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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环境污染信托基金的法制建设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100字
论点:环境污染,环境,事件
论文概述:

我国的环境基金大多围绕基金会或者公益信托这一总的模式选择进行研究,对环境信托基金法律关系构建的研究较少。而国外环境信托基金不仅在信托内部法律关系上有详细的介绍,而且也随着

论文正文:

介绍

(1)选择主题
1的原因和意义。选择
主题的原因近年来,中国的环境污染事件呈上升趋势。《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从2008年到2010年,环境保护部分别收到了135起、171起和156起环境突发事件。环境危机事件从过去不寻常的零星事件转变为正常的频繁发生,进入了德国社会学家尤里·海贝克(Ulli Hybek)提到的“风险社会”。然而,面对全国每年100多起严重和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尽管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等一些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了污染控制和对受害者损失的赔偿,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性,污染救济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与美国超级基金制度和日本环境危害综合救济制度等其他国家的环境污染救济措施相比,中国的环境污染救济制度远远不能令人满意。以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为例。2011年6月,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作业区乙、丙平台相继发生两起溢油事故。企业的后续处理无效,水污染继续扩大。蓬莱19-3油田溢油无疑是一次环境责任事故。然而,在康菲石油公司2011年9月提交的溢油报告中,没有赔偿的“痕迹”。甚至有一种“错觉,认为康菲石油公司会积极合作,如果你通读一遍就没有责任”。我们知道环境侵权具有不平等性、间接性、缓释性、社会性、附带价值等特征。一旦发生大面积的环境污染事故,就很难控制污染和赔偿污染受害者。2001年生效的《信托法》规定了公众信任。2008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益信托制度在理论上不断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环境基金的经验,将公众信托引入环境基金,建立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制度,从而有效控制污染,补偿环境受害者的损失,拓宽法律救济途径。

2、专题的意义

(1)理论意义
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制度是弥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理论局限性、控制环境污染、赔偿环境受害者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外环境基金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将公众信托作为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的运作模式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①现行环境基金主要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角度或从“污染者付费和受益者赔偿”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角度阐述其理论基础。本文分析了环境侵权社会化理论和公众信任理论,认为公众信任是环境侵权社会化和共享的运行模式。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价值。除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有限责任思想,还发生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事件。仅靠传统的环境侵权救济方法难以实现快速控制环境污染和赔偿环境受害者的目的。因此,环境侵权社会化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环境侵权社会化,是指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被视为社会损害,由社会中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承担,从而实现损害赔偿责任的转移和分散。公益信托理论是在英美法系信托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托的目的是公益,从而区分私人信托。中国信托法第60条规定,“为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1)扶贫;(2)援助灾害受害者;(3)帮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五)发展医疗卫生服务;(六)发展环境保护,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公益事业。”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具有公益性和互补性。这是一种公益信托基金。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使环境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环境补偿,控制污染,实现环境公平正义,探索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等社会救济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②近年来,中国的环境危机已经从不寻常的事件转变为频繁的事件。它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的时代。环境风险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环境问题不负责任的主观性。因此,运用风险社会理论应对环境危机,建立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制度,也是风险社会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导言

近年来,中国环境污染事件已成为高发趋势。《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从2008年到2010年,环境保护部分别收到了135起、171起和156起环境突发事件。环境事件从过去的不寻常事件转变为常态的频繁发生,进入了德国社会学家尤里·海贝克(Ulli Hybek)提到的“风险社会”。然而,面对全国每年100多起严重和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尽管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等一些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了污染控制和对受害者损失的赔偿,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性,污染救济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与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日本的环境危害综合救济等其他国家的环境污染事件救济措施相比,我国的污染救济制度存在较大差距。以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为例。2011年6月,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作业区乙、丙平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故。企业反应消极,后续处理无效,石油污染继续扩大。蓬莱19-3油田溢油无疑是一次严重的环境责任事故。然而,在康菲石油公司2011年9月提交的溢油报告中,没有赔偿的“痕迹”。甚至有一种“通读它会给你一种错觉,以为康菲石油公司正在积极合作,没有责任”[26。由于中国政府和公众的环境压力,康菲石油公司承诺在2012年1月投资10亿元,以补偿河北和辽宁省近海水产养殖的损失和渤海湾自然渔业资源的破坏。此外,康菲石油公司和中海油已承诺分别投资1亿元和2.5亿元建立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基金,按照中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渤海湾的环境污染,修复整体生态环境。[27]然而,康菲石油公司的补偿计划并未规定基金的设立时间、具体规模和补偿程序等细节。“搔首弄姿”的补偿方案难以满足补偿环境受害者和控制环境污染的要求。这显示出康菲石油公司溢油事故(一次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赔偿和救济难度。纵观国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有相对完善的环境救济制度和法规。以美国对“英国石油公司漏油事件”的处理为例,鉴于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的漏油事件,法院指控英国石油公司违反了《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和《濒危物种法》等几项法律。法院裁定英国石油公司应该设立一个赔偿基金来解决纠纷。美国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资金体系是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和减少环境污染损失的重要保证。完善环境污染救济法律制度,建立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信托法》,专门有一章对公众信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公众信任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理论上。2008年汶川地震后,银监会发布了《通知》,以此为契机,中国的公益信托制度进入了实践探索阶段。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环境基金的经验,将公众信托引入环境基金,建立环境污染事件赔偿基金制度,从而有效控制污染,赔偿环境受害者遭受的损失,拓宽法律救济途径。

三。设立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的必要性.........16
(一)风险社会中的环境问题……16
(二)中国环境污染事件的法律地位.......17
1,法律条款中的缺陷.......17
2、行政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18
3、公益诉讼难以进行...18
4、国外环境基金的调查及启示...19
(一)美国超级基金制度...19
(二)日本的公害损害赔偿制度...21
(3)外国环境基金的启示……22
五、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运作模式选择23
(1)基金会.......23
1、“郭美美事件”引发基金会危机.......23
2,基金会存在的问题.......23
(2)公共信托……24
1,公共信托制度的优势……24
2,公共信托中存在的问题……25
6,中国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体系建设.........27
(一)完善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的法律制度…… 27
1,信托基金法律地位调查…… 27
2,制定专门的单独法律以完善公共信托基金........27
(二)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的来源.......28

结论

环境污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间接性和潜在性决定了薪酬确定过程的复杂性。此外,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损害后果极其严重,甚至不可逆转。在确定《污染法》的责任主体或《污染法》的责任主体应承担责任之前,已经形成了环境受害者权利救济的“真空区,这使得环境污染难以控制,受害者损失难以补偿,不利于社会稳定或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有必要建立环境污染事件信托基金制度,以便及时控制环境污染,赔偿环境受害者的损失。
虽然我国在2001年《信托法》中规定了公益信托制度,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理论缺陷,如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和信托监管机构的范围不清、职责不清。在信托实践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公益信托受托人推出的产品“罕见”,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环境信托基金相比有很大差距。我相信,随着公益信托的本土化,通过完善公益信托的法律关系,以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公益信托必将成为我国发展环境公益事业的重要途径。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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