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600字硕士毕业论文出卖公民信息罪法律适用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600字
论点:个人信息,公民,本案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我们作为当代的法律人,是有责任和使命的。我们应该率先以身作则,运用合法手段推动、维护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把个人信息的相关犯罪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论文正文:
第一章案件审查和争议焦点
1.1基本案例描述
刘梁海在2009年3月至12月期间从谢辛冲购买了40多条手机位置信息,其中一些被出售到程春郊区牟利。刘梁海还从程春郊区购买了近10个个人信息,如通话清单。2009年3月至12月,程春郊区利用刘梁海从谢新冲那里获取了30多条手机位置信息,然后出售给刘洪波等人或用于公司调查。程春郊区还从刘洪波非法获取了近10条公民个人信息,如座机和手机的所有者姓名和地址,然后卖给被告刘梁海。2009年3月至12月,张鹰巢从谢新冲非法购买了10多个手机位置信息。本案的焦点首先是手机位置信息是否属于刑法第253条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因为移动电话位置信息不是传统的个人静态信息,例如姓名、职业、职位、年龄、婚姻状况、教育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议。那么,手机位置信息是否属于受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就值得讨论和分析。二是被告谢新冲是否构成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其是否属于特殊主体有一定的异议。同样,对于该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也没有司法解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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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判依据和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253条,被告谢新昌是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他是一个电信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该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其营利性销售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刘梁海、程春郊区、张鹰巢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刘梁海和程春郊区的一些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鉴于四名被告在被捕后可以如实认罪,他们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张鹰巢的罪行相对较轻,表现出悔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他可以被停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梁海犯有通过胡说八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被告程春郊区被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被告张鹰巢被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判决后,被告谢新冲认为原判决过重,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以来,北京市首起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已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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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案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2.1[案所涉相关犯罪分析/br/]虽然该案的判决已经完成,但在该案的审判中有不同的声音。这种罪行仍然是另一种罪行。因此,对本案所涉及的犯罪进行区分和分析,有助于加深对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便于司法实践中对类似犯罪的区分,给司法实践带来裨益。本案的其他被告均被判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谢新冲究竟为什么被判单独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我们将分析并找出这两种罪行的区别。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其他方式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情节严重的,以销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这两种犯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主体的不同要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而向犯罪分子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如行贿受贿)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以广州周建平为例。周建平非法从他人那里购买公民的个人信息,然后转售给林所在的诈骗团伙,从中获利。公诉机关最初指控被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法院最终判定周建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它否认周建平具有“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公共权力收集信息的能力。没有主体的特殊前提,行为人以出卖信息为目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牵连犯,只对非法获取行为进行评价。此外,同一主题,但由于信息来源不同,可能同时违反刑法第253条第2款和第3款。例如,如果电信工作者利用他/她的权力合法地获取公民的一些个人信息,并窃取他人公民的个人信息以供出售或非法提供,他/她认为多种罪行应该一起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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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案中“犯罪客体”、“主体”和“客观要件”的争议分析
2.2.1手机定位是否属于受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七修正案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一般认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位、年龄、婚姻状况、教育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地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在线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从表现的角度来看,上面表达的“信息”基本上是静态的,而不是动态的。与姓名、职业、职位、年龄、婚姻状况、教育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进行比较。3、手机定位信息是相对不断变化的,手机定位是随着手机在生活中的广泛普及而出现的一种高科技手段。这种方法是通过将电话号码与网络进行匹配来定位,最终实现被定位人的位置和实际位置。该位置信息的位置将随着被定位人的实际位置而改变,因此移动电话位置信息属于动态信息。国外个人信息的识别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日本刑法有一个关于侵犯秘密的单独章节,包括公开信、泄露秘密、泄露公司秘密和泄露内容。第317条规定:\"任何人在与客户或其助手的信任关系基础上,从事医疗、法律、会计或其他了解他人秘密的业务,或处于这种地位的人,无正当理由泄露他人了解其业务的秘密,应处以一年以下监禁、监禁或20万以下罚款至于该罪“秘密”的含义,日本刑法学界分为主观论和客观论,主观论认为只需要有隐藏的含义,客观论认为需要从普通人的角度来判断,而折衷论认为它应该既有隐藏的含义又有隐藏的利益。对于个人来说,上述观点没有多大意义。这是因为这是因为它渴望个人利益,如果这个人有隐藏的意思,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就可以普遍认为有隐藏的利益。在这方面,中国《指南》中提出的需要意义的表述与隐含意义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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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5
2.1案件所涉相关犯罪分析........5
2.2本案所涉“犯罪客体”的“主体”分析........7
2.2.1手机定位是否属于刑法保护........7
2.2.2谢新冲在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是否符合“违反国家规定”的定义........8
2.2.3谅解........9
2.2.4谢新冲的行为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10
第三章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13
3.1扩大主题范围的提案........13 [/BR/] 3.2澄清犯罪对象“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提案........14 [/BR/] 3.3完善《违反国家规定》中提及的前述法律法规的建议........16[/比尔/] 3.4建立严肃标准的提案........17[/比尔/] 3.5确立亲告罪的可行性研究........17
第三章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
通过对谢新冲案件的分析,虽然案件已经审结,但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公民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我们应该从案件中透视出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缺陷,如个人信息所代表的类别,国家法规中所指的“情节严重”的定义。当然,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并不局限于已经尝试过的案例,甚至每天都在我们身边发生。近日,央视3.15的节目揭露了安卓软件开发市场的混乱局面。软件开发公司通过软件的辅助功能不同程度地获取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手机位置信息、查看手机用户的通讯录、诱导用户上传头像等。对于发生在你我身上的事情,我们每天拿着的电话已经成为我们泄露个人信息的工具。该行业自律性差,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少。然而,非法成本低、法律规定的适用和操作不佳是关键。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漏洞,导致该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失去其目的和意图。我相信,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信息犯罪的情况一定会得到遏制。就本文而言,我个人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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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法修正案(七)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新的犯罪,仍然存在一些缺陷,这往往导致司法过程中的困难。本文分析了谢辛冲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分析了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罪,辨析了与该罪相关的犯罪,导致该罪的立法缺陷和司法认定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议扩大该主体的范围,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确定国家规定,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并说明口供犯罪的可能性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案例分析已经结束,但社会上各种个人信息披露仍在继续。信息披露的问题很可能会引发一场大火灾。这可以从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中看出。从学习型定向群体广告、司法考试课程答案和英语考试答案的推广以及人为的客户服务欺诈可以看出这一点。它可以告诉你某个案例,信用卡信息和方法正在不断更新。然而,前提是一个人越来越了解你的一切,从出生日期、性别、家庭住址等等。健康状况、学习专业、工作需求、家庭需求等基本信息。危害性不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动摇了社会道德基础。人们越来越失去对相关行业和社会的信任,这直接影响到社区邻里关系、政府形象、公共机构形象和商业主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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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