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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灵活用工的法律规制的风险,企业如何实现灵活就业?

我国灵活用工的法律规制的风险

企业如何实现灵活就业?“灵活就业”的核心是帮助企业在“合法就业”的基础上找到实现三大功能的解决方案,即员工可以进出,岗位可以升降,工资可以高低。在满足企业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应选择灵活的用工形式,使企业用工合法化,更加灵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降低劳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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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管理的有点有哪些?

随着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问题。 在整个就业过程中,最困难的三个问题——工作调动、减薪和解雇——如果能够轻易解决,就可以称之为“灵活”。 灵活性不是不符合法律,而是更方便的就业。 更灵活的就业模式包括:劳务派遣和灵活就业。事实上,坦率地说,工人和雇主之间最初的关系现在已经被外包服务提供商所取代。因此,企业与外包服务提供商相联系,外包服务提供商与工人相联系,工人为雇主服务,外包服务提供商同时考虑税务机关。 具体情况可参照公务员薪酬弹性就业计划模式。 灵活就业不同于劳务派遣,灵活就业主要用于兼职和小时工,而劳务派遣主要用于长期就业。这两者不能概括为劳务派遣,也称为劳务派遣和劳务租赁。指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向被派遣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力主要是指因招聘高峰期、新项目、员工短期更换和人员紧张而造成的人才短缺。克里特国际可以提供中短期项目和人员外包。 通过后外包和服务流程外包,支持提高组织灵活性和降低风险 什么是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不同于传统的固定全职就业。它是指企业根据实时就业需求按需灵活雇用人才。双方没有建立正式的全职劳动关系 此时,像水和电这样的人力资源可以根据需求随时使用和停止。 灵活就业可以说是对传统固定就业模式的补充。

企业如何实现灵活就业?

企业如何实现灵活就业?“灵活就业”的核心是帮助企业在“合法就业”的基础上找到实现三大功能的解决方案,即员工可以进出,岗位可以升降,工资可以高低。在满足企业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应选择灵活的用工形式,使企业用工合法化,更加灵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降低劳动成本。

我国灵活用工的法律规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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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导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竞争环境和经营环境不断变化,市场对企业的敏感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过于僵化的管理导致企业应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为了突破企业管理的刚性,增强风险应对的敏感性,降低法律风险,许多企业选择从企业最大的资本之一人力资源入手,利用劳务派遣和兼职等非正式劳动来转移企业的就业风险,就业模式逐渐多元化。尽管灵活的就业形式解决了当前发展中的一些困难,但由于形式多样、发展速度不同和监管水平不均衡,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为了防止过度弹性损害劳动者权益,本文分析了弹性就业的现状、风险及原因,并提出了合理控制就业风险的对策。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列举了灵活就业的基本形式,分析了潜在问题的风险,总结了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对策。一方面,研究灵活就业有助于企业节约内部管理成本,降低经营风险,减少企业法律责任,提高企业整体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劳动者独立灵活地安排工作时间,从而达到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盈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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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灵活就业法律规制的风险

就业形式的多样化最初是为了缓解社会压力,实现企业和工人的双赢。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使得灵活就业失去了应有的优势。

(一)灵活就业人员保护薄弱

一方面,由于制度的灵活性,工人们增加了自由选择的权利。然而,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一些严重的后果,如缺乏凝聚力。最直接的后果是缺乏一个能够维护自身利益的联盟。大量灵活的工人从工会组织中分离出来。以劳务派遣为例。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10年发布的全国调查数据,劳务派遣工人中只有2.1%是工会工人,不到正式工人的一半。集体权利组织的缺失,加上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等原因,工人权益保护的缺失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同工同酬、劳动和安全卫生条件差、工资低于法定标准、频繁解雇等现象经常发生。

(二)现行劳动法律政策不能适应灵活就业的特点和变化

首先,就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而言,月最低工资标准不适应灵活就业的特点。关于兼职工作时间的规定太严格了。关于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和连续两天休息日的规定在小企业中往往难以实施。用人单位在用人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适用于人员高度灵活的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过于严格的法规抑制了灵活就业的活动,不利于灵活就业的发展。其次,对于劳务派遣等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目前出台了许多文件,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兼职就业的若干意见》、《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关于劳务派遣和兼职就业的有关规定》、《关于受理劳动争议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中大部分是由于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临时措施。它们缺乏长期适用性。这些措施可以在短时间内实施。如果长期适用,由于不同地区的政策标准不同,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最后,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现行规范调整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如劳务派遣、缺乏具体的行政配套法规和相关劳动行政执法的保护,以及缺乏关于如何将自然权利转化为物权的立法,都可能导致法律权利难以保护和法律权利难以维护的弊端。与此同时,这些新兴的就业模式是否应该纳入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也处于模糊状态。灵活就业的法制建设不完善。

(三)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严重不符合促进灵活就业发展的要求。

一方面,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全职就业为基础设计的,因此不适用于灵活就业的情况和特点。除非另有协议,大多数灵活就业企业不需要为工人支付社会保险。这似乎节约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但也抑制了工人灵活就业的活力,达不到发展灵活就业的初衷。另一方面,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量青年工人将采取灵活的就业形式。如果不能保证他们支付社会保险,后期维持率将不可避免地急剧上升,这将导致社会保障缴款率的增加和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危机。

三。防范灵活就业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做好人力资源规划

为了防止灵活就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企业首先要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平衡专职人员与灵活就业之间的关系,在保持企业劳动力稳定的前提下,保证企业的敏感性。形成“保持骨干力量稳定发展,提高辅助员工灵活性”的科学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其次,对外围灵活就业岗位进行风险评估,做好风险控制。客观全面地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良好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企业核心机密信息的保护,有效避免灵活就业给企业带来的伤害和损失。最后,对灵活就业的需求进行了预测。从数量、质量、层次和结构上预测员工需求,明确需要什么样的员工和多少员工,根据需求制定招聘计划,选择最合适的就业模式,以满足企业的就业需求,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企业而言,他们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社会责任。首先,要积极响应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全面分析企业发展的现象和特点,建立企业责任金字塔,构建不同层次企业承担不同层次社会责任的模型框架。中小企业优先发展经济,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大型企业更多地考虑社会责任。其次,要以体面的长期劳动为发展目标,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它将从根本上改变非标准工人的地位,在投资工人的同时赢得企业的发展,增强非标准工人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实现企业与工人的双赢。

(二)建立低门槛、高覆盖率的社会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2001年提出的“基本综合社会保障体系”概念,为建立灵活的就业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新思路。在兼顾基础性、全面性和多元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四种整合方案。它们是单个系统子系统的集成,以不同需求的人为中心的跨系统资源重组系统,由相关系统子系统和综合子系统组成的跨系统资源重组系统,以及将民生需求划分为基础和发展层次,从而形成不同的系统系统和综合子系统,如社区服务,它们是其他系统运行的共同载体。基于此,企业可以选择为不同形式的灵活就业处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对于全职正式雇员的灵活就业,企业应继续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兼职工人,企业可以为他们开立个人账户,并作为自由职业者办理或完善社会保险,例如通过建立个人保险账户和地方基本医疗制度,提高他们未来的保障水平;对于劳动者就业,企业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明确企业或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方式,以保证社会保险的高覆盖率。简而言之,在灵活就业模式下,为雇员权益覆盖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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