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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的角度对于大学生兼职问题人探讨,什么法律可以保护大学生兼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

从劳动法的角度对于大学生兼职问题人探讨

什么法律可以保护大学生兼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可以保护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的权利。兼职工作是不是兼职取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和你与你的组织签订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计时工资为主的劳动者

从劳动法的角度对于大学生兼职问题人探讨

劳动法里对大学生兼职有哪些规定吗

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他们本身不是正常的劳动者。他们仍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之下,不具备以人力资源换取报酬的资格。他们的兼职工作主要是增加社会实践经验。一般来说,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只签署实际就业协议、实习协议或勤工俭学。这是劳动。1.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不能与所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2.但是他们可以签订实习协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3.纠纷可以直接提交法院起诉大学生兼职。我们不能否认,大学生也在为未来的工作铺平道路。那么大学生在业余时间做兼职是好是坏呢?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大学生的兼职工作?然而,对于小职员,他们持支持态度。许多大学生不仅是兼职工人,也是兼职临时工。雇主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工资没有及时支付,有两种方式要求支付:1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进行劳动监察;优点:方法简单 缺点:全国范围内,1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大学生的兼职暑期工作吗?《劳动合同法》不适用。 双方的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等规范。 2.这是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关系吗?这不是劳动关系,至多是劳动关系。 3、那么大学生应该属于具有法律资格的工人(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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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的角度对于大学生兼职问题人探讨范文

摘要:大学生兼职现象已非常普遍, 但是出现纠纷仍难以主张其权利。要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首先应认定其主体资格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本文就从劳动法的角度对于大学生兼职问题引发的主体资格认定、劳动关系认定以及权益的保障等问题展开探讨。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劳动关系; 劳动法; 劳动权益保障;劳动法一、引言即将迈入社会的大学生是社会人力资源重要的储备军, 随着大学生兼职热潮的持续升温, 出现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并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那么是否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成为了现今急需我们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如何对现在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也成为了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更是与我们大学生自身息息相关。在查阅过相当数量的资料之后, 我仅从劳动法的角度对于大学生兼职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我自己的看法。二、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认定(一) 大学生的劳动者的资格认定在现今出现的由大学生兼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中, 存在的争议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大学生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被否定。在查资料的过程中曾见过这样的案例, 同样的纠纷, 对于在校大学生甲, 法院以大学生不适用劳动法中劳动者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请求, 而同龄的职高毕业生却因受劳动法的保护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样的劳动力, 同样的民事主体资格, 大学生却被劳动法拒之门外。根据宪法, 大学生理应与其他适格公民一样享受劳动权利上的对待和保护。那何为劳动者呢?《劳动法》中定义为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而在校大学生基本上都是年满十八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大多数大学生仍是靠父母支付的生活费为主要经济来源, 但是他们仍具有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收入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于年满十八周岁可以靠劳动取得经济收入的子女是没有给予抚养费的义务的。因此从法律上来说, 大学生没有权利要求父母从经济上提供支持, 而是应该把自己劳动所获得的收入作为自己的主要经济来源。就以上而言, 是可以粗略地得出在校大学生是可以成为劳动者的。另外, 虽其他法律对于大学生在校外兼职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从《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可以看出, 国家是鼓励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的, 说明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 国家保障高校学生这种劳动的权利, 也并没有禁止大学生参与兼职活动的规定。然而兼职与上述情况有相似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下文会另行讨论。(二) 兼职大学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认为判断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判断标准:1. 双方主体资格的认定。对于兼职大学生的主体资格已在上文中认定。对于用人单位, 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可以看出主要是符合规定的都可以认为是用人单位。因此双方的主体资格都是可以认定的。2. 三个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与人格从属性,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在用人单位的决定的时间、方式、场地等内容之下劳动,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作出合法的劳动指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作规则及指示的服从, 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如考勤等) 和合法制裁 (如旷工扣薪等) , 显然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符合这两种从属性的;经济从属性, 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生产组织体系、生产工具及原料等均为用人单位所有, 用人单位同时承担风险责任, 两者存在着经济上的依赖关系, 而大学生为用人单位打工赚取报酬也符合该从属性。对于有些学者因为《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而否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我是不赞成的, 理由有以下三点:1.兼职并不是勤工助学, 这点在上文中已详细阐明过不再赘述;2.一个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应依据《宪法》、《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来判断, 而不应该是《意见》, 任何行政规章都不能剥夺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利。3.《劳动法》第一条就指出该法是根据宪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而制定的。由上可见, 两者间确有劳动关系。三、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由于既要兼顾学习, 又要劳动来获取报酬, 当今大学生选择打零工的兼职方式不在少数。我认为这种兼职行为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吻合, 却仍没有被纳入其调整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作出了解释: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第六十九条中还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以及允许劳动者订立多个劳动合同, 大学生打零工的现状与此极为相符, 并且很多兼职是不存在试用期的, 用工双方都可能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这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相类似。因此我认为, 或可把大学生兼职中的部分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征的情形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也可使得兼职大学生处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之下, 这将十分有利于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摘要:大学生兼职现象非常普遍,但在发生纠纷时仍然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首先要明确他们的主体资格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文从劳动法的角度出发,对大学生兼职引发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和权益保护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 1。即将进入社会的大学生是社会人力资源的重要后备力量。随着大学生兼职热潮的持续升温,纠纷也在增加,呈现出多元化趋势。那么,是否将非全日制大学生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已经成为我们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如何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已经成为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关系到我们大学生自身。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后,我仅从劳动法的角度对大学生兼职工作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二。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认定(一)大学生劳动者资格认定在大学生兼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大一部分争议是由于拒绝大学生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我在搜索数据的过程中见过这样的情况。在同一纠纷中,法院驳回了大学生A的请求,理由是大学生没有在劳动法中适用劳动者的主要资格,而同龄的职业高中毕业生在劳动法的保护下捍卫自己的权益。具有相同劳动力和相同民事主体资格的大学生被劳动法拒绝。根据宪法,大学生应享有与其他合格公民同等的待遇和劳动权利保护。什么是劳动者?《劳动法》被定义为年满16岁并有工作能力。然而,大学生基本上是18岁以上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大多数大学生仍然依靠父母支付的生活费作为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但他们仍然有权利和义务通过自己的劳动赚取收入。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没有义务为年满18岁并能通过劳动赚取经济收入的儿童提供赡养费。因此,从法律上讲,大学生无权要求父母提供经济支持,而应该把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上面可以大致得出结论,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此外,虽然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大学生在校外从事兼职工作,但从《高等教育法》第56条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大学生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表明国家保护大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从事兼职工作的权利,也没有禁止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的规定。然而,兼职工作与上述情况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区别,这将在下文中单独讨论。(二)非全日制大学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我认为判断兼职大学生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基于以下标准:1 .双方主要资格的确定。兼职大学生的主体资格已在上面确定。至于用人单位,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可以看出,主要符合规定的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因此,双方的主体资格可以得到承认。2.三个相关属性。组织从属和人格从属。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按照用人单位决定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发出合法的劳动指令,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和指令,接受监督检查(如考勤等)。)和法律制裁(如旷工和减薪等。)的信息。显然,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符合这两种隶属关系。经济依赖,工人为雇主提供劳动力,生产组织系统、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均归雇主所有,同时雇主承担风险责任。两者之间存在经济依赖,大学生为雇主赚取报酬也符合这种依赖。我不同意一些学者因为《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而否认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因如下:1 .兼职工作不是兼职工作,上面已经详细解释过了,这里不再重复;2.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判断,不应是“意见”。任何行政法规都不能剥夺公民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利。3.《劳动法》第1条指出,该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从上面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三。大学生的兼职和兼职工作由于学习和工作都需要获得报酬,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如今并不少见。我认为这种兼职行为符合兼职就业的特点,但尚未纳入其调整范围。《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解释了非全日制就业的定义:非全日制就业是指报酬以小时为基础,劳动者在同一雇主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就业形式。第69条还规定,非全日制就业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并允许工人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大学生兼职就业的现状与此非常一致,许多兼职工作没有试用期。雇佣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这类似于《劳动合同法》第70条和第71条关于非全日制就业的规定。因此,我认为符合非全日制就业特征的非全日制大学生可以被认定为非全日制就业,非全日制大学生也可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这将非常有助于保护非全日制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参考[1]朱贤印。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劳动权益的保护[。《法律制度与社会》,2015年(1)。黄蓝燕、殷瑛、马卢芳。大学生兼职劳动关系识别[。《劳动保障世界》,2013 (22)。曹小星。对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者保护范围的思考[。科技创业月刊,2009 (3)。朱先银.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认定及其劳动权益保障[J].法制与社会, 2015 (1) .[2]黄燕岚, 殷茵, 马芳璐.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认定[J].劳动保障世界, 2013 (22) .[3]曹晓星.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者保护范围的思考[J].科技创业月刊, 2009 (3)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