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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案件的思考,寻求帮助我是一名大学生,准备通过邮件去德国旅行...

一起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案件的思考

寻求帮助我是一名大学生,正准备去德国旅行。我将派学生去,并通过邮件旅行。一般来说,我不会拒绝签字,除非你是一个“超龄”大学生或有很长时间申请旅行。有可能被拒绝。如果你感觉还好,请接受它。如果你尽快接受,你可以为我多挣50分。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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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

行政处罚项目:认证机构增加、减少或省略基本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处罚类型:责令改正、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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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案件的思考范文

2014年8月,发生了一起减少认证程序遗漏的案件。这个案例的分析给我们的启示很值得思考。

简报。

初步调查。

H市质监局在对A管工业有限公司认证认可局的专项检查中发现,A管工业有限公司使用的6个压力容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压力容器操作。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注册标志应放置在专用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操作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责令公司限期改正。\"

核查。

经过调查,某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通过了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的考试,获得了国际标准作业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于2014年3月通过了公司的首次监督考试。

据此,可以初步确定上海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涉嫌减少或省略认证规则中规定的基本认证标准和程序要求,即ISO9001:2008标准中的6.2.2 a“确定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的必要能力”;\"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满足这些需求\";2008年标准7.5.1 c中的规定“使用合适的设备”。

执法人员向上海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到h市质监局进行调查。

2014年11月,上海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授权客户、营销经理王某到h市质监局进行调查。王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DQS-UL证书授予合同、初步审查计划、初步审查报告、首次监督审查报告和记录等材料。在初步审查报告中,上海某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未能提出6只压力容器未能按规定申请使用登记和使用不合格人员进行压力容器操作的问题。在2014年3月的第一份监督检查报告和记录中,上述两个问题也没有向某管道工业有限公司提出

2015年1月,H市质监局召集了一个案件听证委员会,听取公司减少或省略认证规则中规定的基本认证标准和程序要求的行为。听证会认定,本案符合法定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公司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15年2月,H市质监局向公司发出行政处罚通知,罚款总额为7.5万元。

冲突。

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后,上海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向h市质监局提交了以下书面声明:设备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计师技能;持续改进。

经审查,市质监局对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如下答复:

首先,在本案中,《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针对的行政当事人是一家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纠正了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此外,H市质监局认为,特种设备的相关工作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应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才能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上海某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提出,“对于企业来说,上述规定被列入三大体系进行重复管理,显然其合理性存在争议”。h市质监局认为,作为执法者,必须严格执法,确保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的有效性。

二、H市质监局在行政处罚通知中指出,上海某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减少或省略了认证规则中规定的基本认证标准和程序要求,即ISO9001:2008标准6.2.2 a)、b)和7.5.1 c)的规定。在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中,涉及“焊工”、“焊接”、“电镀”等相关内容,未按规定注册、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未发现使用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

在陈述和辩护中,公司在《简易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条例》(TSG R0003-2007)和《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条例》(TSGR0004-2009)中声明,“简易压力容器不具备注册要求,人员不具备持有压力容器操作证书的要求”。经H市质监局核实,五个压力容器(气罐)均不符合《简易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条例》(TSG R0003-2007)第三条第四项的要求,即“容积小于等于1000升”,不应归类为简易压力容器的范围。其中,公司提出出厂编号为1102G-xx的储罐为简单压力容器,满足上述要求,并经h市质监局批准。《简易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条例》(TSG R0003-2007)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没有特殊要求。因此,无论压力容器是否属于简单压力容器的范围,都应保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更大的设备和设施。公司根据获得的企业信息确定检验和验证的样本。H市质监局认为,涉及特种设备认证的抽样检查验证方法不能彻底消除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和隐患。

案件结案。

市质监局又召开了一次案例审查会议,批准1102G-74号储罐为简易压力容器,这是在上海某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答辩中提出的。其余内容将不被接受。据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应根据基本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有效控制整个认证过程,确保认证和产品测试过程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不得增加、减少或省略认证程序和活动,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专长的认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评估。”根据《办法》第五十五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认证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CNCA将责令其停业6个月,直至吊销其批准证书。”鉴于公司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积极配合,H市质监局决定对公司处以7.5万元罚款。

案例分析及启示。

在本案中,市质监局充分发挥了集体智慧,对案件进行了预审、初审和审理。它对案件进行了研究、分析和判断。执法人员仔细研究了法律规定并收集了证据,以确保证据完整、完整和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市质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市质监局认真做好及时处理和沟通的准备。它合法、合理和有条不紊地回答了对方的各种问题,得到了双方的承认和理解。

法律的适用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第一种意见是适用《认证认可条例》第22条:“与认证有关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完成基本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中规定的程序,以确保认证、检查和测试的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不得增加、减少或省略程序。”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司无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条例》第60条第2款,\"增加、减少或省略基本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中规定的程序\";“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至2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批准文件被撤销并公布。第二种意见是适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并根据《办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最后,审判委员会选择了第二种意见。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处罚。我们知道,作为一项附属法律,它的权力或内容之一是将上级法律的内容具体化。实施条例是根据上级法律的相应规定制定的,但其内容比上级法律更加详细和具有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将下级法与上级法的实施规则的关系概括为“效力优先、适用优先”。“效力优先”是指上位法在等级或法律效力上优于或优于实施条例。当实施条例与其相冲突时,适用上级法律的规定,这表明上级法律优于下级法律。“适用优先权”是指当实施条例与上位法不冲突时,下位法可以优先适用和援引。申请的优先权以效力的优先权为前提。也就是说,优先适用《下级法律实施条例》的条件不得与上级法律相冲突。如果修订后的上级法律找到了依据或没有违反新的上级法律,可以优先适用。如果上级法律的依据丧失,甚至与新的上级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则不适用,仍然适用“上级法律优于下级法律”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