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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0字硕士毕业论文法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隐亲属”的当代法律价值及其应用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600字
论点:亲亲,制度,亲属
论文概述:

我国大陆地区的现行诉讼法没有吸收“亲亲相隐”的观念,缺乏容隐制度。在诉讼法中仍然充斥着“政治人”的影像,人伦亲情没有得到重视和维护,个人权利也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

论文正文:

介绍

“亲戚是隐藏的”在《论语》中有明确的表述。鲁兹《论语》记载:“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党有一个直弓,它的父亲忙于牧羊,但儿子证明了这一点。孔子说:“我们党的直人是不同的。父亲是儿子,儿子是父亲,他在其中。”“孔子的伦理思想要求在面对亲属犯罪时,“父为子,子为父”。当他到达孟子身边时,他更加注重人际关系和孝道,为了孝道可以舍弃世界。先秦时期,孔孟伦理思想只是一家之言,并未形成共识。法家通常被认为是儒家思想的对立面,他们明确反对隐瞒亲属,但鼓励起诉罪犯。秦朝统一中国后,这种儒家思想没有立足之地。然而,通过研究秦朝的非公共信息系统,我们可以发现秦朝仍然维持着父权制,这在“儿子是父亲的隐者”之间留下了空的空白。汉朝继承了秦朝的制度,秦朝维护君权的思想也继承了下来。虽然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教”,也有贤德文学对秦朝暴政的批评,但在秦制下,亲儒的“尊道不尊君”和“仁义”思想并没有得到统治者的认可。汉朝及其后的朝代只是在儒家思想的幌子下掩盖了维护皇权的本质。“隐瞒亲属”制度受到这种政治环境的影响。先秦儒家以人际关系为基础,提出了“隐姓埋名”的概念,旨在保护亲属。此时,一方没有义务隐瞒自己的亲属。汉代董仲舒吸收法家的思想,维护君权和父权制,明确提出君主为臣、父亲为子、丈夫为妻的三大原则。汉朝标榜孝为天下之治,但实际上它是对孝的忠诚,对国内父亲的孝敬和对国外君主的忠诚。建立“亲属间隐瞒”制度和卑微的亲属尊重亲属的义务是为了维护父权制,从而维护君权。因为“互相隐瞒的方式,那么君主和大臣的正义就会被废除;如果废除“君主兼大臣”的原则,罪犯就会诞生。从唐代到清代,“隐姓埋名”制度在维护君权方面的作用没有改变。它始终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以权力为中心。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和西方权利、平等和自由思想的引入,先秦儒家的“隐姓埋名”思想才在允许犯罪亲属免于刑罚和拒绝作证的制度中复活。随后,“隐瞒亲属”的概念随着我国命运的变化而变化,最终从法律体系中消失。虽然“隐姓埋名”的观念和制度已经消失,但家庭纽带仍然存在,并且仍然为我们每个人所珍视。在现代诉讼中,我们应该如何协调真理的发现与人际关系的维护,限制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基于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我考察了古今中外各国解决这些问题的智慧。最后,在对这些智慧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隐蔽制度的构想。

1。中国传统“隐姓埋名”概述

“隐瞒亲属”制度,也称为隐瞒亲属制度,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瞒罪行的制度。如果依法应当隐瞒的亲属被举报,他们将受到处罚。“隐姓埋名”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已经存在了几千年。首先,本文将梳理“隐姓埋名”思想提出和制度化的过程,并分析其特点。

(1)“隐姓埋名”思想的来源
孔子明确提出了“隐姓埋名”的思想。在与叶公的对话中,他提出了“父亲是儿子,儿子是父亲”的伦理要求。鲁兹《论语》记载:“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党有一个直弓,它的父亲忙于牧羊,但儿子证明了这一点。孔子说:“我们党的直人是不同的。父亲是儿子,儿子是父亲,他在其中。”“孔子认为父亲的罪行,儿子的隐瞒,儿子的罪行,父亲的隐瞒,是正直的标志。儒家思想的另一个代表孟子进一步发展了“父子应隐”的思想。孟子不仅认为“父为子,子为父”,而且认为儿子可以为了履行孝道而舍弃世界。可以说,“隐姓埋名”的思想起源于先秦儒家。

(2)“隐瞒亲属”的立法渊源和司法实践

1。“隐姓埋名”制度的立法渊源
正式确认了“隐姓埋名”制度,并在汉代宣帝四年节中承认了其合法性。汉武帝宣帝以诏令的形式确认了“隐姓埋名”制度的合法性,但这一制度背离了儒家思想。圣旨说,“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和关系的性质,虽然有灾难,但仍然被死亡和存在所掩盖。真诚的爱是与心灵相连的。一个人怎么能违背父子之情呢?从现在开始,我的儿子一直在保护他的父母,他妻子的丈夫,和孙的父母,所以不要坐下来。他的父母藏了他们的孩子,他的丈夫藏了他的妻子,他的父母藏了他们的孙子。他们都死于犯罪。他们都去亭尾听了。”“这一圣旨正式而全面地开创了中国法律中隐瞒亲属的传统。圣旨中正式允许的仍然只是一种“儿子是父亲藏起来的”(下级是上级藏起来的)行为。至于“父亲是儿子的隐士”(长辈是晚辈,晚辈是隐士)的行为,只规定了“应请廷尉听听”,也就是说,廷尉应向皇帝报告“神圣审判”(holy judgment),只有“罪行致命”时才报告“神圣审判”。\"

2。司法实践中的“隐瞒亲属”
“隐瞒亲属”。董仲舒的《春秋》判决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董仲舒认定的其中一所疑似监狱涉及“隐藏亲人”:“有时候,有疑似监狱说:阿没有孩子,他在路边抱起弃儿,把他们当成孩子抚养。而儿子长,犯了谋杀罪,用状语a,a躲b,a当什么理论?钟书说,“甲没有孩子,但抚养乙不是天生的,但谁能让它更容易呢?“这首诗说,‘棉铃虫有个儿子,但毒蛇被打败了。’春秋之意,父为子藏。a应该藏b而不是坐着。“1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首先,父亲可以为儿子隐藏起来,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即使抚养一对父子也是可以隐藏的,不一定是血缘关系。通过对汉代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可以发现“隐姓埋名”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早于立法。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上级亲属是下级亲属是公认的,但在立法中,只规定下级亲属有义务隐瞒上级亲属。

(3)“隐姓埋名”制度的发展与成熟

1。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曲折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处于危险和混乱之中,法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隐姓埋名”制度也随着政权的更迭而不断重复。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许多侵犯亲属隐姓埋名的做法,导致人们批评连累亲属的现象,“义务兵的死亡,妻子的检查(手铐)、“子女的检查(手铐)以证明父亲的死亡”和“父母的鞭笞以询问子女在哪里”。此外,一些学者认为儒家思想在这一时期开始系统地修改法律。2.法律进一步发展了“隐瞒亲属”的概念。到了北朝,它规定了卑微的亲属有责任隐瞒受尊敬的亲属所犯罪行,并规定了一些例外。例如,严重侵犯君主政体的罪行,如叛乱和叛乱,不应隐瞒,必须报告。“北朝法律统一了对罪行的隐瞒和起诉,区分了界限,并认识到国家法律和个人感情都得到考虑,重点是前者...从此上升到封建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唐律》进一步完善了这一表述,宋、明、清三代都继承并设定在法典中。”

三、“隐瞒亲属”概念及隐瞒制度......18
(一)英美法系亲属拒绝证书特权制度........19
(二)大陆法系亲属拒绝证书特权制度........23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亲属拒绝证书特权制度之比较........25
(4)……27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法中。4.我国现行法律中“家庭隐蔽”制度的立法.........29
(1)缺乏“家庭隐瞒”制度的原因.......29
(2)中国内地相关立法.......30
(三)中国其他地区拒绝证书特权制度........31[/比尔/]五、“亲属的现代继承与隐匿”及相关制度的构建........36[/比尔/](一)建立隐瞒制度的意义........36[/比尔/](二)隐蔽系统的构建........38

结论

中国大陆现行程序法没有吸收“隐瞒亲属”的概念,也缺乏隐瞒制度。程序法仍然充满了“政治人物”的形象。1.家庭纽带没有得到重视和保护,个人权利也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这与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背道而驰。维护人际关系和亲属关系是人性,而生活在家庭中是人们世俗的幸福之一。“历史事实证明,只有鼓励和保护人们合法追求世俗幸福,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富裕的社会,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公正和道德。”隐藏制度的建立可以很好地维护人际关系,使人们过上充满信任的家庭生活。此外,该制度的建立注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符合“以权利为本”的法律思想,能够“发扬人民的独立意识和主观精神,承认和扩大人民的行动自由空”亲属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建立可以维护人际关系,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限制公共权力。它可以帮助公民过上幸福的家庭生活,实现自决。这就是本文的目的。

参考
1。刘桦:“法律与伦理关系的新理论”,载于《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
2。刘清平:“父子隐藏,君主和大臣隐藏,报社官员在移动”,载于《人文杂志》,2009年第5期。
3。钱晔6:《论中国刑法中“隐姓埋名”制度的重构》,载于《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4。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孟子·舜案例分析》,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
5。江雪:“亲属的隐匿及其现代化”,载于《法律评论》,2002年第5期。
6。于荣根、蒋宋海:“亲属权利的法律痛苦——兼论《现代法》中“隐匿亲属”的现代转型,第31卷,2005年第3期。[/比尔/] 7。孙迅:“隐瞒制度与亲属拒绝作证和豁免的权利”,法律论坛,2001年秋季。
8。张本顺:《刑事诉讼中亲属拒绝作证制度研究》,载于《河北法》,第26卷,第9期,2008年。
9。范忠信:“中国亲属隐匿制度的历程、法律及启示”,载于《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10。王桂芳:《亲属的隐匿及其在中国现代刑法中的激活》,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