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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09字博士毕业论文运动员参赛条件的法律保护分析

论文类型: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48809字
论点:参赛,资格,运动员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博士论文,消除参赛资格的不合理限制既要坚持体育的特殊性又要恪守法律的最低底线,努力寻求体育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体育自治与外部法制的平衡,以形成对运动员参赛资格

论文正文:

前言

今天的体育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家软实力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体现。从2005年中国政府积极争取国际奥委会席位到2006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中国人民为“体育强国梦”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凝聚。这一时期的艰苦奋斗也反映了对“中国梦”的不断追求。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离法制体育的要求还很远。学术界,尤其是法律界,没有为体育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本课题从法律角度以运动员资格为研究对象,旨在为完善运动员资格制度、解决运动员资格争议提供理论指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本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研究,从整体上研究体育领域运动员资格的法律问题。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探讨了法律对运动员资格的调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赋予体育科学专业术语“资格”法律的性质和含义,其权利内涵包括资格利益、基本权益等。不仅扩大了一般法律制度在体育领域的应用,而且拓展了体育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范围和思路,丰富了体育法的内容。(具体分析资格制度中的各种因素及其不合理的限制,包括运动员的身份(性别和国籍、选拔机制、处罚机制等)。),涉及宪法、反歧视法和国际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律的适用,以便体育法的研究能够更有效地纳入法律研究的广泛框架;(1)国外体育法律体系对竞赛资格保护的介绍和研究应吸收和借鉴国外研究的有益成果;(国际体育仲裁实践表明,资格争议的数量有所增加,涉及面很广。澄清体育法中资格规范的适用,不仅丰富了体育仲裁理论,而且促进了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

第一章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参赛资格的历史渊源
虽然上述两种分类范围广泛,差异模糊,但它们并不完全存在,也不存在黑白两种。在同一个国家,同一名运动员可能同时有资格参加两项比赛。例如,许多美国学生运动员不仅有资格参加美国的校际体育比赛,而且还有资格参加奥运会。无论如何,竞赛资格的历史渊源与体育竞赛本身的发展是分不开的。竞赛资格条例体现了体育组织的职能和选拔运动员举办竞赛的目的和意义。确定运动员的资格实际上是应用资格规则的过程,由此产生了许多资格争议。例如,准入资格标准模糊不清,准入资格制度的内部规则相互冲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必须明确界定资格的内涵和法律属性。

第二节资格的法律属性
虽然权利和特权的概念之间只有细微的差别,但法院在适用这些概念时并没有作出特别区分。然而,关于运动员参加学校体育比赛的权利或特权的争议,源于现行法律制度对两者有不同程度的保护,讨论两者的区别是非常必要的。(5)虽然以上只是以学校体育的资质为例,但也是国际体育发展的缩影。注入体育竞赛的利益越来越丰富,并直接体现在运动员的素质上。各种利益不断丰富着资格的权利。因此,我们应该借此机会建立适合资格利益的法律保护。总之,从法律理论到司法实践,不难看出,一旦运动员资格利益的内容和规模确定下来,资格的权利属性就决定了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当体育不再仅仅是体育运动时,对运动员资格的法律保护也应根据其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如果运动员的资格只是内部成员的特权,那么自治的实现只能依靠行业的内部保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诉诸外部法律体系,但很少得到支持。如果满足其他条件,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在宪法的保护下具有财产利益的性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隐含的宪法权利,受到相对稳定的宪法保护。澄清这两种保护方式将有助于运动员尽可能寻求最有效的救助。

第三章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难点...75
第一节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的发展...75
第二节运动员自我约束的法律保护……85
第四章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的完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24[/ Br/]关于第一节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的建议......124
第二节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启示……141
本章摘要.........153
结论........155

第四章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的完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节运动员资格规则中关于运动员资格法律保护的建议
运动员资格规则是判断运动员能否获得资格的重要依据,但在制定资格规则的过程中,与其关系最密切的运动员不知道也不能直接参赛。尤其是面对强大的体育组织,双方的信息量极其不对称,运动员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事实上,制定规则的正当程序也是程序正义的一部分。它不仅能保证规则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还能自我纠正,即一旦内容出现偏差,程序就要经过各个环节,以确保纠正的最大可能性。目前,理论界还没有详细讨论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的正当程序,只是提出了“最低限度公平”的要求,包括:公开、听证和理由说明。(2)这也适用于制定竞赛资格规则的程序。

第二节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障对中国的启示
当今,国际体育竞赛级别的参赛资格争议大多通过国际体育仲裁裁决解决,而在国内级别,争议则根据规定提交国内法院、仲裁或国际体育仲裁。由于不同国家体育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差异,对运动员参赛权的保护程度也有所不同。在体育法律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美国和欧洲),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可以得到更多、更稳定的法律保护。相比之下,由于运动员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体育管理制度的限制,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在国际层面无法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在国内层面也无法得到稳定的法律保护。中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正处于转型期。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体育法制建设都面临巨大挑战。考察中国奥运资格的选择,不难发现中国运动员资格之争由来已久,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来保护运动员资格的权益。因此,外国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的实践经验不仅对我国解决运动员参赛资格纠纷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而且对我国体育体制的变革和体育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

结论

本文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如下:首先,运动员资格问题由来已久。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运动员资格打破了“专业”和“业余”的严格限制,吸收了体育竞赛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它的权利内涵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资格争议。根据资格纠纷的类型分析,影响资格纠纷的因素有性别、国籍、选择机制、处罚机制等。然而,以奥运会为例,可以对资格制度进行分析:在体育产业自治的框架下,存在资格限制不合理、选拔标准不一致、监管松散、体育组织权威模糊等现实问题。导致了越来越多关于运动员资格的争议。这一切表明,运动员迫切需要外部法律规制来保护参赛资格的权益。
第二,竞赛资格制度对于平衡所有国家的体育利益、提高竞赛水平和竞赛享受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具体规定中仍然存在不合理的限制,导致了对参赛资格的争议。在运动员自身的制约中,性别差异没有得到充分理解,判断标准不明确,民族制约平衡不足。在选拔机制中,主客观选拔标准各有利弊,但在应用时仍存在不公平和不透明的程序,选拔主体的排名趋势加剧了选拔权力划分的不合理性。在处罚机制中,处罚的后果是运动员直接失去参赛资格。现行法规需要提高主体的资格、严格的责任和证据要求。然而,主观心态或其他特殊规定或减轻处罚的情况的适用往往有不同的标准,不具有普遍性,缺乏可预测性。显而易见,所有的制约因素都受到体育自治的制约和外部法律的制约,这不仅不利于体育组织的自治管理,而且使体育自治与外部法律制度的冲突有损于运动员的权益。因此,要消除对参赛资格的不合理限制,不仅要坚持体育的特殊性,还要遵守法律的最低底线,努力寻求体育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体育自主与外部法律制度的平衡,从而形成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稳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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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