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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已达成的仲裁调解协议,劳动合同纠纷是否应当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法院不予受理已达成的仲裁调解协议

劳动合同争议是否应当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法院不予受理已达成的仲裁调解协议

合同写 仲裁 可否经过法院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受理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劳动合同规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受理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申请。 如果决定接受,应发出接受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的范围;(二)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过规定的,劳动合同争议的仲裁程序为:准备材料、申请仲裁、作出听证决定、开庭、明确请求、辩护、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调解、不调解、裁定、起诉 准备材料:劳动仲裁申请表及相关证据,包括投诉(详细说明投诉的理由和要求。一是仲裁调解协议不能撤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文件的研究意见。有关部门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文件的意见。 我的房间佛经,

劳动合同纠纷是否应当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劳动合同争议是否应当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法院不予受理已达成的仲裁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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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已达成的仲裁调解协议范文

案例回放:

2015年7月初,从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小杨被一家模具公司聘用。他的工作是操作一台普通的铣床。他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2015年11月6日,小杨在车间搬运加工材料时意外摔倒,重重地撞到地上的尾骨,住院3个月。据当地社会部门称,小杨的伤势构成工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杨的伤势构成8级残疾。2016年7月,在行业调解机构的调解下,小杨与模具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主要条款包括:第一,模具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杨6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小杨不得以工伤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调解协议签订后,模具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审核确认调解协议,并得到小杨的同意。经模具公司和小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了调解协议,发现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它确认并发布了仲裁调解协议。此后,模具公司在仲裁调解协议规定的履约期限内支付小杨6万元赔偿金。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小杨一开始就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感到遗憾,并认为模具公司给予的工伤赔偿太低。他最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判决他的工伤,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评论:

小杨无权违背他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承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首先,小杨与模具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合法的。调解协议是在小杨被认定为工伤并接受残疾评估后签署的。此时,小杨对自己的权利和工伤福利等预期风险有了清晰充分的了解,签订赔偿协议时也没有重大误解。此外,模具公司不存在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险。因此,调解协议是小杨和模具公司的真实意愿,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合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强职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53号)规定:“仲裁机构应当实行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仲裁审查和调解协议确认三项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高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对于未经调解机构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指导其在企业、乡镇(街道)和行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调解机构对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双方提交的调解协议审查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出具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调解文件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字,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在本案中,小杨和模具公司共同审查并确认了调解协议申请机构。经审查,仲裁机构认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因此,仲裁调解协议得到了发布和确认。仲裁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模具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小杨的合法权益已经实现,所以小杨不能食言。

第三,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退出协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案件已经被受理,法院将做出不利于起诉的裁决。”

因此,人民法院不接受小杨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