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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侦查讯问逼供的定量和定性法律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000字
论点:刑讯逼供,侦查,公安民警
论文概述:

对警察刑讯逼供的现象和行为有切深的直观感受,而且自己也曾在侦查实践中一度发生过刑讯逼供行为。本文就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提出对策和建议。

论文正文:

第一章研究综述

第一节刑讯逼供的性质和危害

1。刑讯逼供的性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本位意识和“左”倾思想的长期影响,对刑讯逼供的性质存在模糊认识。一个普遍而典型的理解是,刑讯逼供虽然会导致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负面后果,但有助于及时发现犯罪、抓获和惩治犯罪嫌疑人,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只要不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严重人身伤害和死亡,通过酷刑逼供只是工作方法或违反纪律的问题,而不是非法和犯罪行为。根据中国1997年《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提交人认为刑讯逼供是继续侵犯就业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第2条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它不仅严惩刑讯逼供,而且没有使用“情节严重”、“手段残忍”等限制性词语,即任何刑讯逼供行为都构成犯罪。如果只造成残疾或死亡,则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此,我们不能背离立法初衷,把没有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残疾或死亡的刑讯逼供视为两种工作失误,而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是遏制刑讯逼供的现实需要,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刑讯逼供不一定导致错案,但在不公正、虚假、错案的背后总有刑讯逼供的阴影。”刑讯逼供不仅是错误的结果,而且有许多危害。作者认为其主要危害是:
(1)刑讯逼供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长期以来,“实质正义”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焦点。刑事诉讼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查明事实,即查明案件真相,惩治犯罪,从而正确实现国家的处罚权,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当然,实体正义是所有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正义的实现一般依赖于正当、科学的程序,因此程序正义也是现代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基本价值,诉讼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程序正义是过程和手段的正义,是一种可见的正义,与实体(结果)正义具有同等重要的人类理性价值。程序正义的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保护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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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定量和定性研究成果

第一节定量研究成果

一、调查对象概况
调查对象均为公安基层一线警察。所谓“一线”,是指根据公安机关内部职责,负责侦查和解决刑事、治安案件的实战单位。这些部门通常包括刑事调查(以下简称刑事调查)、公安、派出所、经济调查(经济调查)、税务调查、禁毒、国家安全(国家政治安全)等部门。其中,刑侦部门(俗称刑侦大队或基层刑侦中队)和派出所承担着最多的刑侦任务,是刑讯逼供发生率较高的部门。来自刑侦和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已经成为这次调查的主要对象。
通过问卷调查的公安民警本科和专科教育水平百分比高于整个调查区域公安民警的相应指标,表明一线公安民警参与办案的整体文化素质高于其他警种和其他部门的警察,一线警察的教育水平和结构应合理。这一比例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不低。根据公安部1997年的统计,只有37.2只貂受过大学以上教育。。一线警察教育水平较高的原因是:第一,警察教育水平近年来有其自身的影响。二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加大了一线侦查实践部门的人力投入,充实了上述部门,配备了许多文化素质好、政治素质强的中青年警察,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式和繁重的侦查任务。
年龄是社会人口的一个重要指标。研究表明,个体行为与年龄密切相关,不同的年龄阶段有不同的行为特征。公安警察刑讯逼供也与年龄有关。
调查统计显示,一线警察的年龄普遍较年轻,占20-30岁年龄组的63%,比(泉州)警察的3%8高出20个百分点以上。很明显,一线办案部门警察的平均年龄比较年轻,这符合刑事侦查性质的要求。刑事调查是危险和高强度的。从事侦查工作的警察不仅要有很强的侦查职业素质,还要有很好的身体素质,以保证他们能吃饱喝足。

第二,被调查对象的法律素质
公安警察是刑事执法的主体,其法律素质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判断执法质量的标准是警察作为执法者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是否遵循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中国对公安警察的基本执法要求是“公平、文明、严格”。随着依法治国事业的不断推进,对公安警察的执法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更高的法律素质是满足这一要求的基本保证。在以往的研究中,公安警察法律素质低下一直是刑讯逼供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缺乏对竞争实际情况的深入调查,也没有可信的证据。为了了解基层警察的法律素质,笔者对警察进行了一次基于回答的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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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定量和定性研究结果................................13
第一节定量研究结果.............................................13
一,调查对象概况.............................................13
二,..........................................14
三。对刑讯逼供的理解(功能认知)……19
四。年刑讯逼供的发生.............................21
五、调查对象刑讯逼供的行为
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的情感下沉..........................................................25
6。定量研究综述....................................................................29[/br/ ]第二节定性研究结果........................................................30
一、调查对象刑讯逼供的特点.........................................30
二,酷刑逼供调查对象的心态.........................................34
3。刑讯逼供的条件..........................................................39
第三章对策和建议..........................................................45

结论
虽然中国立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调查和处理起来非常困难。一方面,调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出于工作(解决犯罪)的目的而怀有一种自然的保护心态,并往往掩盖和保护他们的非法事实。另一方面,公众舆论往往能够理解和容忍调查人员为打击犯罪而出于良好动机进行逼供的行为,甚至同情被处理的公安警察。因此,在实践中,不严重的案件很少得到调查和处理。即使受到调查和处理,他们也经常受到党和政府纪律的惩罚。很少有调查人员因刑讯逼供而受到惩罚。尽管一些典型的施酷刑者在法庭上被起诉,但法庭经常给他们缓刑。有鉴于此,有必要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刑讯逼供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惩处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人员,不允许任何负面对抗,不设置障碍。对于重大刑讯逼供案件,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查处纵容和包庇责任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杀死100个人,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避免将来的错误。
总之,刑讯逼供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法律现象。彻底消除这种侵犯人权和损害程序正义的司法腐败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在自称是人权捍卫者并拥有相对健全的刑事法律制度的西方国家,他们也无法摆脱刑讯逼供的骚扰。可见,刑讯逼供的发生除了制度因素外,还与警察的人事制度、警察的个人素质、警察的悲剧人格特征和心理特征有关。然而,刑事法律制度是核心。为了最终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尽可能减少制度缺陷,铲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法律土壤。尽管立法继续走向正义,但现实中人们无法消除一些历史和社会因素。因此,现行诉讼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我们不能对现实进行批评或悲观。因为有一件事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历史一直在向前发展,法律制度正逐步从野蛮和武断走向公平和正义。

参考
[1]左为民:《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新思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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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龙宗智,《反对实践的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
[8]陈瑞华:《可见的正义》,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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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见卡莉娅,黄凤则:《论罪与罚》,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