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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事合同规定探析《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建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临时、辅助或替代...

基于民事合同规定探析《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建议

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草案第38条规定:“雇主通常从事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非主要商业工作,或者因为他们以前的工作

基于民事合同规定探析《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建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三者是什...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可以根据不同的调整对象进行划分。前两部法律主要调整劳资关系,而《合同法》适用于所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调整婚姻、收养和监护等个人关系。 但是,去年全国人大向全社会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这项立法的目的突出了法律。公司搬迁条例因地而异,不一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根据当地规定,如果当地规定中的公司搬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不会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是劳动合同订立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第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民主程序公开。第二,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是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 什么是“严重”,一般应基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界限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界限。应当理解为:例如,员工的入职日期为2014年3月6日,雇主在该年8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能在当年4月6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当年4月7日起计算,双倍工资从当年8月7日起计算。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临时、辅助或替代...

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草案第38条规定:“雇主通常从事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非主要商业工作,或者因为他们以前的工作

基于民事合同规定探析《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建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三者是什...

基于民事合同规定探析《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建议范文

摘要: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十年已经过去了。立法前后,争论的声音从未停止过,社会各界对新一轮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民事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有许多联系和区别。与此同时,民法典债的编纂正如火如荼,这对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今后的劳动合同法修订中,我们可以从哪里借鉴呢?在此基础上,本文就《劳动合同法》对民事合同中一些规则的修改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基于民事合同规定探析《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建议

1。[提出的问题/s2/]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改革劳动法律制度的有效措施。以前,学者们常常运用民法理论来研究劳动合同的特征。甚至有些民法学者认为普通民事合同和劳动合同都规范合同关系,不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任何合同制度都应当纳入民法债权制度。目前,《民法典》债务编篡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而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也为此提供了极好的机会。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存在法律漏洞。为了找到解决办法,将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类推适用于劳动合同,并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原则指导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填补法律漏洞。笔者认为,虽然民事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合同的形式,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实施10年来,实践中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确实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法律。《劳动合同法》的修订迫在眉睫。在适用《劳动合同法》时,与其类比《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如在今后修订《劳动合同法》时借鉴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原则。

2。理论基础

民法和劳动法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紧密相连。19世纪以前,罗马法一直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标准,规定租赁关系包括劳动报酬关系。当时,劳动就业通常被调整为财产关系。大陆学者关心劳动关系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但劳动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些学者还认为,劳动关系是从传统的雇佣关系发展而来的,属于民法的概念。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受合同法规范,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并不平等,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也有很大不同。

与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一种根据平等、自愿和协商原则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看起来非常接近民事关系。事实上,劳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权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的工作进行分配。双方的社会经济地位相差很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着明显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地位显然是不平等的,劳动者显然是相互从属的。然而,合同主体在雇佣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是否存在个人从属关系是判断劳动合同和民事雇佣合同的重要标志之一。(2)劳动关系的内容既有人身特征,又有财产特征。从内容上看,民事合同是用来调整财产流通或交易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工人支付他们的劳动以换取相应的生活资料的物质奖励。

根据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劳动合同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合同。但是,在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以及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包括违约责任方面,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可以参照民事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参考。例如,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占据最高地位,是整个民法的帝王条款。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但是,在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虽然提到了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但在规定中并不突出,只是强调了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因此诚信原则仍然是劳动和资本在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此外,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很少。现行的劳动合同违约制度只是表面的,在实践中难以实施。现行的违约责任法律规定不够严格。由于劳动合同的个人依附性,民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不能完全适用。在今后的修订中,我们可以借鉴民事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

3。根据《民事合同》相关规定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3.1 .明确诚信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原则

3.1.1。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合同法的影响

法律诚信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恪守承诺。”与原《民法通则》第四条相比:“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更严格。在梁慧星、徐国栋等学者的讨论和呼吁下,诚信原则上升到民法的最高标准,成为“帝王条款”。最后,诚信原则成为帝国条款的最重要原因是法律漏洞的补充作用,有人称之为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是民法与社会发展的结果。社会生活发展得太快,新案件越来越多,民法的具体规则无法应对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诚信原则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点。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了规定,标志着现代意义上诚信原则的确立。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债务编报工作中,诚信原则也应作为债务编报一般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要求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循诚信原则,并将其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遵守的原则,而不仅仅是约束债务人。换句话说,它不再只是民法的一项原则,而是债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应该延伸到劳动合同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只把诚信原则作为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从现行立法来看,《劳动合同法》只把诚信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把诚信原则作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为了引起人们对诚信的重视,笔者强烈建议在今后修订劳动合同法时,将诚信原则规定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建立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合同义务,推卸责任。此外,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工人在离职后向新雇主披露其已知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反诚信的。

3.1.2。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诚信原则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已被充分引入民法、合同法、举证责任等地方,但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存的劳动合同领域还不够突出。因此,一些工作人员严重不遵守诚信原则,这将导致法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做出不公平的判决。

笔者认为,如果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作为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就足以引起人们对诚实信用的重视。虽然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劳动合同,将诚信原则提升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有助于当事人顺利履行劳动合同,也有助于建立良好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如果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立法,为了在不能直接援引法律时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原立法意图,实现公平正义。

由于劳动合同强烈的个人性质,其履行必须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在许多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或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协议的情况下,工人们伴随着一些不作为的义务。例如,具有R&D和技术发展性质的工人有保密和忠诚的义务,不将他们知道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此外,竞业禁止条款作为解除合同后工人应遵守的一项合同后义务,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将诚实信用提升到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强化了诚实信用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使双方能够更充分、更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充分实现合同的目的。

3.2 .《劳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修改

3.2.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现状

违约责任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其在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良后果。其目的是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并给予受害方及时救济的权利。目前,法律界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没有深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违约责任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上。未能建立系统完整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都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和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但都不完善,只停留在形式层面。此外,对劳动者违约情况的规定比雇主违约情况的规定更多。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违约赔偿金、继续履约和损失赔偿。

从目前的劳动司法实践来看,刑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应用广泛,绝大多数是惩罚性刑罚条款。当工人违法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是否遭受损失并不重要。只要就处罚条款达成一致,就应根据协议进行赔偿,这无疑增加了工人的责任。《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很少,经常需要援引《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法官往往会在审判中批准违约金条款,但他们不会客观公正地判断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是补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

关于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很明显,继续履行是违反劳动合同的一种责任形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工人很少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的,劳动者选择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持续性能尚未得到广泛应用。

损失赔偿是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劳动法》第十二章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赔偿损失是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一种方式。这项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和如何计算损失额。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这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损失赔偿形式。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造成劳动损失的案例数不胜数。虽然不能详尽列出,但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参照民事合同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则,扩大劳动合同损失赔偿的范围。

3.2.2。今后修订《劳动合同法》时,应建立劳动违约责任制度。

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法律基础是纠正劳动者优先保护和合同自由的原则。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是工人和雇主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劳动合同既有财产联系,也有个人联系。由于工人和雇主的不平等地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这使得工人经常受到雇主各种条款和条件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比在民事合同中更主动地进行干预。与雇佣关系相比,劳动关系突出了主体地位的从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之间存在依赖关系,这也使劳动合同成为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最大特征。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调整应借鉴民事合同的相关理论。由于法律赋予双方不平等的责任和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补偿性违约金应当作为劳动者普遍适用的违约金形式。但是,《劳动合同法》允许规定违约金,但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提交人认为,虽然违约赔偿金的金额不要求与损失金额相同,但不应有显著差异。因此,违约赔偿金的确定允许雇主和雇员双方进行谈判和调整。此外,违约赔偿金的赔偿金额应限于损失,这是合同公正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违约金高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减少违约金,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时,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约定的金额,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提出减少。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依据《劳动合同法》优先考虑保护劳动者一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只要不太高,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减免。如果未来的立法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违约赔偿金争议的比例将会降低。用人单位违约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时,劳动者可以请求适当增加。

除违约赔偿金外,雇主和雇员也可以选择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和其他违约责任。即使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双方仍可选择不使用违约金条款。如果工人违反合同,支付违约赔偿金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工人的经济负担。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或者根据本单位内部工作纪律给予适当处罚。继续履行只是工人享有的救济权利,而雇主并不享有这种权利。如果强迫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还会损害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用人单位一方违约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赔偿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由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中相对强势的一方,同时又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应当更加严格地规定用人单位的损失赔偿责任。作者认为,赔偿范围不限于财产损失赔偿。当雇主违反合同并损害雇员的尊严时,雇员除了实际损失外,还可以赔偿非财产损失,如精神损害赔偿。雇主损失赔偿的范围将扩大。工人可以在提议继续履行的同时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劳动合同法》以优惠方式保护工人的最初立法意图。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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