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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法律方法与法律论证理论——法律的理性维度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48000字
论点:论证,合理性,法律
论文概述:

本文把法律方法论所追求的合理性观念与法律论证理论所秉承的合理性观念进行比较,归纳它们的异同点,说明法律方法的知识专业化是造成他们差异的原因,最终对专业化的利弊进行一个简单

论文正文:

第一章法律论证理论中的合理性

本章着重论述法律论证理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论贡献。应该强调的是,这种贡献更多的是以哲学讨论的形式。在介绍过程中,笔者将不断将其理论意义与法律实践联系起来。综上所述,论证理论认为,通过反复评价测试获得的命题是合理的,更能体现在多个合格主体之间的自由辩论过程中,这种合理性概念充分体现了某一论证的反思性特征。
本章首先从理论层面探讨了论证理论的合理性概念:这种合理性在不同的知识领域采取什么形式,并与其他社会学理论中的合理性概念进行比较,进一步阐明论证理论合理性概念的独特性;本章第二部分进入实际操作领域,解释在获得这种合理结论的过程中应遵循的辩论规则。最后,本章简要说明什么结论可以被接受为合理的结论。

(1)理论理性的理论解释

(1)不同领域的理性
理性一词可以用来评价行为和命题。行为是否合理也可以用命题的形式来表达,所以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在不同的领域,对于什么样的命题是合理的,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是可以判断和检验以获得合理命题的三个基本领域。
与客观世界相对应的命题是断言命题,即判断“事物的实际状态”(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否真实。在断言命题中,语言充当“媒介”:在语言命题中描述客观世界中事物之间的关系。使用断言命题的主体采取观察者的立场,而不是“参与者”:即使主体介入并改革客观世界,它仍然不能改变客观世界中现有的规律,这些规律只能被观察和描述。断言命题包括自然科学的因果命题和逻辑命题。检验断言命题是否合理的标准可以称为真实性标准(是否是对客观世界的真实描述),对客观世界的干预和重建是否成功也取决于行动主体的知识是否符合真实性标准。除了面对客观世界,演员还必须面对社会世界。如果客观世界是由实际事件构成的整体,那么社会世界就是由人际关系构成的。在社会世界中,行为者提出的命题是某一行为是否是“规范的”,这在哈贝马斯的概念中是正确的(Richtigkeit)。这种正确性无法从观察者的角度得到澄清,但主体可以采取“参与者”的立场,提出自己认可的规范性命题,以获得社会世界中其他主体的认可。经过相互修改和制约,最终确定并获得主体共同认可的规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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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论证理论的法律制度设计

如果以法律论证理论中提出的合理性标准作为标准,将会设计出什么样的政治法律制度?本章将简要介绍这一领域的相关理论。在引言中,本文已经提到了阿列克西和哈贝马斯不同的系统设计方案:阿列克西对论证理论的应用更局限于正义的视角,而哈贝马斯就此批评了“阿列克西”,并提出了自己的系统设计方案。本章介绍了基于这种学术对抗的论证理论的法律制度设计。

(1)阿列克西:
法律辩论是一般性实践辩论的特例。阿列克西在他的《法律论证理论》一书中认为,法律辩论是一般实践辩论的特例。他认为法律论证分为两个层次:内部论证和外部论证。内部论点检验结论是否能从前提逻辑推导出来。外部论证检验这个前提的正确性。作为内部论证的前提和外部论证的对象,前提包括:经验命题、法律解释规则、法律学说、判例等。通过内部论证(逻辑演绎),可以发现判断结论所需的前提是否存在。这里的前提主要是法律规定,包括上述法律解释规则和判例等。如果这些前提不存在或者是否合理还不确定,那么法律论证就进入了外部论证,即这些前提的论证。
外部论证的方法与一般实践的方法相同。
虽然阿列克西在他的书中也提到“法律论证不能被归类为普遍实践论证”,因为“法律论证所需要的普遍实践论证是在特殊形式、特殊规则和特殊条件下进行的。”这意味着不同的法律部门(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有不同的制度环境,因此它们的示范做法将大不相同。例如,司法机关在作出判决时有义务遵循现行法律(尽管可能有例外),而立法机关可以在立法实践中修改成文法——这正是它的职责。因此,这两个部门没有相同的自由来检验内部论证前提的合理性。然而,强调“特殊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与论证理论追求的合理性相矛盾。例如,面对邪恶的宪法,法官很难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正义。他们最多能认识到个别案例的合理性。然而,法官对更广泛的体制改革无能为力。将理性的追求局限于司法领域也很难实现。这是阿列克西在司法领域对视角的限制带来的必然局限。这种局限性更多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方法“继承”到了法律论证理论的“阿列克斯版本”,因为论证理论的“阿列克斯版本”的原意更有助于司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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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论证理论批判.......................................................................29[/ Br/] (1)古代政治哲学中的理性概念:自然权利论……29
(2)理性概念的现代裂变:霍布斯和洛克关于自然权利的现代理论...................30
(3)现代理性理论的成熟与危机:矛盾的卢梭..........................................34
(4)哈贝马斯:他能超越卢梭吗?.....................................................................39
(1)哈贝马斯和卢梭...............................................................................................39
(2)民主与形式民主中的辩证法...................................................................41
(五)现代社会中的认同斗争:一个例子........................................................46
第四章法律方法与法律合理性.........................................................................50
(一)论证是法律方法的核心..................................................................................50
(2)法律方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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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司法技术专业化的产物;
作为一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法律方法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公众对政治道德的讨论。虽然这种隔离并不是完全自我封闭的,但排除公众意见的干扰是知识专业化的正确含义。各种意见可以在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中提出和讨论。然而,在司法辩论领域,这种讨论必然是有限的。这些限制是由专业知识定义的。在现代成熟的西方司法体系中,当事人很难亲自为自己辩护。他们必须为自己找到代理人,并利用他们“受雇”的专业知识为自己的权利而战。日常语言中的所谓权利必须找到合适的法律“外衣”,以便在法庭上大声疾呼。这构成了对意见交流的限制。从此,法律方法追求的理性背离了法律论证理论的理性概念。
应该说,理性一直是法律方法论研究追求的目标之一。随着法律方法的不断演进,新方法和新思维被融入传统并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法律方法论能够达到的理性程度和范围也与萨维尼时代大相径庭。20世纪现代法律方法论的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承认司法裁判的创造性极大地扩展了法律方法论能够实现的合理性程度和范围。然而,值得解释的是,法律方法论毕竟应该被视为一种专业技术,而不是一种流行的哲学。因此,法律方法论追求理性的辩论过程或决策过程必然不同于一般平等交流程序下的公共领域辩论过程。如果法律方法真的要被用作一种实践技能,而不仅仅是大学里理论讨论的对象,那么知识专业化的压力总是存在的。知识专业化的结果之一是在专业领域寻求一个共同的前提,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有时专业利益也参与到这种知识专业化的运作过程中,并施加持续的压力,这可能导致司法领域与社会的合理要求有很大偏差。有了这些限制性的考虑,人们对法律方法论的理论期待也应该定位在适当的位置。

参考
1。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盈译,中国法律出版社,北京,2002年
2。柏拉图,克利夫顿,载于《苏格拉底在叙利亚的辩护》,克利夫顿,颜群译,商务印书馆,北京,2000年
3。卡尔·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杜鲁波,邱仁宗,译。华夏出版社,北京,1991
4。波斯纳,理查德,《法理学问题》,李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94
5。陈赵晋,《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载于《法学》,2000年第6期(共106期),
6。崔致远,《卢梭的新理论》,载于《读书》,1996年第7期,
7。马基雅弗利,尼科洛,《王子》,潘汉典,商务印书馆,北京,1997年
8。麦金太尔,《追寻美德:伦理理论研究》,宋吉杰,译林出版社,南京,2003年
9。苏力,《解释的问题:探讨法律文本解释的几种方法》,收入苏力:阅读顺序,山东教育出版社,济南,1999年
10。孙笑侠,“法律技能和道德”,载于《法律研究》,第4期,2001年,
11。李雪瑶,“关于法律职业群体自治的条件”,载于《法律》,第4期,2004年,
12。傅伟刚,《论法官的职业品格》,浙江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