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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致个人合法财产损失赔偿分析,婚前财产公证必须到公证处才能有效和合法吗?

公证处致个人合法财产损失赔偿分析

婚前财产公证必须到公证处才能有效和合法吗?不一定,但公证具有最大的法律效力。首先,没有必要在婚前对财产进行公证。首先,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了产权证。因为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始终是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已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他们住的房子是他们父母的房子。

公证处致个人合法财产损失赔偿分析

家庭财产公证家庭人员不到齐,公证处己给矛办理公...

家庭财产公证公证处已经对财产进行公证的事实是非法的,因为家庭成员还不够充分,仅凭公证书不能直接办理所有权转移。 遗嘱公证可以一式多份进行,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公证人说,如果只有一份遗嘱被公证以要求转让所有权,房屋登记部门就不能判断这是否是最终遗嘱。 因此,遗嘱的受益人需要向公证处申请继承与遗嘱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必须到公证处才能有效和合法吗?

婚前财产公证必须到公证处才能有效和合法吗?不一定,但公证具有最大的法律效力。首先,没有必要在婚前对财产进行公证。首先,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了产权证。因为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始终是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已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他们住的房子是他们父母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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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致个人合法财产损失赔偿分析范文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证申请人自称张某(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址:新华区柏林南区xx-x-xxx),于2002年1月14日向原石家庄公证处(2007年更名为石家庄太行公证处)申请委托公证。公证处出具(2002)石郑敏志诺。xxxx公证书于当日送达。公证书委托书上显示的委托人信息为张谋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华区柏林南区xx-x-XXX;受托人信息为王谋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北区xx-xxx。委托书的主要内容是:“我的出卖人完全有权委托王谋谋作为代理人,办理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区、柏林南路xx-x-xxx房产的相关事宜,并办理房地产转让合同、产权评估、产权转让、抵押贷款等手续。委托人签署委托书的地点为“张某”,指纹和受托人所在地为“王某”。

本公证的利害关系人张谋谋于2013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对(2002)郑石民资诺进行复审。xxxx公证书由原石家庄公证处于2002年1月14日出具。张Moumou说,他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xx-x-xxx的房产,自2001年12月以来一直由他的朋友贾mou监管。该房产的房产证也放在该房产中。贾Moumou在监管房产期间,他本人住在深圳。双方经常通过电话联系,但他们没有见过面。在此期间,他本人也回到了石家庄,但他没有去过那所房子。现在他刚刚得知,该房产于2002年1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公证委托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他本人没有办理委托公证。因此,他申请公证审查,并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

我们办公室查了张牟某的身份证,查阅了(2002)郑石闵志诺的原始档案。xxxx公证书。公证文件包含所涉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文件中的公证服务收据显示收件人签名“张牟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受理了公证审查申请,并指定公证员对(2002)石郑敏字诺进行了审查。xxxx公证。

由于张某否认办理了委托公证,我们与他进行了协商,一致同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指纹进行鉴定。张某同意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13年11月28日,我厅委托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公证文件第6页“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名的“张某”指纹是否为自己的指纹进行鉴定。检查材料原石家庄公证处(2002)石郑敏子诺公证文件第6页的“委托书”。xxxx,有张牟某的十指指纹样本。2014年1月15日,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发布了《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3年第111号。鉴定意见称,委托人在《委托书》中的“张某”一词上的指纹不是张某的十个手指留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签名盖章和鉴定人签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填写完整。我部采用《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

根据以上评估意见,我局认为(2002)郑石民资诺。原石家庄公证处2002年1月14日出具的xxxx公证书被他人伪造为张某,以骗取公证书,用以证明“张某(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Xx-x-xxx),现居住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区,于2002年1月14日到我处。在我面前,在以前的“授权书”上签名和指纹与事实不符。张牟某要求我局撤销公证书。公证书声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我们决定撤销(2002)石郑敏字第号。xxxx公证书,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2014年3月3日,冀世泰付梓第01号复审决定下达给张谋谋,作出撤销(2002)石郑敏志野的复审决定。xxxx公证。此外,张牟某要求我们办公室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们还将复议决定中上述规定的内容通知了张某(即“当事人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公证机构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10月10日,张某向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我厅赔偿其损失共计80万元。我司拟向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庭外和解,赔偿张某损失10万元。

二。[公证处意见/s2/]

我们认为,张某合法财产损失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张谋谋本人有主观过错。张某未能妥善保管涉案房屋及其产权信息。十年来它一直忽视这些房子,这是造成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不法分子的欺诈是造成损失的另一个主要原因。(2002)施郑敏·齐诺。xxxx公证书是伪造张谋谋身份的犯罪分子骗取的。房屋管理部门凭错误的公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张某造成损失。这是损坏的直接原因。

第三,原石家庄公证处在审查核实过程中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审查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公证处有过错。我厅工作人员到房管部门核实后,房管部门确实用错误的公证书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原石家庄公证处的公证与损失确实有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因公证书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的损失主要是由于不法分子伪造张某的身份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因此,公证处出具了上述错误的公证书。公证处没有履行必要的警示义务,没有审查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被侵权人也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责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作为涉案房屋的真正主人,张某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合法财产,从而给了他人一个机会。张谋谋自己也有过错。考虑到公证行为主体的过错和行为原因的严重程度,我们认为仅向当事人张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是公平合理的。赔偿金额占张某索赔总额的比例为12.5%,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三。案例处理结果和思考[/s2/]

公证复审案件最终和解,公证处赔偿复审申请人9.9万元。公证执业责任保险按规定支付,负责人对公证处的处理结果满意。

目前,公证和复审案件数量日益增多。请愿和诉讼案件接踵而至。公证人不能因为窒息而停止进食。公证行业的发展和公证制度的完善要求公证人员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创新。停滞不前的结果只会导致行业萎缩。公证行业有完善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仅保证了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也保证了公证行业的长期发展。同时,作为公证员,面对日益复杂的执业环境,我们的职业素质和鉴定能力需要不断提高。不仅是公证员的职业素质,也是公证员在特殊情况下的沟通能力、应对能力和识别能力。高素质的公证员是巩固公证行业信誉、促进公证行业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