单独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和知情权等权利,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完善监管体系。转变传统的行政监管理念,赋予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中心等自律组织和各类中介组织更大的监管权限,逐步建立市场化监管体系;将场外交易市场及其参与者纳入监管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引入公平的信息披露规则,建设电子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事前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提高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水平。

2.证券法准入制度改革

首先,明确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准入标准。包括降低中小板在金融、股本、公司运营等方面的上市条件,增强其与主板的差异化;调整创业板上市要求,避免与中小板功能过度重叠;场外市场,特别是全国和省级股票交易市场的统一准入标准;推进准入标准市场化改革,赋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制定和决定准入标准的更大权利,使其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标准。

第二,推进发行登记制度改革。发行审核制度的实施多年来没有充分发挥事故发生前的监管作用,反而导致了“壳资源”等市场异常现象。发行登记制度改革已成为大势所趋。由于我国发行审计制度根深蒂固,笔者认为,随着空的时间变化,可以对发行登记制度进行逐步改革:第一步是改变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增发和向登记制度配股,第二步是在场外市场特别是三板市场实施登记制度,第三步是基本开放发行审计。此外,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构建发行登记制度的同时,逐步建立相应的登记豁免制度,充分挖掘其市场潜力。

3.证券法运行制度改革

中国证券法运行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构建完善的转向体系,包括水平转向、垂直转向、升级转向、降级转向、主动转向、被动转向等。最大限度地扩大各级资本市场的交流,充分利用市场资源。

转接板连接系统应遵循自愿升级、强制降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多标准的原则。然而,旋转板连接的具体体系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水平旋转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横向转让板主要指沪深股市主板之间的转让板。根据沪深股市不同的主板上市规则、监管规则和指数计算标准,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关联制度。第二,纵向旋转板。目前,我国主要是从主板向新的第三板转移,但是主板的升级还没有真正付诸实施。因此,有必要建立上柜市场与现场市场、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与主板之间的双向转换制度,将合格的融资主体直接从上柜市场转移到现场市场,或者从创业板转移到中小企业板与主板,消除相应的环节和流程,而不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重新上市。对于降级板,应建立逐步降级和逐步降级相结合的制度。对于一些需要从主板降级但符合现场市场其他条件的板,不应该直接降级到场外市场,如新的第三板,而应该逐步降级。此外,升级转让委员会的条件应当是下一个更高一级市场的准入标准,而降级转让委员会的条件应当是该级市场的除名标准。第三,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包括板转移限制期制度的升级、板转移独立期权保证制度的升级、降级板转移上诉救济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督责任制度。

4.证券法回避制度改革

在市场决定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证券法退市制度的改革也应逐步实现市场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多层次退市标准,增强各板市场的差异化;第二,是否符合退市标准,逐步取消行政退市模式,建立市场退市制度,由市场决定。第三,将除名系统与降级和转换系统联系起来,建立包括完全除名和不完全除名在内的完整系统。对于能够满足较低层次资本市场准入要求的融资实体,可以采取逐步退市或逐步退市的方式。对于不能满足任何资本市场准入要求的融资实体,应通过除名系统将其完全除名。第四,完善退市救济措施。给予退市企业退市听证、复审申请、申诉、诉讼等权利,在避免错案的同时满足其自我救济的需要;要严格退出市场企业问题制度,严厉惩处主管人员和其他违法人员;建立退市后投资者保护机制,特别是在退市企业重组和破产过程中,应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救济权,避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建立场外交易市场退市制度。

四。

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我国现行《证券法》在基本制度、准入制度、操作制度、退出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一一凸显出来,证券法的修订迫在眉睫。在修改证券法的过程中,必须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市场改革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场决定原则的核心,辅以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我们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改革以拓展证券概念为重点的基本制度,改革以推进发行登记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准入制度,改革以建立转让板连接制度为重点的操作制度,改革以完善退市制度为重点的退出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视角下的证券法改革必将有助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长期发展。

参考

[①戴天柱。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研究[。财经,2006,(1)。

[2]田丽。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消费者指南》,2009,(1)。

[3]郭田勇。对我国《证券法》修改的若干思考[。中央财经大学,2005,(5)。

[4]刘国生。中国资本市场结构下的“转板”机制探索——以20年的资本市场立法为路径[。《改革与战略》,2011,(9)。

[5]刘一。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转移机制研究[。证券法法院,2011年,(第5卷)。

[6]曾梵珍。国际化背景下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及其构建研究[。2012年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