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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4字硕士毕业论文违法行政行为法律监督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6854字
论点:监督,检察,违法
论文概述:

本文是行政法学论文,主要论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法制的尊严是我国检察机关所承担的重要职责。

论文正文:

介绍

 一、选题意义所谓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为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依法对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抽象或具体行政行政为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孟德斯鸡对权力扩张本质的精辟阐述。行政权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它既是与人民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权力,又是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种权力。①因行政权具有扩张性、主动性、自由裁量性等特征,行政机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暴力执法”、“钓鱼执法”等违法行政行为屡见不鲜。上述事例表明,在我国,行政违法的案件普遍蔓延,且在此类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不能以行政复议、诉讼的方式得到维护,我们既能看到民众对行政违法监督的热情,也能体会到民众监督的局限性及个人的力量无法抗衡强大的行政权力的无奈。检察机关虽然被宪法赋予了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和权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因各方面的原因,却往往选择了沉默。实行行政法治,建立系统、完备的检察监督体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成为当前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加强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是完善我国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 展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对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亦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职责。在我国,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还没有完整的程序性法律可依,我国目前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三种模式。这些监督模式虽然涵盖范围较广,但由于各自存在的种种弊端,且大多属于事后监督,削弱了监督的权威与力度,在违法行政行为施行的领域还存在监督的死角和空白。对违法行政行为及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在行政管理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术研究领域,相关学者已作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述,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囿于学科研究范围,如何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进行检察监督的论述则比较罕见,理论和实践研究都还未深入,这也是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缺位(包括立法的缺位和执法的缺位)的重要原因,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统一实施造成了影响,因此,构建完整的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刻不容缓。.......... 第一章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概述 第一节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概念正确、统一是法制的基本要求和逻辑前提,法律的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正确、统一的行为模式。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就是要在公共行政领域保证不同场合、千差万别的行政执法个案中的行政法律适用能够遵从统一的行政法原则和规范,以维护行政法制的统一,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界定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为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对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法律监督。这个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第二,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惟一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专门国家机关,法律监督是它的基木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宪政体制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根木宗旨在于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第二节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有着深厚的法律依据,本文主要从宪法依据、单行法律依据和法规依据三方面进行阐述。一、宪法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宪法的这些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宪法根本法中的重要地位,为人民检察院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为与行政权的实体性相比,检察权是程序性的权力,通过这种程序性权力的行使,为立法、行政、司法权之间的制衡架设桥梁。因此,我国宪政体制下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律监督权的设置,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具有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是权力制约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的过程即依法治吏、依法治权的过程,法律监督机关的独立设置和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运作,使行政权的“惟我独尊”、\"无处不在”、\"无所不管”、“无所不能”成为不可能,这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各项公共事务,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具有极其重要的宪政价值。对行政违法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既是检察机关的宪法权力,同时也是它的宪法职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具有特殊地位。.......... 第三章我国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15第一节借鉴国外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15第二节明确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对象..........16一、将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17二、明确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类型..........18第三节强化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手段..........19第四节完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立法建议..........23 第三章我国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借鉴国外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是国外许多国家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总体来说,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发展比英美法系国家要早一些,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制度较为成熟,形成了良好的检察监督体系。英美法系国家在分权制衡理念的指导下,亦有独具特色的检察监督体系。前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着社会制度的变更,虽然大多数己经解体,但其在社会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对于违法行政的检察监督制度对我国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对违法行政的检察监督有充分的制度保障,英国总检察长权力相当大,在行政诉讼中,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参与诉讼,也可以把此项权力授权给其他公民,以他的名义提起诉讼。正如英国行政法学者威廉韦德所说的,在英国应检察长的请求,法院可以遏制公共机构滥用权力的行为。因此,代表国家的检察总长有这方面的起诉资格,而私人原告则可能因为其不比别人在涉及行政违法的事情上有更多的利益而被拒绝给予救济。为此检察总长通过出借他的名字使得公民个人在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的救济时得以为阻止行政机关的某种违法行为而提起诉讼,通过这种方式检察总长使得禁止令或宣告令这种捍卫私人权益的救济转变成了公共利益领域的公法救济。........... 结语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法制的尊严是我国检察机关所承担的重要职责。行政检察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理性价值、固有内涵及现实路径,解决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的缺位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推进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是完善我国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对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亦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