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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00字硕士毕业论文税收政策文件示范文本:保税区税收法律制度及相关海运服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6500字
论点:保税,保税区,物流中心
论文概述:

本文通过对保税区保税仓储、进出口加工和转口贸易涉及的流转税、所得税、关税等税收法律制度分析可知,我国保税区主要功能服务的税收法律制度仍有许多不足,而印花税等其他税种在保税

论文正文:

第一章保税区概述

保税区作为中国发展国际贸易的桥头堡,不仅对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的增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中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也起着明显的作用,丰富了中国税收的种类。深入研究我国保税区税收法律制度,必须从理解保税区的内涵和功能入手。

第一节[保税区的定义/br/]“保税”是指进入特定区域的货物暂时免除相关关税,这是一个海关术语。保税区是实行“保税”行为的区域。中国的《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口保税区内个人携带的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实施监管。”自上海建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来,保税区的类型逐渐多样化,主要有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综合保税区。具体如下:第一,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顾名思义,出口加工区从事加工贸易相关业务,不涉及转口贸易和其他与加工贸易无关的业务。出口加工区被视为加工保税区。目前,中国在大连、吉林、天津、秦皇岛、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潍坊、无锡、南通、连云港、苏州、南京、昆山、镇江、常州、吴江、上海、厦门、杭州、宁波、广州、北海、成都、重庆、武汉、芜湖、xi和郑州设有出口加工区。

二。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对外开放的港区和与之相关的特定区域内设立的具有港口、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港区结合了港口和保税区的综合优势。中国现有的保税港区包括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天津东江保税港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深圳前湾保税港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重庆良路寸滩保税港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福州保税港区、张家港保税港区和烟台保税港区。

三。
保税物流中心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在中国境内由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和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一类保税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经海关批准,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从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来看,保税物流中心不从事复杂的进出口加工贸易活动。中国现有的保税物流中心有: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东莞保税物流中心、中山保税物流中心、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江阴保税物流中心、太仓保税物流中心、杭州保税物流中心、青岛保税物流中心、日照保税物流中心、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Xi安保税物流中心、成都保税物流中心。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宜昌保税物流中心、山西总规划保税物流中心、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南京龙潭保税物流中心、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 5、沈阳保税物流中心、南宁保税物流中心、连云港保税物流中心、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宁波东社保税物流中心“和河南保税物流中心”。

第二章世贸组织原则在保税区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实践

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审议并批准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申请。中国于2001年12月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将在该组织框架内享受成员国商定的优惠政策和市场便利,从而解决与其他国家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同时,它还将承担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各种义务,包括关税义务。世贸组织对中国关税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在于关税减让和世贸组织具体原则对关税实际运行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世贸组织协定,其职能是执行世贸组织协定。贯穿世贸组织所有协定和协议的基本原则是透明度、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关税减让。通过理解世贸组织的上述原则,我们可以从世贸组织的角度分析保税区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第一节不歧视原则不歧视原则是指“当一缔约方适用某些限制或禁止时,它不得歧视其他缔约方”。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原则,不歧视原则中“待遇”的含义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发起的行为,特别是当政府给予进口货物“不高于”国内货物的税收成本时。
衡量政府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是否符合世贸组织不歧视原则的标准不在于制度的形式,而在于政府实施的税收法律制度措施的实施结果是否改变了竞争条件。世贸组织框架下的GATS主要解决世贸组织国际贸易体系下的服务贸易行为。海事服务作为一种重要的服务方式,自然应该由GATS来调整。因此,本文中的世贸组织原则根据保税区的服务内容,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分别适用于G 8 TS和关贸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各章都列出了GATS和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如果GATS没有规定列举原则,如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则适用关贸总协定本条的规定。不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其适用涵盖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各种协定。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在保税区的应用将在下文详细讨论。

保税区第三章税收..............................22-31
第一节保税仓储的定义..............................22
第二节保税仓储的分类..............................22-23
一,保税仓库..............................22
二。出口监管仓库第三节发展保税仓库的必要性..............................22-23
..............................23
第四节转口贸易和保税仓储..............................23-24
第五节中国保税仓储与税收的关系..............................24
第六节保税区保税仓储税收法律制度..............................24-29
第七节保税区保税仓储税法律制度..............................29-31
第四章保税区进出口加工贸易税..............................31-39
第一节进出口加工贸易的定义和类型..............................31-32
一、进出口加工贸易的定义..............................31
二。进出口加工贸易的类型..............................31-32
第二节进出口加工贸易与保税区的关系..............................32-34
第三节保税区进出口加工贸易税法..............................34-39
第五章保税区船舶融资租赁税收法律制度..............................39-49
第一节租赁的定义和类型..............................39
第二节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类型..............................39-41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40-41
二,融资租赁类型..............................41
第三节融资租赁发展的必要性..............................41-42
第四节船舶融资租赁业..............................42-43
第五节中国保税区航运融资租赁概述..............................43-44

结论

中国保税区的保税仓储、进出口加工和转口贸易作为保税区的重要服务项目,为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三大服务所涉及的税收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通过对保税区内保税仓储、进出口加工和转口贸易等税收法规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保税区主要功能服务的税收法规还存在许多不足,现行保税区税收法规中印花税空等其他税种的现状是我国保税区税收法规改革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本文不仅对我国保税区现有的保税仓储、进出口加工、转口贸易等服务功能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意见,还对我国保税区相关海运服务的税收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这是本文的重点之一。船舶融资租赁是我国保税港区的一项新业务。融资租赁的功能是通过租赁融资。我国保税港区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建立,可以利用融资租赁和保税港区各自的优势,整合资源,促进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的繁荣和发展。我国保税港区建立的船舶融资税法律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希望在对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进行理论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个人建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保税区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船舶融资租赁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因为融资租赁的主体是船舶。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我国保税区没有涉及船舶登记问题的税收法律制度。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保税区内相关船舶的税收法律制度。基于众多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强烈建议保税区实行二次登记制度,这不仅可以增加保税区的税收,而且可以为我国船舶回归祖国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保税区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服务,即货运服务,吸引投资者,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货运代理和海运保险与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和进出口加工密切相关。与船舶登记制度一样,我国保税区也没有货运代理和海上保险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利于海运服务的全面发展。希望本文对这些海运服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保税区的功能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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