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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字硕士毕业论文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2500字
论点:消费者,金融,自然人
论文概述:

总体上讲,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在培育、发展阶段,金融衍生品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市场前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大多以理财产品的面貌出现,但我国现行立法尚未

论文正文:

第一章金融消费者和金融衍生品

第一节金融消费者
学术界通常会考虑他们是否有生活和消费的目的。通过国外立法,消费者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包括组织和排除组织。首先,消费者主要指自然人消费者。例如,美国《黑色法律词典》规定,“消费者不同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是指购买、使用、持有、维护、加工和服务最终产品的个人或用户”。《牛津法律词典》还认为,“消费者是指购买、获取和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个人”。英国1977年《货物销售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意味着一方在与另一方打交道时并不擅长商业,也不能被视为擅长商业的人。”澳大利亚1923年《货物销售法》第62条也在消费者交易的定义中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同样,《欧盟指令》规定,“所谓的消费者是指在本指令所针对的合同中,为自己的企业、事业或专业职业以外的目的而从事行为的所有自然人”。1974年《消费者信贷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不是因为自己的业务,在日常业务中接受供应商的商品和服务,或要求供应商向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此外,1992年2月7日颁布和实施的《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将消费者的概念定义为:“为个人需要使用、获取、定制或有意获取或定制商品(工作、服务)的公民。在1978年5月10日于日内瓦举行的国际标准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第一届年会上,消费者被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
第二个观点是,学术界认为消费者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社会组织和法人团体。例如,台湾1994年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该定义没有明确将消费者限于自然人;韩国的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Law)采用了更广泛的消费者概念,即总统令规定一些企业也包括在消费者的范畴内。
通过比较这两种观点,我们可以发现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承认消费者包括法人等组织,而有些国家的立法不包括它们。我国大多数学者排斥社会组织和法人。例如,梁慧星教授认为,“消费者应被定义为为自己和家庭生活消费目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同样,王黎明教授认为,“消费者指的是出于非营利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然而,一些学者认为,“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没有必要调查他们的真实需求。不应该假定购买汽车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大型卡车是为了“生产需要”,因此对类似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消费者的概念对应于经营者的概念。生活消费的范围很广。很难区分营利性的生活消费和非营利性的最基本的生活消费。”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没有明确的定义。该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它避免了组织能否成为消费者的问题。在实践中,一些组织需要为其成员中的自然人的生命以该组织的名义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最终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仍然是自然人,但此时,应当允许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保护其成员的权利,免受经营者在日常消费中遇到的侵权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在正常情况下,自然人应当作为消费者的主体,组织在为其自然人成员的生活需求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也可以被视为消费者,从而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我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作为金融市场上的专有名词所认识和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在我国金融立法中的首次运用是银监会2006年12月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指引》第四条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列为商业银行的相对主体,并规定了“客户利益保护规则”。不幸的是,《准则》没有界定金融消费者。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金融消费者迄今尚未得到明确界定。遵循消费者的定义,一些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并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一些学者进一步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缩小到\"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以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求的个人投资者\"。一些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需要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并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尽管这将金融消费者扩大到普通自然人,但也增加了不确定的生活水平需求。其他学者认为,在金融活动中转移资金使用权这一行为的消费特征并不明显,但事实上,资金的使用也与价格有关,即利率。客户必须支付结算和购买保险凭证的交易费用。金融机构必须支付佣金收入以及利差收入。因此,金融客户的消费者身份是毋庸置疑的。在充分吸收上述观点的基础上,一些学者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并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节KODA案和雷曼迷你债务案——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
自2009年4月以来,一些香港银行已以贴现股票的名义向中国内地客户出售高风险金融衍生品KODA。一年多来,KODA客户购买的数千万美元不仅不花一分钱,还欠银行数千万美元。2007年8月,北京的郝婷在香港星展银行(DBS Bank)根据客户经理的推荐开设了一个私人银行账户,并陆续将资金从其他银行转移到星展银行,购买该行的金融产品。然而,短短几个月后,她转入星展银行账户的8000多万资金不仅消失了,还欠星展银行9000多万。郝婷说,客户经理向他推荐:“他们有一种叫KODA的产品,叫做打折股票。然后他给了我一个概念,这个产品是由私人银行专门为大客户准备的,而其他人却买不到。他说这个产品不需要你自己的钱。他说你可以在这里购买这种产品,我们可以低价为你购买,也就是说每天低20%。然后你可以同时投高。他说你做这件事几乎不需要自己的钱。”不过,声明显示,正是这些KODA产品不仅让郝婷损失了8000多万元,还欠了香港星展银行9000多万元。同样,北京律师赖建平被KODA残忍杀害。2007年6月,赖建平在其金融顾问介绍下,在香港ABN阿姆鲁银行开立私人银行账户,并连续存入2000多万港元购买KODA产品。该顾问在向赖建平介绍该产品时还表示,该产品是打折购买的。不幸的是,几个月后,赖建平的2000多万港元不见了,它还欠ABN阿姆鲁几百万港元。

第三章加强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40-50
第一节主要发达国家保护金融................40-44
一,英国................40-41[/br/ ]二。澳大利亚的................41-43
三。美国................43-44
第二节。中国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44-46
一.缺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基本立法................45
二,缺乏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45
三,................45-46
缺乏金融消费者投诉和接受机制四。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充分................46
第三节:加强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途径................46-50
一,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46-47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局................47-48[/比尔/]三。多渠道金融消费者的建立与完善................48-50

结论

以上是从金融衍生品交易角度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探讨。我希望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将集中在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直接信息不对称上。金融危机的爆发让金融衍生品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金融衍生产品的巨大风险不仅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还会给持有它的金融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KODA案和雷曼小型债务案对此做出了生动的解释。然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也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焦点。面对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和金融危机的冲击,主要发达国家相继确立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并建立了专门机构来规范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打击金融欺诈,以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责任,从而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包括金融衍生品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实现两者在交易意义上的平等。
总体而言,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培育和发展阶段,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前景依然广阔。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大多以金融产品的形式进行,但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地位和权利。这使得依靠金融消费者个人来解决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代价高昂,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可能导致金融消费者退出金融衍生品市场。从提前规划和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进一步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修改现行法律,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具体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消除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公平贸易的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对包括金融衍生品在内的金融市场的信心。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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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奕:《银行监管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
3。洪雁·胡熙宁:《前沿经济学理论基础》,研究出版社。2008年12月版[/BR/] 4。高沙·阿尔钦·诺斯(R. Kosa Alchin D. North)等译《产权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制度学派翻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新版(2002年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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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鸿业和其他编辑:《现代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
8。李润哲:“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王黎明,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9。《消费者的概念》,载于《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3期,
10。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于《法律》,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