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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商税收问题研究绪论,C2C税收奸商应该吗?

C2C电商税收问题研究绪论

C2C税收奸商应该吗?C2C交易成为国家税收黑洞,政府在遇到困难时会谨慎行事。对于中国2000多万个个体企业来说,C2C电子商务正成为一顿免费的丰盛午餐。虽然一些C2C网站是免费的,但税收似乎离它们太远了。今年3月,广东省人大代表陈学希出席了“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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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认证认证简单C2C模式是一个根本问题,C2C几乎所有的问题都源于此 要注册和验证在线商店,您只需要任何身份证、与身份证对应的银行账号、电子邮件和其他元素。用户在C2C网站上注册身份,然后一步一步操作。第三,C2C模式建立于1998年,以易趣为标志。C2C模式主要被易趣、淘宝、派牌等公司采用。 C2C电子商务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在线交易行为。C2C电子商务企业采用为买卖双方搭建拍卖平台、按比例收取交易费用或提供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B2B指企业对企业(Business to Business),即企业对客户(business to customer)是根据交易对象的电子商务分类之一,即商业组织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通常基于在线零售。1.C2C电子商务模式为买卖双方进行网上交易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换平台;2.为买卖双方的在线交易提供一系列支持服务;3.大量用户和复杂的身份;4.商品信息丰富,商品质量参差不齐。5.有许多交易,但每笔交易的交易额低于c2c交易过程的交易额。C2C电子商务是消费者之间的商业模式。它为消费者提供了通过互联网进行相互交易的环境。00在线拍卖和在线投标。本模块模拟C2C模式的在线拍卖网站。通过网上拍卖过程中的实际操作,学生可以深刻理解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内涵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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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导航:[摘要/目录]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优化研究[第1章] C2C电子商务税收研究简介[第2章] 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第3章] C2C电子商务在现行税制中应用存在的问题[第4章]域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及启示[第5章]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总结/参考]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改进分析总结及参考第1章导言1.1研究背景和背景 1.1.1研究背景 近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快速扩张。电子商务交易属于一种新的商业运作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促进国际贸易交流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资本交付方式、双方的信息交流方式以及物流中的货物交付方式。电子商务将传统贸易中的资金流、票据流和物流有机统一起来,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它使双方实现了互利共赢,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正是因为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交易运作模式,使得税务机关在企业税收征管方面面临新的困难。在纳税人税收遵从得不到保障的背景下,如何防止电子商务企业偷税漏税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课题。 在电子商务的分类中,以个人和个人交易为特征的一种电子商务称为C2C电子商务,C2C电子商务中最知名的交易平台是淘宝网站,即个人网上商店和个人消费者选择借助淘宝平台购物和支付,最终达成交易。 C2C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中占有重要的比重。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卖家是个人。个人可以使用移动电话或计算机和其他网络设备与个人消费者进行交易,无需时间和空。C2C电子商务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降低了失业率。 C2C电子商务中的网上商店数量众多,商品或服务种类繁多,能够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并给消费者随时随地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的机会。 在互联网普及的背景下,C2C电子商务给偏远农村带来了远比中心城市更大的便利,因为一方面C2C电子商务为农村水果、草药等特产的快速销售提供了新的渠道,另一方面C2C电子商务使农村消费者有更多的机会购买普通商店难以买到的商品。 现在,各行各业的工人都参与到C2C电子商务交易中,这恰恰表明了它在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作用。 C2C电子商务有助于降低失业率,增加政府税收,促进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然而,由于交易双方高度隐蔽,交易商品种类繁多,交易过程不需要系统的记录进行跟踪,交易时间和空之间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规定和征管实践。 现有的税收征管系统是针对现实行业的经济发展,因此不能适应C2C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例如,如何对个人网上商店进行税务登记,如何确定纳税行为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现有的税收制度不适合C2C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使得它缺乏税务机关的有效税收监管, 以个体网上商店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交易和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线下传统交易,仅仅因为交易方式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费。 C2C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经历了最初的成长时期,并逐渐走向成熟。它的特点和商业模式的法律已经揭示。这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的最佳时机。 1.1.2。研究的意义 C2C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交易商品种类丰富,交易过程中无需系统记录和保留痕迹,交易时间和空之间存在不确定性。C2C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当前税收征管中的税法原则、税目和税基、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现行税制不适应C2C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目前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管。商业模式在最初的成长阶段后逐渐走向成熟。它的特点和商业模式的法律已经揭示。这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以适应C2C电子商务发展的最佳时机。 因此,本文基于我国C2C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但不适合我国税收征管的现状,结合国内外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税收优惠设置、税收要素确定等税收征管实践的比较以及不对称信息背景下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博弈分析。本文对C2C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应用的影响、对税法应用的影响以及对现行税收监管模式的影响进行了评价,并经过分析总结,提出了改进C2C电子商务现行税收征管的可行对策,以促进政府税收的提升和C2C电子商务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1.2文献综述 1.2.1外国研究现状 (C2C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研究奥斯坦·古尔斯比(2011)1经过对美国和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深入研究,发现美国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早,电子商务形式相对成熟,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税负的增加不太敏感。然而,为了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将其保持在免税状态。 欧盟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税负的增加更加敏感。然而,为了税收公平,政府仍在积极对电子商务征税。 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保持税收态度。 杰特(2003)2在研究了欧洲税收征管的困境后,发现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难以与欧洲税收制度相匹配,即欧洲税收制度无法实现电子商务的有效税收征管,因此建议改变现有的税收制度。 江、林(2014)3在研究了欧洲税收理论和税收征管模式后,发现欧洲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式现在远远落后于欧洲电子商务的发展,欧洲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制度应该进行全面改革,以适应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势。 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仍然保持免税态度。 回力尔·D(2012)4发现,美国老年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税收负担的增加更加敏感,而美国年轻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税收负担的增加不敏感,因为年轻消费者更重视电子商务的简单性和快速性,能够接受税收负担的增加,这为研究美国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Wirjant(2007)研究了加拿大消费者支出和电子商务税收之间的敏感性,发现当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商品税上升到14%时,电子商务交易量将下降44%。对电子商务征税会抑制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现在不是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好时机。 (2)《C2C电子商务比特币税收研究》(2005)5提出,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是各种交易的关联方产生交易关系的一种方式,因此可以根据互联网的数据流对税收要素进行电子商务税收 他的观点很有创意,考虑到了互联网和税收系统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不同税收对象的税额与数据流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显示出很大的比例。这种方法对电子商务征税是不可行的。 阿图罗(2005)6他提议根据互联网上的数据量征税,并形成一个共同的税制,即双边投资条约税(BIT TAX)。但是,比特税是以数据量为基础的,与电子商务交易量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很难达到征税的目的。此外,比特税作为一种新的税种,与现行税制重叠,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易区分,从而影响税法和征管效率。 基思(2001)7在研究了欧洲的税收制度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之后,他发现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业。电子商务虽然不适合现行税制,但仍符合现行税制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适当修改,使电子商务能够获得有效的税收征管,而无需征收新的税收。 张楚(2014)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提出修改国家税收制度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经合组织认为,目前的国家税收制度无法应对国际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双边投资协定税(bit tax)和预扣税(pretty tax)等税收方案不适合处理国际电子商务交易,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给进口国造成税收损失,可能导致资源错配,阻碍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 由于国外C2C电子商务的特点与电子商务的特点相同,并且实行相同的税收管理,国外文献中几乎没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单独研究,即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可以参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国外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是否征税和如何征税上。详细研究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敏感性对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具有借鉴意义。然而,对税收对象、税率等税收要素的研究却很少,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和税收征管现状,制定并实施有效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 1.2.2国内研究现状 (C2C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研究 目前,国内对C2C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的研究分为两种态度:应该征税和不征税,但主流观点仍然是支持征税还是暂时不征税,而是为征税创造条件。 支持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如下。刘鹤民(2007)9发现,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C2C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以其便利性和低成本在互联网的帮助下迅速发展。然而,新兴的C2C电子商务并不像传统商业模式那样受到同样的税收监管。因此,由于不同的商业模式,同一个行业有不同的税收负担。只有C2C电子商务和线下实体店商品同等征税,税收导致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公平经营才能得到纠正 朱戈(2015)10根据中国税收制度,C2C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但本质上它仍然是一种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交易。同时C2C电子商务不属于免税范围,而是处于税法尚未完全规定的状态。 事实上,我国大多数个人网上商店由于C2C电子商务利润而没有向税务机关缴税,这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随着C2C电子商务的发展,财政收入的损失将会更加严重 不支持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如下,郭茂飞(2007)11号认为C2C电子商务税收项目目前无法确定,C2C电子商务一般由个人或企业经营,将经营规模从整体分散到网上商店经营商品和服务 C2C电子商务的应税项目和税率无法确定,将导致C2C电子商务交易税后成本增加。消费者是税收负担的最终承担者。由于商品价格上涨,消费者减少了电子商务交易。因此,对电子商务草率征税将抑制电子商务的发展。 金鹏(2016)12认为C2C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影响了传统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要素的确定。例如,C2C电子商务中的个人网上商店所有者和消费者可能在他人身份信息的帮助下注册和开设网上商店,这使得纳税人很难弄清楚。C2C电子商务交易会借助物流完成跨省交易,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例如,在QQ群中销售在线课件的百度云网络链接,税务机关无法监督交易是否完成,交易完成的金额,交易场所和交易产生的收入成本,C2C电子商务带来的新商业模式的特点仍在显现。现在盲目开征C2C电子商务税可能会影响税收的合法性,所以最好等到行业相对成熟后再开征。 (C2C电子商务如何征税的研究 钟燕(2009)13号认为,应完善电子商务税法,确保电子商务的稳步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有必要设置一些税收优惠措施,以给予处于电子商务稳定发展增长期的行业空。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主要是完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例如,在相应的税收规定之后增加具有电子商务特征的项目。 白岩峰和张琪(2014)认为,我国不同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网络覆盖和使用水平不同,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应给予经济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 黄黄辉(2015)认为,目前税务机关很难检查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虚假信息。C2C电子商务有多种形式,从交易平台(如Taobao.com和微信群)到支付方式(如支付宝、网上银行和微信转移)。尚不清楚C2C电子商务交易是在个人网上商店的注册地、实际营业地还是交易地征税,这些争议是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之前必须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施应晖(2016)14号发现C2C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很难确定。例如,增值税通常以收到销售款项或开具发票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然而,由于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双重影响,C2C电子商务收到销售款的时间无法直接确定。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双方都不知道发票,个体消费者可能不需要发票抵扣,个体网上店主也不愿意在交易发生时主动开具发票。 尽管C2C电子商务征税需要考虑的问题相当复杂,但我国对如何收集和管理C2C电子商务仍有许多研究。鹏鹏(2009)15如果你想提高C2C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性,就需要有效监控C2C电子商务纳税人的交易信息,即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监管,比如与阿里巴巴合作,借助阿里巴巴淘宝交易平台实现淘宝个人网上店铺交易的全程税务监控。 此外,对电子商务的监控也可以通过开发和安装“电子商务税务软件”(e-commerce tax software)来实现,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自动扣除费用。 徐新浩(2011)16认为,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卖家往往是个人网上商店,规模小,经营规模小的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相对较弱,税负承受能力较低。征税前,有必要通过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制定较低等级的优惠税率。同时,税务机关需要提高税收队伍的素质,特别是英语基础和计算机知识良好的税务专业人员。税务机关需要努力降低税收成本,不要给企业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 任郭哲(2018)17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经验,因为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结合互联网形成的一种新的商业形式,电子商务国际化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借鉴优秀的国际经验,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将有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C2C电子商务监管研究 张国稳(2010)18认为C2C电子商务交易在互联网上有大量的销售渠道。交易双方无需特殊的会计记录即可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这些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独特性导致现行税收制度无法满足C2C电子商务的税收要求。C2C电子商务税收体系应包括税收征管和税收监管。包括税务稽查和税收数据采集等方面,因此当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需要在考虑C2C电子商务交易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周隽隽(2015)19认为,基于增值税层层流转和票控税的传统增值税交易的特点,在目前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中已经失败,这是C2C电子商务无法得到有效监管的重要原因。 增值税的最大优势在于,增值税链中的每一个交易环节都需要开具一张含有增值税产值的税务发票,并获得一张发票来抵消增值税的进项金额,从而最终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然而,自C2C电子商务交易开始发展以来,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交易凭证关注不够。消费者对发票的需求较弱,电子交易记录容易修改或删除,这使得C2C电子商务交易中卖方的纳税遵从性较低。C2C电子商务卖家出具的假钞和恶意篡改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在生活中屡见不鲜。税务机关几乎不可能通过发票控制增值税来控制C2C电子商务交易税 宋志清(2016)20在深入了解C2C电子商务交易全过程的基础上,设计了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系统。监管体系包括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几个税收要素的控制和税务稽查建议。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不适用的地方,但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国内C2C税收征管研究表明,虽然C2C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蓝海模式,但考虑到C2C电子商务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只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税收征管也应该被接受,否则会导致同行业不同交易模式造成税收负担不均,导致市场经济交易失真。国内学术界主流认为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是必然趋势。 C2C电子商务的特点冲击了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要实现对C2C电子商务的有效监管,就必须考虑C2C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和运营模式的特点,并结合C2C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来完善当前的税收征管模式。 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时,应设置不同发展阶段的税收优惠和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 国内C2C税收征管研究主要探讨我国C2C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并得出应进行税收征管的结论,但在如何进行税收征管,尤其是如何进行有效的税收监控方面,仍然缺乏切实可行的措施。 1.3研究内容和方法 1.3.1研究内容 本文以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为重点,提出改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的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和背景、国内外电子商务研究进展、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点。 第二部分介绍C2C电子商务的概况和发展现状,以及C2C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关系。这部分是接下来章节讨论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础。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C2C电子商务对当前税收征管体系的影响,包括对税收适用原则的影响、对税法适用性的影响以及对税收监管现状的影响 第四部分介绍了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经验。由于C2C电子商务是国外的一种电子商务,一般没有必要做详细的区分。因此,主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适合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系统。 第五部分在分析前几部分税收征管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对策,包括如何运用税收理论中的原则,如何修改税收电子商务部分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在税源监控中的措施。 1.3.2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如下:(1)文献研究法。本文在阅读大量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加深了对C2C电子商务历史和现状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和C2C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 (2)定性分析。文章第三部分建立了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双方定性分析的博弈模型,探讨了实施有效税收监管打破信息不对称状态、提高税收遵从性的必要性。 (3)定量研究方法。本文从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和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站收集C2C电子商务数据报告,对电子商务和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进行数据分析,并建立本文的数据分析基础 (4)元素研究方法。本文将详细分析税收征管中涉及的所有要素,包括税收征管环节、税收制度要素、税务稽查等。并为C2C电子商务在全国的发展逐一寻找最合适的税收征管方法。 (5)跨学科研究方法,由于税收本身具有经济学和法学的双重特征,税收征管是一项综合性活动。本文从经济学(包括博弈论和税收)和法学(包括税收原则、税收主体法和税收征管法)以及管理学的角度对全文进行了分析。 1.3.3论文创新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基于C2C电子商务的发展,完善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从而对C2C电子商务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 首先,在阅读了大量关于C2C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的讨论后,明确提出C2C电子商务应该在遵循征税原则、基本税收原则和优惠税收原则的基础上征税,因为这是确保税收不流失、C2C电子商务产业顺利发展的最佳选择。 其次,本文从具体的税收要素出发,分析了C2C电子商务在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中的不适用性,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税法的建议 第三,分析了C2C电子商务不适应税收监管的现状及原因,发现C2C电子商务对税收监管的最大影响是信息不对称,并提出了提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认识水平的建议,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性,改善税收征管。 返回本文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