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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权益保护,如何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

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权益保护

如何保护大学生的兼职权益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责任主要是根据你们之间的兼职合同来确定的。但是,你可以通过民法的相关条款来保护你的权利,比如合同法。因此,你可以用这个合同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以下是供你参考的:暑期工如何捍卫他们的权利?律师信箱读者热线:我是

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权益保护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如何保障自己权益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措施:(1)立法机关首先修改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 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给予非全日制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二,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法规,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果工资没有及时支付,有两种方式要求支付工资:1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劳动监察;优点:方法简单 缺点:地方执法可能不是很强;2.你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如果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您也可以要求支付尚未签订的劳动合同。我的同学也见过这个。欺骗存款的是一家欺诈公司。 你可以直接打110来保护你的权益。 然而,如果我们想抓住它们并把它们都抓住,我们建议不要惊吓它们。 首先联系警察,然后找一个同学假装去找工作,等那些人在逮捕人的时候收钱。 兼职已经成为劳动者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但是兼职在增加收入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一些隐患。 例如,刘建明是一家建筑公司的主管。最近他在另一家建筑公司兼职。 兼职单位没有与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购买社交保险 例如,刘闲呼吁当地劳动监察小组解决问题。 根据《劳动法》,工资按月支付。 上月的工资可以在当月支付,但跨月是违法的。如果公司不支付工资,工人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将责令雇主限期支付工资。如果公司逾期不支付工资,也将支付赔偿金。 ,

如何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

如何保护大学生的兼职权益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责任主要是根据你们之间的兼职合同来确定的。但是,你可以通过民法的相关条款来保护你的权利,比如合同法。因此,你可以用这个合同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以下是供你参考的:暑期工如何捍卫他们的权利?律师信箱读者热线:我是

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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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权益保护范文

摘要

随着大学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大学生的更高要求,大学生兼职越来越普遍,表现出动机多元化、类型相对集中、与学科专业脱节程度高、薪酬集中度低等特点。与此同时,由于兼职市场混乱、立法缺位、公共权力部门无所作为或行动不力、学校指导不足以及大学生维权意识缺失,大学生兼职权益极易受到侵害。鉴于非全日制大学生劳动者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本文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如果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正式关系,他们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就业进行调整。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从事短期和临时性兼职活动,建立公民就业关系的,应当受到民法的规范。

一,我国大学生兼职权利保护现状

立法状况:立法缺失和条款不完整

目前,我国仍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从立法上保护非全日制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的特殊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兼职就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将兼职大学生纳入保护范围。《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针对在校从事兼职活动的大学生,校外个人兼职活动不属于其保护和规范范围。但是,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业余时间参加兼职勤工俭学的学生不被视为就业,在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得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受到专门法律法规保护的勤工俭学活动能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受到质疑,未经许可在校外打工的学生的行为不能受到《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的保护。目前,我国《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保护非全日制大学生的权益。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学生兼职市场。因此,对非全日制大学生的法律保护属于制度盲区。

(二)救济形势:救济路径缺乏

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主要有四种方式: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和舆论。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各部门的主要责任并不在于维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所以在现实中,大学生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面临困难。主要体现在:第一,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员工,显然兼职大学生不是正式员工;其次,工商部门主要在用人单位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内容违法时进行干预,这往往是事后的被动干预。第三,公安机关只有在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或暴力威胁大学生人身安全等犯罪行为发生时才会进行干预。这时,严重的伤害结果经常发生,而且已经太晚了。第四,媒体扮演着曝光的角色,在事件发生后警告其他人不要有同样的侵权行为。

因此,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公共机构,这使得及时有效地处理侵犯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行为成为不可能。这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研究的必要性和研究价值。

第二,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是定性的

关于兼职大学生与接受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学术界尚无定论。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是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理论。

首先,劳动关系理论,又称“严格保护理论”,认为学生可以与雇主形成劳动关系。这种观点考虑到了大学生和雇主之间的从属性质,是一个实际意义上的工人。从加强对非全日制大学生救济的角度出发,基于民法规范对非全日制勤工俭学保护的缺失,主张扩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将非全日制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尽管学生的兼职工作具有劳动关系的特点,但他们应该看到学生的特殊性。他们没有被纳入该单位的正式设立范围,雇主也不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为学生承担社会保险义务。此外,大学生不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劳动法的含义包括工人根据赡养系数赡养家庭的费用,所以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勤工俭学的大学生。

第二,劳动关系(Law relationship)表示,大学生在法律意义上不是“劳动者,而是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的调整和限制。比如董包华,他坚持认为学生不应该被包括在劳动者的范畴内,学生应该属于公民就业关系,而不是真正的劳动者。但是,在这种观点下,相关劳动法不能保护工伤、劳动待遇(包括工资的合法性、试用期等)。),实习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支付。在职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因此劳动仲裁程序不能适用。如果采用民事诉讼来保护权利,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需要更高的法律费用。这使贫困的劳动学生陷入两难境地,他们不得不忍受屈辱。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这些理论的焦点是兼职大学生是否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鉴于兼职大学生与雇主之间具体法律关系的多样性,我们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方面,如果非全日制大学生与雇主建立了相对稳定和正式的关系,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报酬,从事与其专业更相关的工作,这些非全日制大学生就成为事实上的“劳动者”,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就业进行了调整。《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第72条是关于非全日制就业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这些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理解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第一,非全日制雇员按小时计酬,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同一单位兼职员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这种工作时间适合上述类型的兼职大学生,每天工作时间固定。第二,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可以达成口头协议。虽然法律允许通过口头协议签订兼职劳动合同,但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我们建议最好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第三,兼职员工可以建立多种劳动关系,但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雇员工,但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以前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兼职大学生不同于全日制劳动关系学科,在业余时间可以做一份以上的兼职工作,这比兼职工作更加灵活。第四,薪酬标准有一个下限,即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时薪,劳动报酬的最长结算期限为15天。通过与这些具体规定相比较,解决了现实中雇主拖欠非全日制学生工资的问题,进一步保护了非全日制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基于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和非全日制大学生的特殊性,我们认为非全日制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建立了相对稳定、正式的关系,与非全日制就业相比,这种关系是适合调整的。

另一方面,如果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事与其专业无关、时间较短、随机性较大的兼职活动,如辅导、销售代理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在适用程序中受理对职工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有两个原因:第一,个人雇员是短期的、临时的和不确定的。雇主为雇员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既不可能也不现实。这些兼职大学生所做的辅导和其他工作正好符合这一特点。第二,雇员个人的雇主是《劳动法》第2条规定以外的主体。因此,《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他的争议,不能按照劳动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因此,对这类兼职学生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应适用民事赔偿的规定来计算,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类推适用,因为个体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相同。

三、大学生兼职权利保护措施

(a)立法和制度保护

在立法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将非全日制大学生作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做法,完善我国的非全日制劳动就业制度,将非全日制大学生纳入其中。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我国《劳动法》中兼职就业的调整范围,将符合劳动关系条件的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从根本上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此外,我们可以采取灵活的调整方法,即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与兼职就业制度相比,保护大学生的社会兼职权益。最后,在制度层面,还可以为大学生建立一个兼职的有条件保护制度,规定通过签署书面合同,可以有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践来保障非全日制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条件。例如,美国兼职大学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85%,并建立了完整、严格的劳动报酬管理制度。工资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在职大学生的工资收入可以免税。

在权利救济方面,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事后的被动干预转变为事前的主动监督(如进行培训和签署责任书等)。),建立长期监督和预警机制,并设立专门机构处理大学生兼职就业与雇主之间的纠纷。类似机构的设立在国外已经有先例,如日本地方劳动基准局、法国劳动监察组织、工会等。;另一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部门要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认定程序,打击社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为此,可以建立直接小额诉讼机制,通过启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来保障兼职大学生的经济利益,同时节省司法资源,避免繁琐的劳动仲裁。

(2)实际保证

首先,对于大学生自身来说,首先要增强自我保护和权利保护意识,尤其是对《合同法》和《劳动法》有一定的了解。其次,要注意对中介组织合法性和用人单位资质的认识,选择诚实的用人单位,比如,要注意法人资格是否合法,或者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审批和注册标准。最后,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必须与雇主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口头协议。

第二,对于学校来说,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维护大学生权利的意识。通过宣传栏、校园网、学生信息中心、学生社会实践法律事务中心等平台以及讲座和班会进行集中宣传。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课堂教学应渗透《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学校机构或协会如学校勤工俭学信息中心的作用也可以发挥。例如,英国学生会可以帮助学生与雇主交谈,并为处理权益受到侵犯的学生提供法律帮助或建议。此外,学校可以与一些雇主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并积极开放能够提供长期稳定工作的勤工俭学基地和实体。

此外,目前高校将办理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书(如哈尔滨市高校办理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书),但实际上大多数学生不知道如何使用该证书,因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待完善,高校应加大对其使用的宣传和介绍,使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受伤时能够报销一定费用,更好地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全社会而言,我们呼吁社会更加关注兼职大学生群体,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更好地维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

[1]黄牡丹。大学生兼职法律困境调查。教育和职业。2011年(7).

[2]唐·于斯。侵犯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调查报告。当代青年研究。2007(11).

[3]郭贵。论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中国劳动关系研究所学报。2007(6).

[4]刘珊珊,魏文英。浅谈外国大学生兼职工作的现状及特点。科学、教育和文化。2010(4).

[5]陈东国。大学生社会兼职权利法律保护的难点及对策。学习和工作理论学院。2008(352).

[6]陈富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法律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2(6).

[7]曲福岭,倪立民。大学生兼职状况的调查研究——基于天津市部分高校大学生的调查。劳动安全世界(理论版)。2010(11).

[8]柯克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法律杂志。2004.

[9]李洪健。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当代青年研究。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