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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私募证券法律规制综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00字
论点:私募,发行,证券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私募与公募是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两种重要的方式,二者各具特点,各有优势。私募由于具有发行成本低、融资高效便利的特点,在资本市场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论文正文:

介绍

本文旨在借鉴美国的研究成果,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发行的不足。美国证券的私募发行和监管相对发达。虽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特殊国情,但对中国证券私募发行的研究仍然具有重要价值。美国证券私募制度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美国私募股权制度的构建主要以便利融资为主题,豁免制度是其核心特征。对于私募股权证券的发行,SEC2将免除其发行登记义务,政府将几乎不再监管私募股权证券以促进融资。美国的注册豁免制度为我国完善证券私募监管提供了有利的参考模板。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证券私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证券私募规则,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语境分析等方法。探讨证券私募立法中的相关问题,并试图对完善我国证券私募规则提出初步的立法建议。
……

2证券私募基础理论概述

2.1证券私募发行行为的界定
2.1.1证券发行行为的概念
目前证券私募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解释,我国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2013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都没有对证券私募做出明确的定义,而是仅仅规定了 “非公开发行”,对证券私募发行更是没有涉及。但是在我国证券私募多指,“定向募集”或“定向发行”,强调募集的定向性。而国际资本上的证券私募(Private offering)是指与证券公募^ (Publicoffering)相对应的概念。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4 (2)条通过免除条款对证券私募进行了限定“如果发行人的证券发行行为不涉及到任何公开发行的行为,那么此次的发行行为就可以免于登记。”随后美国通过联邦法律和判例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立法,明确了证券私募发行需要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同时针对不同的发行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发行资格和条件。日本并没有对私募发行作出明确的定义,和美国一样,规定公开募集的证券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公开募集之外的则定义为私募发行。我国台湾地区2006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第7条(2)将证券私募定义为“所谓证券私募,是指依本法发行股票之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四之六条第一及第二项规定,对特定人招募有价证券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