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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60字硕士毕业论文司法鉴定与疑难案件咨询的宏观协调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560字
论点:司法鉴定,鉴定人,制度
论文概述:

改革司法鉴定制度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国家权力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主张、有不同的示范模式。

论文正文:

第一部分是决策的背景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颁布是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学学者孜孜以求的结果。原有的司法鉴定制度已成为进一步司法改革的瓶颈,各方贴上一块招牌已成为业界的共识。自1999年以来,连续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了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建议。然而,由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复杂性,相关立法的进展远未达到代表们的期望。与日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改革,尤其是经济改革,日新月异。经济生活的步伐大大加快了。然而,僵化的司法鉴定制度日益成为进一步经济改革的不利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宪法设定的目标,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服务业蓬勃发展,法律教育成为一门突出的学科,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证据不断涌现,如电子证据等。,这使证据问题复杂化空。这些都对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要求解决我国诉讼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司法鉴定实践,这是改革的真正动力,也是《决定》颁布的前提。与此同时,行业的强烈诉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频繁响应,使得司法鉴定制度不再按原来的方式运作。在现实矛盾突出、改革艰难复杂的困境下,可以说“决策”是各方面妥协的结果。妥协情况的原因值得研究。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事物变化的是外因和内因,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准确把握事物的内因和外因是理解事物变化的原因和规律的关键。研究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也是如此。

一、外部原因

外部原因主要是指外国司法制度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一些学者明确指出,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法律西化的过程,这是一个有待证伪但仍然合理的命题。只要我们开放我国的部门法制,就会发现我国法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与国际标准接轨”。虽然当今世界有近200个国家,法律体系也各不相同,但真正引领国际潮流、影响深远的国家只有十几个。这十几个国家主要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两种法律制度各有优势,对法治落后的国家有着广泛的影响。

二.内部原因

所谓内部原因主要是指现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评估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是改革的内在动力。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可谓问题重重,严重阻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实践中,超期羁押和超期审判现象严重的原因往往是鉴定时间过长,或者几个鉴定结果相互矛盾,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事实鉴定的不确定性、保铁凝的不确定性、鉴定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滞后,分散在三大程序法中。支离破碎的现象非常严重。在上面已经做了粗略的解释,立法缺乏可操作性;鉴定机构的设立缺乏对鉴定人资格的统一认证,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不明。发起评估的权利严重不平衡。公众、检察官和法律都有权发起和实施评估,而被告无权发起评估,这显然违反了程序正义。鉴定结论质证制度缺乏相关制度和法律支持,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关于重新鉴定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工作严重低效。因此,有缺陷的司法鉴定制度如何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听起来过去的司法鉴定制度似乎毫无用处。一些人主张在司法鉴定制度领域进行一场革命,以使其永久化。这种不与现实妥协的精神确实令人钦佩,但作为一个理性的学者,除了从专业的角度审视制度的构建之外,他还应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待事件的原因和后果,特别是社会接受的程度、公众认可的程度等。必须加以考虑,相关的配套改革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是社会改革。它必须顺应社会历史条件,尤其是作为一个社会生态非常脆弱的大国。任何草率的行动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动荡。

第二部分决定的成就

一、决定的文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决定》分为18条,没有章节。它的结构非常简单。其主要内容涉及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的范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鉴定人的资格和条件、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相互关系、鉴定的委托和接受、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判决在文本结构和内容上都相对简单,甚至许多重要的司法鉴定问题都没有涉及,这充分体现了判决的过渡性。

二.决定的法律地位

法律文件的等级将直接决定法律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决定》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决定》是当前全国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最高原则,但程序法中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除外。

三、《决定》的主要成果

(一)明确界定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模式:既不是纯粹的专制模式,也不是自由专家制度

在《决定》颁布之前,学术界对我国的评价体系应采用何种模式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司法鉴定权应该适应中国威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司法鉴定权作为公共权力只能由政府垄断。另一种观点认为,启动鉴定权是控辩双方固有的诉讼权利,只要鉴定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他们会出具什么样的鉴定意见并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而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智力,即所谓的自由鉴定人制度。显然,这两种观点都有极端的倾向。前者会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大大减少,同时会导致政府有限的专业知识被淹没。然而,后者可能会导致认证系统的进一步混乱,而认证系统原本非常混乱,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决定》吸收了两种观点的合理内核,规范了权威评估机构受理案件的活动和范围,对有偿服务评估机构和社会评估机构进行了监督。虽然《决定》没有明确允许社会评估机构的存在,但从《决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可以看出,法人、组织或个人只要符合《决定》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司法评估资格。结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内容,可以认为我国评估机构的设立是为了实施司法行政许可制度。同时,《决定》第八条还规定,评估师必须在评估机构执业,这实际上是对照搬自由评估师制度的否定。当然,放弃自由评估师制度并不意味着自由评估师制度无用。然而,在评估师职业标准参差不齐、职业道德有待提高的情况下,风险大于收益。《决定》基本上照顾到了我国过去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决定》除取消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认证机构,禁止侦查机关设立从事有偿服务的认证机构外,还确认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认证机构和政府行业认证机构。

(2)明确各类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以往的评估实践中,法律明确了职能部门内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而高校等科研机构设立的社会有偿服务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由于工厂法律地位不明确,评估机构的运作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短期行为,害怕进行大规模电影制作的人才招聘和设备更新。社会有偿服务评估机构虽有一段时间没有发展,但正在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提供有偿社会服务的评估机构没有法律保障,所发布的评估结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例如,由于评估机构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评估结论不会被接受。科学技术没有国界,科学技术的统一不应该被制度障碍所切断。虽然本决定对社会有偿服务评估机构没有特别规定,但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都体现了行为立法而不是主体立法,各种评估机构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部分《决定》所取得的成就...........8一、《决定》的文本结构和主要内容...........18二、《决定》的法律地位...........18三、《决定》的主要成就...........18第三部分《决定》所面临的置疑...........18一、司法鉴定概念问题...........24二、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范围问题...........25第四部分司法鉴定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思路...........31一、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31二、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32  结论 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是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立法名称的不同不但体现了法律效力和等级的差异,也直接体现了法律的性质和大致的特点。社会关系的纷繁复杂,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形式来调整。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主要有以“法,’、“钟l”、“办法,,、“决定”、“规定”等名称,以“法”命名的法律一月勿凋整社会中带有普遍胜的社会关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但有很大的普遍陛,而且有很大的稳定性的特征。“条例”则是对社会生活中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往往带有操作性强、专业味浓并且容易出现变化等特点。从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来看,比较适合采用“条例”的形式,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也多采用“条例”的形式,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邹明理:《司法鉴定概论》,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孙长永:懒查程序与人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3、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5、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6、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7、樊崇义主编:《司法鉴定法律知识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Zom年版。8、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叨0年版。9、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0、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