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800字硕士毕业论文对活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深入审视与思考。

3800字硕士毕业论文对活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深入审视与思考。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00字
论点:法律,法学,社会
论文概述:

本文通过对埃利希所处的历史背景以及其思想本身的深刻探究,我们可以看出在他的法律思想中,其对活法国法的独特见解也是对法学思想的一次革命性突破。

论文正文:

一、批判与继承: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的成长背景

(1)回应:理论是为了追求社会现实而产生的
自17世纪以来,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表现出对国家政治权力的绝对控制,政治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威也在这一时期确立。19世纪末20世纪初,他们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随着这一重大变化的发生,各种社会冲突逐渐加剧。战争、经济危机、失业率急剧上升等社会问题。经常发生。旧的利益结构变化迅速,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在此期间,新旧利益冲突也正面交锋。这些社会问题需要大量、频繁地通过法律来应对和解决。
基于对当时法律现状的初步研究,不难发现,自19世纪中期实证主义在反对形而上学理论的运动中取得胜利以来,分析实证主义法已经成功地取代了自然法,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但是,它坚持反对任何先验推测的态度,将法律研究限制在实证材料的范围内,强调法律的自主性和普遍性,强调立法的重要性,认为立法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结构简单、稳定性强、规范明确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那些在法学院接受过正规教育的律师、法官和律师来说,法律是一个完美的体系。通过三段论演绎逻辑推理,它们可以得出满足当事人和社会的结果,从而实现所谓的依法治国和社会正义。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他们信奉“法律主义”的价值理念,认为实现法律正义需要在法庭上严格遵守法律。在这样的限制下,法律很容易被想象成一台自动售货机,它把国家颁布的法律放入其中,并根据法律宣读法院的判决。立法者、法官和律师也沾沾自喜地在他们自己的办公室里“闭门工作”,进行他们所谓的法律研究的“演绎逻辑”。然而,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一些法律研究者逐渐意识到,这一分析规律所倡导的理念和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他们束手无策。他们认为,我们必须摆脱传统分析法和概念法的束缚,对法律结构进行全面调整,创立新的法律理论,将法律与社会联系起来,突破传统的法律范畴和思维空,停止将法律研究局限于诠释现有法律,认为法律应该为政府解决社会问题服务,并为国家立法和司法提出建议。事实上,西方有着法律与社会相联系的悠久传统:古希腊的柏拉图共和国和亚里士多德的“社会概念”,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的“社会本质”思想,17世纪休谟的“法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社会体系”理论,以及启蒙运动时期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社会环境对法律的影响。..............................
..............................

二。自我存在和自治:社会标准下的生活法

“国家法不是任何社会中唯一完整的法律。不管它的作用有多重要,它们只能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一部分。除了国内法之外,还有各种其他类型的法律。”
埃利希认为,没有受过训练的法学家怀疑过去的法律有很大一部分不是由国家颁布的。即使在今天,在很大程度上,法律仍然有一些其他的来源。法律的唯一形式不仅仅是国家颁布和批准并颁布和实施的法律,国家也不是万能的。即使在国家权力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国家也只关心与其统治有实质性关系的事业,并通过制定法律来管理它。对于那些它忽略和不关心的规范,它们确实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在我们的行为中发挥作用。国家表现出极大的冷漠。国家不会通过制定国家法律来规范它,这些不受国家重视的规范有时甚至完全控制我们的行为。在西方传统中,特别是在早期,法律“不仅主要来自国家的立法权,而且主要来自许多个人和团体在日常交往中建立的关系。”
埃利希在接受历史法学院习惯法理论的同时,并没有遵循历史法学院关于习惯法的理论。他认为,虽然历史法学派并没有盲目地坚持国家颁布的法律就是法律,而是坚持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这种纯粹追求自然法而忽视真实法的法律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他们对实证法的轻视态度,从而他们不研究甚至不关心国家颁布的国家法律。这也是历史法学派难以突破的瓶颈。他们坚持的民族精神并不清晰可见,他们所拥有的是无尽的神秘,他们没有勇气将自己的理论应用于现实生活,更不用说现代社会了。作为社会学和法学的先驱,埃利希在吸收其普通法思想的基础上,创立了自己的法律思想理论,即活法。他通过当时出现和盛行的社会学方法,特别是涂尔干的社会事实理论和社会整体主义的应用,把法律视为社会的产物。他还将法律研究融入社会,通过直接观察来研究法律。他还提出,“在当时和任何其他时代,法律发展的重点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

二。自我存在与自治:社会本位下的生活规律.........................................12
(1).............................13
,一个基于社会生活运作逻辑的法律概念(2)..........................................................15
(3)活法在社会中的适用........................................................17
(4)适用活法的困难......................................................21
3,冲突与协调:对现行法律与国内法关系的深刻回顾与思考……23
(1)活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内部紧张关系........................................................24
(2)现行法律与国内法之间的互补性和协调性..........................................................32
(1)工程类别:..................................................................................42[/比尔/](二)论文类别:..................................................................................44
作为法律社会学的大师,............................................................................................................

埃利希的思想无疑是深刻的。他不仅在法律理论上有了很大的创新,在法律方法上也有了很大的突破,对当代产生了重要影响。埃利希在关注生活规律的同时,也强调了国家法律的重要性。他认为,在国家出现后,国家需要为自己的统治制定法律,这导致了国家法律和现行法律的共存。事实上,活法和国家法的问题是一个永恒的争论话题,因为社会结构在不断变化。在一个社会里,可能有“暴力的力量”,可能有“同意的力量”和“长者的力量”。
在一个各种权力交织在一起的社会中,权力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有互动,这也反映了法律多元化的必然性。在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埃利希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他坚持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他把国家的法律、生活的法律和社会放在一起研究,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并用二分法协调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1。作为行为准则,人们应该遵守社会的内部秩序。这个群体的内部秩序规定了每个群体成员各自的身份、地位和责任,并规范他们的行为,从而根据其要求实现真正的正义。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确立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持适用的国内秩序与国家法律和社会精神相一致。
2。作为一种判断标准,法官应该忠于国家法律。当有法律来判决一个案件时,法官应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获得该案件的判决规范。只有当法律解释用尽但无法获得合理的判决规范或存在法律漏洞时,法官才能根据案件的法律事实做出判决。即使在后一种情况下,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任意作出判决,但他仍然必须受到约束:他们的判决必须符合现行法律和法学的原则。他既重视国家法又重视生活法的思想在当今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深远的借鉴意义。...................

参考
[1][·奥派]保罗·埃尔利希:《法律社会学原理》,舒国盈译,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2][·奥利亚]尤金·埃利希:《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则》,叶益铭、袁振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
[3][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转。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法律]雷内·大卫:《当代主要法律制度》,齐朱升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
[5。[英语]罗杰·科特韦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
[6][·德]阿瑟·考夫曼和温弗里德·哈斯莫尔:《当代法律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转。郑刘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美国]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8][·德]托马斯·莱塞尔:《法律社会学导论》,高徐俊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9][美国]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译。梁志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0][·德]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律的使命”,转。许章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1]尤金·赫里奇:《法律社会基础》(复印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12]奥斯丁. m .钦亨戈:《法律与社会理论》(复印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
[13]乔治·里策,《古德曼:古典社会理论》(复印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苏亚·普拉卡什·辛哈:法理学:法哲学(复印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15]罗伯特·埃里克森。《没有法律的秩序,邻居如何解决争端》,哈佛大学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