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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的法律认定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20字
论点:医疗,病历,过失
论文概述: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医学生物技术不断创新,我国基本卫生状况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国的卫生相关立法却未能适应社会发展制定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规范,加之国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人

论文正文:

一、医疗机构医疗过法律认定现状分析

(1)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法律承认立法现状分析
1。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立法现状
回顾我国医疗事故责任的历史,发现我国医疗事故责任的处理和调查始于20世纪50年代。卫生部于1950年颁布了《尸检暂行规定》等规定。各级医院建立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报告和登记制度。一些医院还成立了医疗事故评估委员会,以规范医疗行为。然而,医疗纠纷主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由于相关法规不完善,法院主要依靠政策来判决案件。当时,医疗纠纷的处理侧重于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例如,196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医疗事故案件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利用司法解释调整医疗纠纷。对于一些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甚至不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而是根据刑法的类推原则直接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它开始转向行政处理,但对部门的保护是严肃的。1978年5月,卫生部颁布了《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暂行规定(草案)》,该规定的颁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使得我国医疗事故的处理开始有“法律”可循。1986年4月公布的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任何侵犯公民身体并造成伤害的人都应赔偿医疗费用、因延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津贴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为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支付丧葬费和必要的生活费。1986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我国医疗事故责任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条例过分考虑医疗机构的福利性质,特别强调对医疗机构的保护。它规定了赔偿问题的有限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过于简单。随着医疗侵权纠纷的大量增加,《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甚至加剧了医患矛盾,负面影响日益严重。
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发布了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承担举证责任,其依据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医疗过错。也就是说,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虽然实践界对这一制度表示赞赏,但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应由医学会设立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规定了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并规定了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最高法律《证据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效力关系,存在不同意见。因此,实践中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患者方为了自身利益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申请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认定,医疗机构方为了自身利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医疗事故认定。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最高法院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基于上述立法过程,我国医疗侵权纠纷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畸形体系。著名学者杨立新教授指出:“现在医疗损害已经到了最混乱的时期。混乱是如此的严重,以至于我用一个更学术性的词来形容它,“三个双轨系统形成了一个二元结构”。这三种双轨制度是:具有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的双轨案由制度,即事实双轨制度;双轨赔偿制度:有关于人身伤害赔偿和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双轨鉴定制度: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这三个双轨系统已经够混乱的了。总之,它把我们目前的医疗事故责任变成了一个双重结构,即两个车厢。实际上,这种结构表明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并初步形成了防御性医疗局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体系结构异常,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医患双方不断抱怨。甚至法官也感到困惑,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官的判断权威。

二。病历在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法律认定中的价值

(一)医疗法律领域病历的内涵和外延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像、切片等数据的总和,包括门诊(急)病历和住院病历。它的材料形式是可以看到、听到和阅读的文件或文章,如字符、符号、图表、图像、切片、缩微胶片、计算机处理的数据等。由医疗机构持有或保管的;内容的实质是文件或文章形式的病历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主观判断。因此,病历可以分为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1。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病历”一词在“病历”保管义务中的使用存在争议。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使用了“病历和其他诊断和护理材料”,而在第二和第三次审查草案中,使用了“医疗文件和相关材料”。然而,200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报告》(第四次审查草案)第1条指出,第四次审查草案第58、61和62条中的“医疗文件”一词过于宽泛和不明确,应当修改为“病历”。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用卫生部相关法规中的表述,并将这些条款中的“医疗文件及相关材料”改为“病历”。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一章中确实使用了“病历”一词。就医疗文件而言,一般包括医疗民事文件、医疗证明或医疗意见和病历。在实践中,医疗民事文件主要包括门诊登记表、住院表、医疗合同、患者授权、知情同意书、医疗通知表、危重病通知、术前谈话、手术同意书和专项检查同意书。医学证明或医学意见通常包括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残疾证明、病假证明、疾病诊断意见、延期结婚意见、终止妊娠意见等。;病历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检、医嘱、实验室检查、医学影像检查数据、手术麻醉记录、病理数据、护理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无论使用的“医疗文件”或“病历”有多么不同,它们在法律领域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即通过分析找出医疗活动的真实情况,法律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解决纠纷,缓解冲突,达到公正的目的。此外,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还使用了“病历”。因此,本文对病历有了广泛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文进行了探讨。

iii。基于病历的医疗事故鉴定法....27
(一)根据病历对医疗事故进行法律鉴定.........27
1。我国病案管理现状与医疗事故...27
2。病历在医疗活动和医疗事故法中的表现...29
(2)从医疗活动的基本属性分析医疗过失的认定.......40
1。医疗活动本质属性对医疗过失法律认定的影响.......40
2。医疗活动的现代化.......42
(3)从医生和病人的社会角色和地位分析医疗.......42
1。从社会学角度分析医学模式的发展.......43
2。基于病历与医患关系的医疗过失法律认定.......44
4。对我国医疗过失鉴定立法完善的建议........47
(1)司法机构作为医疗过失的法律认定主体.......47
1。提高医疗过失法律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47
2。建立专业医疗纠纷司法小组.........47
(2)建立电子病历管理系统.......48
1。考虑到医疗活动的基本属性.......48
2。从医学活动中理解疾病的角度来看........49
3。从医患沟通的角度来看........49
4。从医疗过失的法律认定角度看.........50

结论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学生物技术的不断创新,以及中国基本卫生条件的不断改善,中国的卫生相关立法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也无法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此外,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人民健康需求水平也日益提高。这无疑给中国卫生法制带来了巨大冲击,直接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加剧,医患纠纷成倍增加,医疗纠纷司法解决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但是,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调节工具,在面对专业性强、社会关系双方信息不对称严重的医患纠纷时,必须有合理有效的识别标准,才能做出合理判断,达到解决纠纷、制止纠纷的功能。本文针对这一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基于病历的医疗机构医疗过失认定。以医疗标准为核心,以违反医疗责任为重点,以病历为纽带和切入点,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活动的内外因素,依法认定医疗过失。在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病历作为医疗活动的载体在医疗过失的法律认定中的重要性及其在医疗领域与法律领域之间的重要联系。为此,我们创新性地提出以病历为突破口,规范医疗活动,同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的解决和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认定提供有力支持。最后,笔者对我国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和我国医疗纠纷司法团队的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实现本文的目的,为我国医疗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做出微薄的贡献。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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