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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00字硕士毕业论文瑕疵出资股东上市法律制度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00字
论点:股东,除名,出资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作为一项防范瑕疵出资行为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损害的重要制度,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完善公司治理,全面保护诚信股东利益。

论文正文:

一、赃物出资与股东退市制度的关系

(1)瑕疵出资的定义
资本是公司经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人通过与自己的交易实现债权的保证和保证。无论公司法是采用法定资本制还是授权资本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首要义务。中国的《公司法》也规定了这一义务。但是,由于规定了注册资本分期付款制度,公司成立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有所降低,只保留了最低注册资本和分期付款期限。实收注册资本的足额没有设定为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导致“出资”现象存在大量缺陷。瑕疵出资可以分为广义出资和狭义出资。狭义的瑕疵出资仅指股东出资不完全或出资产权不良,不包括未足额出资和履行出资义务后撤回的出资。广义而言,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瑕疵,包括出资不完全、完全非出资和撤回出资。本文从广义上界定了瑕疵出资的概念。完全非出资是指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以任何形式缴纳出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公司未收到以股东名义存入银行账户的任何货币;二是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未向公司交付资本,未办理变更所有权手续,股东无权处分出资财产或权利。与完全不贡献不同,不完全贡献具有实际贡献的行为,但其财产或权利是有缺陷的。首先,充分履行出资义务不仅要求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与公司章程中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相一致,还要求符合出资期限的要求。因此,法定期限届满,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未达到认购或认购的股份数额的,视为不完全出资。其次,股东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时,如果仅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或仅办理变更所有权手续,将被视为不完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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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退市制度的含义
股东退市制度也可称为股东丧失权力、丧失权力程序、解雇或退市。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其名称和概念还没有统一的结论。一些学者将其定义为“当公司出现法律情况时,股东肯定会丧失其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一些学者还将其定义为“有限责任公司中被驱逐股东以外的公司股东基于法律原因强制解雇股东的制度”。虽然上述股东驱逐制度的定义反映了该制度的强制性、本质性和法律特征,但它忽略了该制度适用的前提,即股东行为实际侵犯了公司、其他诚实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第二个定义单方面强调驱逐权的行使主体,而忽略了对驱逐权所属主体的解释。因此,笔者认为,股东退市制度是指当股东违反股东义务严重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时,公司依据法律程序单方面强制剥夺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解散权是一种典型的根据单方意思建立法律关系的形成权。退市股东制度的实质是剥夺股东资格,消除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消除只能通过公司根据法律程序单方面表达意愿来实现。没有必要与已退市的股东协调达成协议。股东退市的法律后果将对退市的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可以看出,股东退市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解散权,具有形成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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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建立腐败出资股东上市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建立缺陷股东退市制度的必要性
缺陷投资违反投资义务将严重侵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缺陷股东退市制度,以规范和从根本上解决公司、诚实股东、债权人和缺陷股东之间的冲突。此外,司法实践中投资不足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现实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缺陷股东退市制度。从个人角度来看,为了降低市场经济中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市场不断要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使交易双方能够通过了解对方的综合信息来判断对方的履约能力、资产负债能力和信用额度,从而做出是否与他们交易的真正意义。如果交易对手通过工商部门或其他信息查询渠道得知公司资本不真实,必然会对公司缺乏履约能力和资本信用产生怀疑,增加交易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公司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从社会角度来看,历史的发展表明,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得到大多数学者和法律实践的支持。公司不仅作为营利法人实体存在,而且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强调其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然而,如果公司没有皮肤和头发,他们怎么能承担社会责任呢?在确保公司存在的基础上,退市股东制度剔除了有缺陷的股东,退市股东的认缴出资或股份通过转让给第三人或其他股东进行处理,从而确保公司资本实际由股东支付,国内经营不良稳健的物质基础和交易信用额度对外提高。可见,该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避免不良投资给公司带来的危害,而且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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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瑕疵出资股东退市制度的可行性
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的逐步成熟为我国瑕疵出资股东退市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全面把握退市股东制度理论的基础上,可以预见不同实体程序要素的立法效果,了解其优势,发现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因此,在构建我国瑕疵出资股东排除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各种制度的优势,防止暴露出来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构建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首先,国外对股东退市制度的理论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时期,从无到有实现了质的变化,在实践中完成了逐渐成熟的急剧变化。以德国为例,德国的股东退市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从解释其理论基础的各种理论的出现,到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批准股东退市制度,直到今天股东退市制度被司法实践普遍接受,其实质和程序要求都由立法明确规定。其股东退市制度的理论基础已经从公司法理论本身渗透到社区自治理论和社区分解理论等民法基础理论。其股东退市制度的司法实践已经从纯粹的纠纷转变为法律依据。这些丰富的理论成果对中国学者探索和研究这一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启发作用。其中,中国台湾学者杨任军写了一本关于德国股东退市制度的书,从其起源、发展和制度形成进行了分析,并对台湾股东退市制度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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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建立违约股东排除制度的建议.........9
(一)违约股东排除制度的实质性要素.........9
。股东出资瑕疵的客观事实.........9
2。股东出资瑕疵的主观因素.........10
3。瑕疵出资股东暂停上市的例外情况.........11
(2)瑕疵出资股东退市制度的程序要求.........12
1。提醒程序.........12
2。除名程序.........13
3。司法救济程序.........15
(三)上市制度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后果.........17
1。上市股东丧失股东资格.........17
2。上市股东股份的处置.........18
3。上市股东的责任.........20

3。关于构建我国瑕疵“出资股东回避制度”的建议

(1)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制度的实质性要求
股东瑕疵出资的客观事实是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实质性要求,但并非所有瑕疵出资都是瑕疵出资股东除名的原因,应根据其对相关利益的影响区别对待。股东完全未能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完全未能出资并撤回其全部出资。对这类股东适用退市制度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是一种严重的诚信缺失,他们不履行任何出资义务,而是享有相应的共同利益权利。这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诚实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最严重损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直接退市。股东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是指不完全的出资和部分出资的撤回。对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首先应考虑其不良出资比例,因为不同比例的不良出资对相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影响不同。只有对相关利益相关者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的股东,才能按照不良出资的法定比例从名单中除名,对不良出资比例较小的股东,可以通过股权限制的方式进行监管。一方面,这项规定间接鼓励股东缴纳出资。试想一下,他们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也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这无疑会造成一种错觉,即它们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会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它还可以维护公司的内部稳定,防止系统被犯罪分子滥用和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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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作为防止瑕疵出资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重要制度,瑕疵出资股东退市制度能够充分发挥改善公司治理、全面保护诚实股东利益、进一步避免债权人损失的作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退市股东与公司、诚实股东等相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正是基于该制度的优势及其对瑕疵投资行为的监管功能,国内外学者对瑕疵投资股东退市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缺陷股东退市制度建设的里程碑,是缺陷股东退市制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结果。然而,现有的立法规定只是缺陷出资股东退市制度的雏形,科学合理的制度尚未建立。基于各国成熟的理论知识和立法经验,实现自主创新,建立有缺陷的出资股东退市制度仍有必要。其中,在构建实体要素时,必须综合考虑股东出资瑕疵的客观事实和主观因素,以正确适用该制度,防止权利滥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然而,股东除名制度是程序性的,对除名程序要求更高。它不仅要求除名程序制度的标准化,还要求为有缺陷的出资股东除名制度建立上诉前程序和后续救济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程序公正。同时,明确的法律后果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要条件。只有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细致具体的制度建设,缺陷出资股东退市制度才能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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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