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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字论文范文国际航空公司空支付运费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1000字
论点:运费,货运代理,国际航空
论文概述:

作为国际航空货运合同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原则上只能向收货人主张运费,除非收货人既未签收空运单,也未收取货物,或者存在另外的特别约定。如果法院采取了上述思路,则货运代理

论文正文:

一、国际航空公司空支付运费争议的现行司法实践[/BR/]

每家国际航空公司空在支付运费方面发生争议的具体原因是不同的,但它们有共同的发生模式,因此法院的想法是相同的。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这种纠纷的发生方式,以及当前法院通过最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航空公司空支付运费纠纷的思路。

[/BR/](一)一家典型国际航空公司空为支付运费纠纷[/BR/]2010年7月,被告卖方邵武郑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明公司)与买方亚特兰大骑士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A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了离岸价条款,出口日期为2010年7月13日。随后,郑明公司委托原告广东亿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代理空船票的装运和出口。亿达公司接受委托后,向上海中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硕公司)申请订房。2010年7月13日,中国硕公司向亿达公司发出主空运提单号297-20225365,声明发货人为亿达公司,收货人为亿达公司的目的港代理ALPI美国太平洋公司(以下简称AUP公司),运费已预付。同时,亿达公司向郑明公司出具了上述主运单号为SHAHA013302的房屋空运单,并声明发货人为郑明公司,收货人为KA公司,并支付运费。货物装运后,亿达公司已向中硕公司支付全部空运费,郑明公司也已向亿达公司支付陆运部分的包干费用。当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时,AUP公司通知KA公司提货,KA公司提货,但拒绝支付空运费。厚谊达公司多次委托AUP公司协助其从KA公司追回空运费,但KA公司尚未付款。在KA公司一再拒绝支付空运费的情况下,亿达公司向法院起诉郑明公司,要求支付空运费。1本案例是国际航空公司空支付运费纠纷的一个极其典型的案例。其发展过程基本上反映了这种纠纷的发生模式: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同意由买方负责支付运费,然后卖方委托货运代理人处理货物的装运空并同意支付运费,当货物交付到目的港时,收货人提取货物,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支付或拒绝支付运费。在货运代理没有向国外收货人提出要求后,它选择向国内发货人索赔。必须注意的一个细节是,此类争议通常涉及两份相关的空运单,即主运单和副运单。主运单使用货运代理作为托运人,而副运单使用卖方作为托运人。

(2)法院对审理国际航空公司空支付运费纠纷的思考
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焦点是: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第二,被告在同意“支付运费”时是否应承担运费;第三,被告和KA公司同意离岸贸易条件是否会影响他们的运费支付义务。关于争议焦点之一,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原告出具的托运单明确说明托运人是被告,被告在收到托运单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此外,原告向被告收取陆运部分的一次性费用,但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支付了费用。此外,被告还在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中确认预订申请是由他发出的。最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业务单位和交货单位均为被告。因此,原被告建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关于争议的第二个焦点,虽然托运单上规定的运费支付方式是“支付运费”,但原被告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不能约束第三方,即收货人,并且支付运费的协议不能被视为委托人已将部分义务完全转移给收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向KA公司索赔运费,但KA公司拒绝支付,因此原告作为委托人应向被告支付运费。关于争议的第三个焦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目的上存在差异。虽然离岸贸易条件要求买方承担运费,但它只约束卖方和买方,不一定约束承运人。因此,不能免除被告支付空运费的义务。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履行运费代理义务后,当作为收货人的第三方不履行运费支付义务时,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运费支付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5、107和109条,法院裁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空运费。上述推理过程更好地反映了法院在审理国际航空公司空支付运费纠纷时的基本思路。首先,通过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双方的具体行动,确定货运代理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例如,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亿达公司已经以郑明公司为托运人发出了托运单,郑明公司也承认已经向亿达公司发出了预订申请,因此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第二步,根据上一段提到的判决,进一步确定“支付运费”是第三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协议,对第三方即收货人没有约束力。如果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货运代理人仍有权向托运人索赔。本案中,郑明公司和亿达公司同意支付运费,亿达公司多次向KA公司索要空运费后,向郑明公司索要运费,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至于离岸贸易条件,如上所述,它们不影响货运代理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只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各方之间的一种协议形式,买方应承担运费,甚至常常减少或免除买方对货物负责的义务。法院的想法似乎合乎逻辑,但也有一些偏差。首先,法院裁定,双方之间建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主要依据是,托运人向货运代理申请预订舱位,货运代理向其发出运单,但这一事实不一定导致这一结论。事实上,申请订舱和签发空运单的行为更经常发生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虽然货运代理人被称为代理人,以代理业务为主要业务,但其法律地位已经突破了简单的代理人,可以成为货运合同中的承运人。当它宣传和收取费用时,它通常与承运人相同。在判断其法律地位时,必须结合各种法律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法院认定,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存在的理由并不充分。其次,法院裁定,“支付运费”是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这必须以在货运代理和托运人之间建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为前提。如果确定双方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就不能简单地做出这样的决定。虽然货运合同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合同,但收货人是货运合同中的第三方,不承担合同义务,一方面是因为《合同法》规定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费,另一方面是因为收货人的义务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也有所不同,承运人能否在支付运费的条件下向托运人主张运费,在理论和实践上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此外,国际航空公司空在支付运费方面的争议是一项涉外争议。虽然当事人双方都是国内主体,但从中国国内法和《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审判是有偏见的。当然,这也是法院判决双方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必然结果。当法院提出此类争议时,诉讼原因是货运代理合同争议,而不是国际航空公司空货运代理合同争议。简而言之,法院的想法并非无懈可击。然而,法院得出的争议焦点仍然相对存在,正确审理这类国际航空公司空支付运费案件的关键是妥善解决这两个争议焦点:第一,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第二,托运人在支付运费的条件下是否应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实质上,前者是国际航空公司空业务中货运代理支付运费的法律地位,而后者是国际航空公司空合同中收货人的法律地位。

二.国际航空公司空的货运代理支付运费...............................................................................................14-23 [/BR/](一)国际航空公司空支付运费争议...............................................................................................14-15
(2)法院认定,货运代理...............................................................................................15-16
(3)确定货运代理为合同...............................................................................................16-19
(4)作为订约承运人的货运代理...............................................................................................19-23
三。国际航空公司空的收货人...............................................................................................23-32 [/BR/](一)国际航空公司空货运合同中的货运至...............................................................................................23-24
(2)...............................................................................................24-26
(3)合同转移理论...............................................................................................26-29 [/BR/] (4)国际航空公司空货运至...............................................................................................29-32

结论

现阶段,国际航空公司空支付运费的纠纷是一种频繁发生的国际航空公司空货运合同纠纷。然而,法院决定将其视为货运代理合同下的欠款纠纷是不适当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此类纠纷的发生。在国际航空公司空货运的实践中,托运人在选择货运代理时通常要求使用支付运费条款。为了扩大市场,货运代理人也愿意接受这一条件,甚至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他们往往毫无顾忌,给收货人更长的结算期。因为根据目前法院的想法,货运代理人支付运费的运费风险极低。如果他不能向收货人收取运费,他仍然有权向托运人收取运费。货运代理当然没有什么好害怕的。这种思维方式确实过于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因此,货运代理人会更加热衷于选择支付运费条款来收取货物,国际航空公司空与支付运费之间的纠纷也会越来越严重,这将损害国际航空公司空货运代理业和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纵观国际航空公司空支付货运业务的整个发展过程,货运代理在各个阶段都表现出承包承运人的特点,中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限制货运代理经营无机承运业务。因此,法院应完全认定货运代理为订约承运人,从而将争议定义为国际航空公司空货运合同争议。在决定托运人是否应当支付运费时,应当更加重视《民用航空法》和《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改变思维,采用合同转让理论,将国际航空公司空货运合同视为一种合同,托运人主动提出将其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收货人,而空运单记录表明支付运费表明托运人希望将支付运费的义务转让给收货人。收货人收到空运单、收到货物或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意味着他已接受支付运费的义务。此时,收货人作为一方加入了国际航空公司空货运合同,托运人同时免除了这一义务。因此,作为国际航空公司空货运合同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原则上只能向收货人索赔运费,除非收货人既没有签署空运单也没有收到货物,或者另有特别协议。如果法院采用上述思路,货运代理在经营国际航空空货运业务时必须谨慎处理。一方面,他必须尽量避免接受支付运费的条件,另一方面,他必须在交货时及时收取运费或行使留置权。否则,他将承担巨大的运费风险,不仅因为他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国际争端,而且因为收货人确实失去了支付运费的能力。因此,这种想法可以更好地防止国际航空公司空之间发生此类纠纷,并支付运费。当然,国际航空公司空支付货运业务是一项竞争性业务,货运代理不能也不应该完全放弃。但是,在开展此项业务时,采取一些措施降低风险是绝对必要的,如在空运单背面增加一项条款,保证收货人支付运费,或要求收货人在交货时提供有效的担保等。只有法院和货运代理认真处理纠纷,国际航空公司空之间的纠纷和支付运费才能得到更好的控制,从而促进国际航空公司空货运代理业和货运代理业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参考
1,赵田伟,国际航空公司空法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杨云涛、丁丁译:《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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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念青:《中国航空公司空法律:案例与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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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董念青主编:《航海法学与理论研究空定律》,大众出版社,2001年。
8。盛永强主编:《国际航空公司空货运纠纷案件及法律适用精细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
9,孟玉群主编:《货运代理与物流法及案例分析》,中国商务印书馆,2005年。
10,杜东焦和古华林主编。导航课程空法律,国际商业和经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