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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字论文范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概述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11500字
论点:赔偿金,民事诉讼,死亡
论文概述:

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两个案例着手,分析死亡赔偿金不被法院支持的原因,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变化的角度来认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给出相关建议。

论文正文:

介绍

 而同样因犯罪行为致人损伤提出的赔偿金请求,却一律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种判决无疑容易让人产生“致伤不如致死”的错觉。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比,死亡赔偿金是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赔偿的。之所以会这样,究其原因在于法律的反复变化造成了各地法院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不同认识。而正是基于这些认识,各地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的排除了受害人提出的死亡陪产金请求。本人从法学理论和我国的各类法律法规变化来探寻死亡赔偿金性质,论证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对于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以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保护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死亡赔偿金的不同认定和处理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但不予支持的理由在各地判决中却是不同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另一个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直接物质损失而不予支持,而这两种理由的主要依据均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下面举两个案例加以说明:案例 1:被告人叶培龙与丁素萍原系夫妻。2009 年 8 月 28 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在克拉玛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克拉玛依区永红新村 9 栋 11 号的住房归丁素萍所有,孩子归丁素萍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用及医疗费双方分担,被告人叶培龙可探视孩子。离婚后双方因探视孩子问题发生争执,诉至法院,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人叶培龙每周与孩子共同生活一天的协议。由于丁素萍将永红新村的住房出售,并将孩子寄放在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的父母家中生活及学习,导致双方因探视孩子和财产问题发生矛盾,同时被告人叶培龙怀疑其离婚系丁素萍现任男友即被害人周斌第三者插足所致,故对二人怀恨在心。2011 年 3 月,被告人叶培龙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多次威胁丁素萍。2011年 6 月 10 日 9 时 20 分许,被告人叶培龙随身携带一布制蓝色公文包,包内装有一件紫色短袖体恤、一条深灰色裤子、一把斧头、一把匕首和一根绳子。在其租住的克拉玛依区朝阳小区大门附近搭乘出租车来到克拉玛依区西月潭天和园小区 13 幢楼房,进入该楼 2 单元,趁被害人开门之际强行进入,从包内掏出匕首,朝丁素萍左侧颈部砍了一刀,又掏出斧子朝其左腿膝盖腘窝砍了一斧,此时躺在沙发上的被害人周斌起身过来阻止,被告人叶培龙持匕首朝周斌腹部捅了一刀,并令周斌躺在沙发上。在叶培龙与丁素萍商谈孩子的抚养权和离婚财产的过程中,因周斌不停挣扎,叶培龙用斧子朝他的头部砸了数下……叶培龙又持刀斧冲到客厅,对周斌身体进行多次击打至其不动为止……被告人叶培龙于当日12 时 58 分在 217 国道 488 公里处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斌面部、颈部等全身多处损伤且损伤程度较为严重,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死亡,被害人丁素萍的损伤评定为轻伤。……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性质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此三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例 2:2011 年 11 月 11 日晚 19 时许,被告人李建强酒后携带酒瓶翻墙进入被害人成淑萍家院内,欲进入被害人家中时遭到拒绝,成淑萍并声称要将此事告诉丈夫温铖彬,被告人李建强怕事情败露,遂用门前的一根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后将被害人拖至房内,被害人呼救反抗,被告人便持木棒在客厅、餐厅数十次连打带戳被害人头、面部,木棒打断后,被告人又用手掐被害人颈部,直到被害人成淑萍彻底不动为止。之后被告人李建强用被害人家中的被子将成淑萍尸体裹住,并对现场进行擦拭,且将断裂的木棒及碎酒瓶塞入被害人家炉膛,然后拿上被害人家厨台上的钥匙将房门反锁后离开。次日凌晨 5 时许,被告人李建强携带手钳子、废旧电话线,再次进入被害人家中,用废旧电话线捆绑被害人尸体后,将尸体抱至装有柴油壶及四股钢叉的红色双狮牌三轮车上,运至 101 团 1 连垃圾场,浇上柴油点火予以焚烧,之后逃离。当被告人李建强行至安宁渠镇北大路村蔬菜大棚区北侧一树林带时,将其所穿的一双布鞋扔至墙边垃圾堆上。期间李建强打电话告诉妻子尹斌自己杀人的事情,尔后李建强弟弟李富强打电话劝其自首,被告人李建强以自己的事不用李富强管为由,将电话挂断并关机。直至 2011年 11 月 13 日 20 时许,公安机关在五家渠友谊路步行街一棋牌室内将正在打麻将的被告人李建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成淑萍符合钝器击打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李建强致被害人成淑萍死亡,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铖彬、温小宇、温军霞、孙堂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铖彬、温小宇、温军霞、孙堂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直接物质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死亡赔偿金的不同认定和处理 ...........2二、死亡赔偿金的定义和性质 ...........5(一)死亡赔偿金的定义...........5(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比较分析...........61、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相关学说分析 ...........6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法律文件中的发展过程分析 ...........8(三)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10三、 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综合分析 ...........11(一)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符合现行规定...........11(二)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符合诉讼统一性要求...........13(三)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利...........14四、完善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建议 ...........15(一)立法上的完善...........15(二)案例制度的引导...........16(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171、设立专门的机构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 ...........182、设立专门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 ...........183、设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19 结论:刑事附带民事中死亡赔偿金问题,究其源头在于民事诉讼范围和内涵的不断发展。相对于较为滞后的刑事附带民事范围规定而言,死亡赔偿金在民事诉讼中已经慢慢成为常态,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滞后,而导致了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往往得不到应得的死亡赔偿金。这种滞后往往表现在法规的不清晰上,这使得各地法院对于死亡赔偿金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从而分别适用了不同的规定,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想得到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判决来保护受害人权利,不仅仅要理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相关法条的内涵,更重要的是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适应不断发展扩张的民事诉讼范围。尽管本篇文章对死亡赔偿金的定义、性质、法条的适用做出了分析用来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请求,但是要想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受害人亲属权利得到真正保障,仍然需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立法和司法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1、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2、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M].台北:三民书局 1996 年版。3、陈聪富著:《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M].日照出版公司 2004 年版。4、李响著:《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5、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M].中国检察院出版社 1996 年版。6、史尚宽著:《债法总论》[M].台湾莱泰印书馆 1978 年版。7、于敏著:《日本侵权行为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8、杨立新著:《侵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9、姚辉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版。10、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年 9 月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