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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50字硕士毕业论文新闻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650字
论点:自由,新闻,隐私权
论文概述: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处分权,其有权决定自己的诉讼请求事项,只要这种请求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官就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进行审理。

论文正文:

一、隐私和隐私的基本问题

(a)隐私

人类的隐私意识和概念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古代,当人类刚刚离开动物王国,仍然赤身裸体地与大自然搏斗时,我们几乎可以肯定他们的头脑中不可能有隐私的概念。然而,当人类的羞耻开始萌芽时,皮肤和树叶被用来御寒,然后身体的某些特定部位被它们覆盖,最原始的隐私概念已经出现在人类的脑海中。根据西方传说,亚当和夏娃在吃禁果之前是裸体的。当他们吃禁果时,他们为自己的裸体行为感到羞耻,用无花果叶编织裙子盖住它们。直到今天,羞耻仍然是隐私最基本的内容。当然,由于历史、文化和观念的不同,不同文明程度的国家、地区和地方对隐私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异。在一些地方,人们认为它不是私人内容,而在另一些地方,人们认为它是私人的。例如,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公民从未将个人年龄和财产收入视为隐私。当一群人聚在一起时,即使他们以前从未见过面,他们也应该问自己是老了还是年轻了,然后他们可以互相打电话给兄弟,互相联系。财产收入也是如此。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不问他人年龄(尤其是妇女)和财产的想法逐渐被国家接受。另一个例子是,在日本,裸体与男人、女人和孩子共用一个大澡堂被认为是交朋友的好方法。到目前为止,仍然有男女混合浴室的案例。在欧洲和美国,热衷于这种交友方式的人有同性恋的嫌疑。在我国,这种情况的存在更加难以想象。如果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可能有违法甚至犯罪的嫌疑。可以看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隐私有不同的理解。就我国而言,隐私权的概念长期以来一直与隐私权混淆。例如,1994年出版的《新闻侵权法词典》将“隐私”定义为“隐私”,参见“隐私”。然而,这本字典中没有“隐私”,这表明它实际上将“隐私”等同于“隐私”,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二)隐私的概念和特征

类似于隐私概念形成的漫长过程,隐私概念和理论也是现代事件。在19世纪下半叶的西方国家,由于报业的自由化和商业化,黄色新闻和犯罪新闻占据了新闻媒体的大量版面,一些粗俗的社会新闻也频频出现。在如此大的环境下,刺探和发布隐私已经成为许多新闻媒体刺激和吸引读者的重要手段,许多公民的隐私遭到肆意侵犯。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他们第一次提出隐私的概念,即“不被理解的权利”。纽约州于1903年通过立法承认了这项新权利。后来,他们倡导的隐私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

第二,隐私权和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

所有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新闻自由,但有些国家将新闻自由概括为言论和出版自由。例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然而,一些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新闻自由,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任何州不得侵犯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的平等权利。《德国基本法》第5条还规定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可以看出,新闻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被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至于新闻自由的定义,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日本新闻协会认为新闻自由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根据事实报道和评论的自由,这是任何力量都无法强制执行的;第二,为此目的,获取新闻来源和采访新闻的自由。在美国,新闻自由包括采访、交流、批评、出版和销售的自由。台湾学者吕光认为,新闻自由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几点:(1)出版前不需要执照或执照,也不需要押金;(二)出版前不受检查,出版后不受干扰,但法律责任除外;(三)报告、讨论和批评公共事务的自由;(四)政府不得以重税或其他经济手段迫害新闻事业,不得以经济礼品补贴或押注记者;(五)政府不得参与新闻事业的运营;⑹自由获取新闻来源,加强新闻稿,保障收集和记录的自由;(7)自由使用意见传播工具、免于检查和保护传播自由;(8)阅读和倾听的自由。新闻自由的延伸包括四个方面:(1)采访自由;(2)传播自由;(3)言论自由;(4)阅读和倾听的自由。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了衡量新闻自由的四个标准:“1 .采访自由:记者有权采访、了解和发现任何新闻事件的新闻事实。政府机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干涉。2.传播自由(Freedom of transmission):无论新闻事件发生在哪里,记者在采访中撰写的稿件都必须首先传递给新闻机构的编辑部,进行其他的新闻传播程序。如果传输被阻止,将被视为侵犯和侵犯新闻自由。3.出版自由:本文指报纸的出版和发行。如果这方面受到限制或分发受到检查,这种自由将被破坏。4.批评自由:每个公民都有思想和言论自由,可以自由表达各种意见,评论时事,批评政府政策和官员的违法行为。

(二)隐私与新闻自由的关系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起着维护个人内心宁静,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作用,这在人们交往日趋复杂和密切的今天,有着重要的意义。隐私权在保有个人的秘密信息,并使个人都能知道有关个人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个人能掌握自己的信息,并排除他人对自己私人信息领域的侵犯。新闻自由则具有开发外界信息并予以吸收的功能,即新闻媒介将发生在社会中的信息进行收集,进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社会公众通过这个途径,就可以吸收外界信息。可见,隐私权使个人的私人信息能得以自足,不被外界知悉,而个人通过媒介可以知悉外界的信息,这两者的结合,就是个人私人信息和社会信息得以结合,这也促使个人的完善。如果法律仅注重隐私权而忽视新闻自由,隐私权当然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新闻自由却势必受到压制,新闻媒介没有宽松的舆论环境去挖掘新闻,人们就缺乏了了解外界信息的途径和保障,不能充分的了解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能发挥监督政府工作和批评社会不良现象的作用,人们的知情权也就会受到限制。反之,如果法律仅注重新闻自由而不注重隐私权,则可能出现人们可以充分得知外界信息,而自己的私人信息却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形,这样人们就不会得到心灵的安静,就不会有人格尊严。总之,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而言,人们缺一不可。 

第二,隐私权和新闻自由……13

(一)新闻自由...........13(二)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关系...........14三、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18(一)新闻采访侵害隐私权...........20(二)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23四、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26(一)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27(二)损害结果的出现...........27 

结论

在我国,一方面,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分散,缺乏一套相对完整和系统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在新闻传播领域,我国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因此,要解决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必须有三管齐下的办法:(1)在《民事基本法》中,隐私权被明确规定为与名称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平行的独立人格,这体现在提交第三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2)中国应加快制定和颁布一部完整的《隐私法》,对保护隐私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出尽可能详细的规定。而且不仅从民法的角度来保护,也从其他法律的角度来保护公民的隐私。在这方面,美国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自1974年以来,它颁布了《隐私法》。(3)中国还应尽快制定《新闻法》(News Law),规范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行为,明确界定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区分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和公民隐私的界限。

参考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大众出版社,1997年。

2.王黎明主编:《民法、侵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1993年。

3.王黎明主编:《新人格权法理论》,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

4.杨立新:《论人格权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

5.刘地著:《现代西方新闻法律制度概述》,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1998年。

6.魏永正:《被告席上的记者》,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7.《枚乘与儿童兵:新闻理论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8.王黎明:《民商法研究》(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9.顾丽萍,《新闻法》,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

10.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