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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0字硕士毕业论文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870字
论点: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
论文概述:

现行医疗纠纷诉讼中,首次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都会申请重新鉴定,通常情况下法官也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并再次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鉴定。所以目前的医疗纠纷大都至少需经

论文正文:

介绍
本文在分析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诉讼实践和国情,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从而提高医疗纠纷诉讼的公平、公开和效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一章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基本问题
(1)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而言,医疗纠纷包括医患之间的所有民事纠纷,如因患者或其家属对医务人员诊疗失误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而引发的纠纷、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机构治疗结果不满而引发的纠纷、医疗机构因患者未能支付医疗费用而引发的纠纷等。据此,医疗纠纷可以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除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侵权损害赔偿外,医患双方在合同权利义务上的纠纷,如医疗费用的支付或退还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即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诊疗、护理、管理等一系列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而产生的纠纷。,是否治疗延误、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等对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不良后果的程度,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过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以及如何赔偿患者的人身伤害。本文讨论的医疗纠纷仅指狭义的医疗纠纷,即医疗侵权纠纷。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医疗侵权纠纷可以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错纠纷。被认定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称为医疗事故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可能有医疗过错的,称为医疗过错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规范和医疗卫生管理公约,因疏忽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因此,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六个要素:第一,医疗事故的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第二,医疗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只能是自然人。第三,医疗事故的肇事者必须在医疗工作中有过失。第四,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合法的医疗活动中。第五,医疗事故的实际后果,必须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第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医疗行为的紧迫性,患者的个体差异也会影响治疗效果,《条例》还规定了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第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挽救危重患者的生命会造成不良后果;二、在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医疗事故的;
(2)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一项规定,司法鉴定是专家利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鉴定和判断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并提供专家意见的活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指受理医疗纠纷的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医疗服务提供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或其他人身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诱因、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为法院确定患者死亡或医疗伤害时医疗方的责任及责任大小提供依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分类,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纠纷。相应地,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也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
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关系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之间的联系
从鉴定范围来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鉴定。两者的相似之处主要在于:1 .识别内容是相同的。它是为了确定个人侵权行为,如医疗行为是否没有过错,对病人的损害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程度之间的因果关系。2.评估人员都是需要医学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3、对于两种身份的鉴定,每个人申请回避制度。
(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1、医疗纠纷行政阶段的鉴定范围不同,只有医疗事故鉴定。
在与诉讼相关的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本质上属于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只评估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应当评估所有医疗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2.不同的鉴定程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根据其职权直接委托人民法院进行。但是,医疗事故鉴定只能在诉讼前阶段由双方申请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然而,由于诉讼中涉及的医疗事故鉴定本质上属于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与启动程序没有区别。
第二章是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
一、我国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将医疗纠纷的原因分为医疗事故侵权纠纷和其他非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侵权纠纷。前者是指《赔偿条例》,而后者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的。据此,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法院目前有不同的审理方式,并有相应的评估模式:
(一)诉讼前没有医疗事故鉴定
有几种方法可以处理在诉讼前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第一种方式是法院根据医疗事故纠纷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无论原告是在起诉医疗事故侵权纠纷还是人身伤害侵权纠纷。第二种方法是基于原告的诉讼理由。原告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为诉讼事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原告以人身伤害侵权为诉因,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通常是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委托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行为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当事人不予支持。医疗行为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支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人。
(2)对于在诉讼前已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法院一般将诉讼前鉴定的结论视为第一次鉴定的结论。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条例》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一方不服鉴定结论的,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侵权纠纷”和“医疗事故以外的侵权纠纷”,导致民事赔偿计算依据的二元化。同一医疗纠纷案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赔偿金额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远远高于按照构成医疗事故的规定计算的赔偿金额。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中,患者往往直接以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就医疗机构而言,有时认为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从而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当医疗纠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时,他们往往不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选择直接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无疑导致了法律适用和医疗纠纷案件认定的混乱。但就现阶段的总体情况而言,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医疗专业问题的认定主要是以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认定的形式进行的。因此,研究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首先必须研究和分析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
二.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现状
(一)医疗事故鉴定主体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机构,抽取专家组的专家是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医学会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者。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县(市)直属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国医学会可以组织对全国范围内难度大、复杂、影响大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技术鉴定。本规定实际上建立了医疗事故鉴定的二级鉴定制度,即以地市级医学会的首次鉴定为一级鉴定,省级医学会的鉴定为二级鉴定,一般为最终鉴定。除非该案件是特别困难、复杂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否则中国医学会不会进行三级鉴定。
(二)医疗事故首次鉴定开始
根据《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和最高法院《通知》,开展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有四种方式:1 .需要通过医患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共同组织鉴定;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处理争议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提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开展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委托本条例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4、人民法院根据职权范围决定开展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规定执行。前两种方法是诉讼前的启动方法,后两种方法是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启动方法,本质上属于司法鉴定。鉴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需要提前支付给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可以说,实际上很少有卫生行政部门转介给医学会进行鉴定或法院依职权转介给医学会进行鉴定的情况。诉讼前,双方共同申请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一方的申请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申请方应当缴纳鉴定费。在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机构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并在提交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诉状时表示愿意提前支付鉴定费。法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医学会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鉴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第二章是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现状。……9
一、我国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模式……9
(1)诉讼前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9
(2)诉讼前,医疗事故鉴定已在……9
第三章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的缺陷……16
我…………在评估机构中16
(一)没有统一的法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16
(2)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难以保证……17
第四章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的构想……24
一、建立我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的原则……24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一般原则……24
结束语
医疗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是否正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判决的依据和关键。我国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进行适当的改革和改进。具体而言,要从立法角度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包括将医学会鉴定组和鉴定人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管理,改进鉴定和材料审查程序的启动,完善合议鉴定制度,改进鉴定结论的内容和形式,明确鉴定专家的职责,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辅助制度,使医疗纠纷诉讼更加高效、公平,真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
1.邹李明主编:《司法鉴定》,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2.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律出版社,第一版,2002年3月
3.许季峻、姜维主编:《专家证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版,2004年12月
4.邹李明主编:《司法鉴定法的要素和依据指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5页。何家宏主编:《新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6页。范方平主编:《构建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探索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7。郭朱湘:《民事诉讼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8.冯维国著,《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9。徐景河主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10页。刘金友主编:《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