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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8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故意杀人罪的死刑与量刑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58字
论点:死刑,量刑,案件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针对林森浩投毒一案,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相关法律,主张制定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的量刑适用标准,以减轻我国目前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案件的死刑适用。

论文正文:

介绍

1.1选择专题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人权意识日益增强,我们的社会开始特别关注死刑案件,特别是被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案件。我国此类死刑案件的数量一直很高,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也热衷于报道和评估此类案件。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发生的“林森浩中毒案”就是一例。虽然此案只是一个普通的由民事矛盾引发的谋杀案,但由此引发的媒体和网络舆论却存在分歧,甚至引起了全国网民对我国法律、社会和教育问题的争议和思考。林森浩中毒事件发生后,各种媒体聚焦于凶手的方法和动机,各种猜测极大地吸引了人们对该案的关注。纵观案件从一审到二审三个阶段的整个故事,即事件、审判和审判,媒体的关注一直在引导舆论。舆论压力也直接影响法官的量刑。尤其是一审判决后,本案的量刑争议也成为媒体和舆论关注的焦点。2014年2月18日,本案一审立即判处林森浩死刑。公众,包括一些法律专家,将他们对这一判决的态度分为两个对立的党派,每个党派都持有自己的观点。一方认为法官判处的刑期太重,林森浩不会因此而死。另一方面,应该立即适当地执行对林森浩的死刑,这是法律正义的体现。2014年5月,由复旦大学一名教授发起、177名学生共同签署的《林森浩学生未被判处死刑请求书》连同另一份《声明》被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被告林森浩今后有机会重新开始,照顾受害者黄洋的父母。这封联名信一公之于众,当联名生站在林森浩减刑营时,社会立即爆发了许多学者、公众和网民对林森浩死刑的讨论。在这一点上,关于林森浩死刑严重程度的争议也在公众舆论和意见中被推到了高位。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二审宣判“林森浩中毒案”。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将依法提交最高法院批准。由于本案二审后申请最高法院批准死刑的结果尚未做出,本文仅讨论林森浩中毒案件一审中与死刑和量刑争议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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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英美法系国家对杀人罪的死刑进行了分类,并有自己的不同类型。根据美国《量刑指南》中确立的基本犯罪等级,如果案件的量刑范围是针对属于一级谋杀的犯罪记录类别(1-6)确定的,则基本犯罪等级设定为43,基本刑罚金额为无期徒刑。属于二级谋杀,基本犯罪级别为3级,基本刑罚从监禁135个月到293个月不等。(1)美国的死刑判决程序逐渐从建立死刑陪审团过渡到死刑案件的两部分审判,最终使死刑判决程序独立。美国法学家认为任意判处死刑是违反宪法的。从1972年弗曼诉格鲁吉亚案开始,在美国历史上判处死刑长达四年是违宪的。对此案,九名法官表达了各自的意见,五名法官认为判处被告死刑违反了宪法。大多数人认为(五名法官的意见),三名法官的论点是对被告适用死刑是不平等的。本案中死刑的不平等适用,即量刑的过度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死刑判决的任意性和不可预测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判处死刑的法律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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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森浩中毒案例总结

2.1案情摘要和判决结果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后残留的有毒化合物拿到实验室存放到宿舍,并注入饮水机水箱中。2013年4月1日早上,和林森浩共用卧室的黄洋起床喝水。喝酒后,他开始作呕,最后由于身体不适而住院。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杨静因抢救无效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复旦大学“41”案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林森浩。2013年11月27日,“复旦中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在法庭听证会上,林森浩承认中毒,林森浩说:黄洋和其他学生开玩笑说愚人节就要到了,想做个节目来欺骗人们。那时,林森浩看到黄洋非常自豪地笑着,想起他听说过其他学校用毒药来骗人。他心里想,他会先毒死黄洋,这种毒药被用来和受害者开愚人节玩笑,让他感到不舒服。林森浩说,在有了“整顿”黄洋的想法后,他于2013年3月31日找到了他的同学吕鹏。从吕鹏拿到实验室钥匙后,林森浩拿走了装有75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个已经吸了大约2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那天下午5点多,林森浩回到了自己的宿舍。和他睡觉的黄洋和格·琦君不在场。林森浩把所有的药水倒进饮水机。毒药的剂量,公诉机关认为,林森浩将向饮水机中注入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超过致死剂量10倍以上。警察发现了这两个人的关系。林森浩对黄的关系不满意,因为生活琐事。据知情人士透露,事实上,林和黄已经争执了一段时间,林森浩对黄的不满已经积累到了最后一步。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森浩中毒案。(1)一审判决下达后一个月,复旦大学教授赞助的177名学生的《未判死刑请求书》连同另一份《声明》一起被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被告林森浩应有机会活下去,让他重新开始,并在未来照顾受害者黄洋的父母。然而,黄洋的父亲黄国强表示,他不能接受复旦大学的请求。2014年3月14日,林森浩写了一封道歉信,希望通过律师将其转给黄洋的父母。然而,黄洋的父亲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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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争议焦点[案中的死刑和量刑/br/]在林森浩中毒案的一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林森浩是实施间接故意杀人还是直接故意杀人。被告、反对死刑的专家和公众认为,林森浩出于恐惧不敢及时承认和披露犯罪事实,不希望黄洋主观死亡,因此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一方面,支持死刑的检方、专家和公众认为,林森浩主观上希望并追求黄洋的死亡,因此直接故意杀人。双方争议的原因如下。林森浩说,在黄洋被送到重症监护室后,他仍然抱有黄洋不会死的幸运心态。“4月5日,我和我的同学去看他。那时,他在我们的重症监护室,透过窗户看到他的表情是很自然的。那时我不敢和他说话,我所有的同学都和他说话。在路上,我说这是一个疾病过程,将来会变得更好,这也是对我的安慰。6日,我独自去了医院,见到了他的父亲和一名顾问。我8号又去看看他是否好转了。”辩护人暗示林森浩害怕黄洋会死,所以他去医院看看黄洋的情况是否有所改善。此外,辩护人称,林森浩后来在网上询问了二甲基亚硝胺的相关信息。控方认为林正在研究如何让黄蝶离开,他的理解是林很害怕,最好希望黄不会死。检方表示,黄洋被录取为博士候选人基本上不成问题,而林森浩没有申请博士学位,并为此感到嫉妒。辩护人说,林森浩已经找到了一份理想的工作,对黄洋没有嫉妒。辩方认为,林森浩没有主观地追求和希望黄洋的死亡结果,不能被视为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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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死刑的法理分析...13
3.1此案应归类为间接故意杀人...13
3.2对被告认罪悔改减刑的分析...16
3.3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死刑案件的判决适用情况的分析........18
3.3.1民事纠纷的含义......18
3.3.2判决在民事纠纷引起的死刑案件中的适用........19
3.4公众舆论对法官判决的影响......20
4关于中国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建议....25
4.1故意谋杀罪死刑的立法改进........25
4.2扩大认罪和悔罪被告的死刑减判范围........30
4.3制定民事矛盾案件适用的处罚标准........32
4.4平衡舆论对法官刑罚的影响........33

4对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的建议

4.1对故意谋杀罪死刑的立法改进
从林森浩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并不具体和实际。法院认定,林森浩的“极其严重的罪行”是主观臆断和缺乏证据支持,这是导致林森浩死刑的原因之一。作为我国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极其严重犯罪”有助于明确具体地界定其内涵。面对我国刑法中“极其严重犯罪”定义不清的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在进行讨论。对于“极其严重的犯罪”,我国的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种观点是:犯罪极其严重。一方面,这意味着犯罪分子有很深的主观恶性,不能改造或基本上不能改造。另一方面,这意味着罪犯的犯罪活动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一方面,它不能被视为最严重的罪行,也不能适用死刑。(1)第二种观点认为,罪行极其严重,首先应包括从主观方面来看,“极其严重的罪行”是指罪犯的罪行必须是故意的,一般来说,应伴有某种卑鄙的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第二,从客观方面看,“极其严重的犯罪”是指犯罪人造成的客观后果特别严重,即犯罪人必须造成他人死亡或同等或类似的后果。此外,“极其严重的犯罪”还必须基于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的一系列因素,表明罪犯的人身危险极其巨大。(2)第三种观点是:犯罪极其严重,即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3)第四种观点是:“极其严重的犯罪”(ExternaL serious crime),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别严重,罪犯的人身危险特别严重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犯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罪犯的人身危险也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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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推进我国死刑标准化改革,确保死刑案件量刑的平衡和公平,是限制和减少死刑乃至逐步废除死刑的最有效途径。摘要:在对林森浩中毒案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现行死刑判决立法和程序中的相关问题,并对死刑判决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建议。这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刑事犯罪中死刑的威慑力量,对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死刑案件中的量刑问题。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在死刑案件量刑方面的经验,应逐步改革我国死刑的量刑,完善立法,建立相应的司法机制引导舆论,严格适用死刑标准,合理适用死刑缓刑制度,加强死刑案件适用的司法解释,科学合理地适用死刑减刑情节,确保实体死刑案件量刑的公正性。我相信,这方面的完善能够有效实现我国死刑案件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死刑的适用更加准确,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