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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一般特点以及功能研究,法律解释的特点是什么法学

法理学的一般特点以及功能研究

法律解释的特点是什么?首先,法律解释是指某个人或组织对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准确地说,法律解释不仅要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还要解释法律制度的内涵、相关背景和其他相关情况。法律解释不仅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的实施。

法理学的一般特点以及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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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程为法理学150分,专业基础a指定教材(普通民法50分,普通刑法50分,普通刑事诉讼50分):《法理学一级》,傅子堂主编,法律出版社第三版;(注:《法学专业初考书目》)高级法学,傅子堂主编,法律出版社第三版;(注:法律对所有法律专业都有五大特点:①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二)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社会规范;(3)法律是普遍规范;(4)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由国家强制支持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1)所谓法理学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理论地位的一门理论学科。它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概念的系统阐述,是对法律一般规律和法律现实的一般性研究,是对法律产生、本质、功能和发展的基本问题的研究,是对法律创造和实施的一般理论的研究,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基础研究。法律的特点是:1 .法律是调节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2.法律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3.法律是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行为准则;4.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准则;5.法律是国家为确保其实施而实施的行为准则的价值;1.建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区;“上线和下线效应”指的是有效性;“在线订单”指的是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法律在一段时间后不保护相关权利的制度性规定。时效性一般是针对时间段的,例如,该时间段是有效的或者该时间段是无效的,超出时效性的权利是无效的 “有效性”是指是否存在任何合法、

法律解释的特点是什么法学

法律解释的特点是什么?首先,法律解释是指某个人或组织对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准确地说,法律解释不仅要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还要解释法律制度的内涵、相关背景和其他相关情况。法律解释不仅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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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一般特点以及功能研究范文

摘要:当谈到法律这个词时,每个人都认为它非常抽象,也是法理学的一部分。无论法律论证的内容多么具体和详细,都将基于法理学的抽象。当这些基础相互冲突时,法律论证只能采取抽象基础之一。判例也是法院判决的基础。本文分析了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征和功能。

关键词:法理学;一般特征;功能;

法学的特征和功能可以概括为法学理论与法学抽象论证的关系,也可以理解为法官眼中的法学和法律判决。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界对法律主体进行了一定的探索。目前,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已成为法理学的主要研究方向,但目前学术界对法理学的特征研究还不够重视。事实上,法理学的研究特点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相互关联的。法理学的研究特点是由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决定的,研究对象的选择决定了法理学的研究特点。因此,深入理解和研究法理学的特征具有现实意义。

法理

一.法理学的一般特征

(一)摘要

法理学研究表明,抽象性是法学理论最明显的特征。法律实践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结构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理学的抽象性与法律的具体实践内容是对立的。法律的实践内容一般是更具体、更详细或更具体的法律制度或具体的法律案例。整个法律现象或法律实践的阐述是法理学应该面对的研究对象,这种法理学的阐述也可能是对法律制度本身的抽象思考。

抽象是许多法学家对法理学的共同理解。一位著名的美国法学家简要描述了法理学的特点。他认为法理学是指通过法律对社会现象进行最基本的理论分析。他认为,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远非法律从业者的关切,法律原则不能从法理学的角度来阐述。虽然这种观点不同于“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关系”,但他们对法理学抽象本质的理解是一致的。中国也有许多与法律相关的学者和书籍以及各种法律词典解释了法理学的抽象特征。因此,可以说抽象是法理学最明显的特征。假设法理学不具有抽象特征,法理学将成为另一门学科。

加深对法理学抽象特征的理解有利于把握法理学的本质属性[1】。近年来,由于学术功利主义的影响和传统文化的应用,一切都与有用性相一致,这可以看作是法理学在实际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功效。应用所学知识的想法要求所有的学术知识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忽略了不同学科之间的差异。例如,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区别。盲目追求有用性也忽略了直接有用性和间接有用性之间的区别。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会有一种说法,即法理学是无用的。似乎所有没有实用价值的抽象学术知识都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就法理学的学科性质而言,它的学科思维必须是抽象的、无形的和哲学的。然而,法理学的抽象性有具体的法律基础支持。法律实践是法理学的坚实基础。大量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现象可以有规律地抽象法理学理论。因此,对法理学的大部分批评是由于对其抽象特征缺乏深入理解,或者法理学的视角是基于实践功利主义。

(2)一般性

所谓法理学的普遍性,主要是因为其研究对象大多是个体特定的法律现象,从而总结出一些共同的结论,形成法理学理论,能够解释个体法律现象。法理学的普遍性存在于许多法理学研究中,如司法监督权,法理学将通过这种权力形式来概括共同权力理论。例如,权利理论中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多种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形成一个庞大的权利体系,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版和言论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和男女平等权。在大量具体权利形式的基础上,通过法理学的一般特征,提炼出具有解释力的权利理论。例如,法律关系理论,如特定宪法法律关系、刑法法律关系、民法法律关系、行政法法律关系等。,都存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过程中。这些法理学的法律关系不仅要有具体的法律关系理论作为基础,还可以从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总结出具有共同特征的一般法律关系理论。此外,法理学的命题和概念也存在普遍性,如法律的起源、本质、价值和发展规律。法理学中的概念和命题有一定的概念。例如,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功能时,研究的是整体法律功能,而不是民法或刑法等具体功能。在研究法律价值时,所研究的是整体法律价值,而不是个体特殊的法律价值。无论是研究法律功能还是法律价值,都是以整体规律为基础,有规律地概括一般法学理论。从法理学中总结出来的一般法律理论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只有法理学得到普遍应用,它才能真正在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

㈢概述

一般法律问题具有法理学的一般特征,最终结论也是一般结论。法理学的普遍性是它不涉及太多特殊的法律问题。有时法理学也被称为一般实践理论,在法理学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法理学的普遍性不等于不重要,它是相对于特殊概念而言的。法理学的普遍性主要强调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也体现在法理学的概念命题中。法理学不仅研究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而且研究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律。它研究所有人类历史和法律共有的一般法律概念。原始社会解体后,法律存在于任何社会。这是人类社会中常见的社会现象。因此,法理学的一般特征主要是从法律共性的角度来理解的。

(4)普遍性和理论性

首先,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普遍性,如法律是如何产生的,法律与社会是如何联系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等。这些都是普遍的法律现象。其次,法理学的普遍性也存在于法理学的研究课题中,包括法律价值、功能和原则的普遍性。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不限于回答某些法律现象和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所有法律都必须回答的普遍问题。此外,法理学的研究结论也存在普遍性。通过对普遍法律问题的研究,这一结论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法律现象。例如,法理学只能部分解释现有的法律关系,但不能解释所有类型的现有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理论在法律实践中并没有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普遍性不强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最后,法理学中的“理性”一词表明法理学是一门理论学科,其理论性质主要体现在其思维上。法理学所涉及的所有问题都证明了法理学的理论和思维特征。法理学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部门法理论。部门法理论有一个固定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而法理学没有。这是一种宏观的理论思考。

二。判例的功能

目前,法律界对法理学的理解是片面的,这在法律实践中是没有用的。法理学在法律实践过程中非常重要。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都将采用法理学提供的抽象基础。法理学是判断的一部分。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法理学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以及法理学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是无法取代[2]。尽管法理学通常是抽象的,但法律实践不能与法理学分开。假设立法者对法理学没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他就不能制定社会所要求的法律条款。假设执法人员对法理学没有深刻的理解,他就不能保证执法的公平和正义。假设一个守法的人没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就不能遵守和使用法律,法理学可以说渗透到法律实践的各个方面。法理学在法官的法律判断中也非常重要。法理学是判断的一般组成部分。判决理由综合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在当代社会,被法律判刑的人有权知道判决是如何作出的。因此,法理学在具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官判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结束语

本文对法理学的抽象、一般、一般和理论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给出了法理学的功能,希望能为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借鉴。

参考
[1]刘向佐。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征和功能[。法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6 (6) :3-12。
[2]王世龙。法理学的实践功能研究[。《工作人员法律世界》,2017年(10)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