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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是否有管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

探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

有没有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颁布单位:20030608,实施单位:20030901,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补充规定,国务院,2003年5月28日

探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

现行的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前一段时间,我刚刚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把它们装订成册,供员工学习,然后发给你求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住宅物业公司的责任主要来自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主要职责和义务是:1 .很小。住宅物业管理范围覆盖整个住宅区。其职责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地,并有维护公共安全、清洁和维护居住区公共设施的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上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专门从事永久性建筑、附属设备、各种设施、相关场地及地面周围环境的专业管理,为业主和非业主用户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环境。 住宅物业管理公司的具体职责可参照如下:1 .在物业管理部主任的领导下,探讨了我国物业管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逐渐成为房地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的推广和发展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了两个文明的建设,并以此推动居住建筑的建设成为、

是否有管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

有没有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颁布单位:20030608,实施单位:20030901,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补充规定,国务院,2003年5月28日

探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

现行的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探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范文

摘要:住宅物业管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有效治理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基于公共事务中的集体行动理论,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落户和规范管理,应该是小区业主自治的基本路径。由于物业管理是一种垄断供给的“公共产品”,因此有必要在完善监管规则、加强监管、按照监管理念加强规则执行力度的同时,建立网络化、绩效化的监管体系。根据支付管理中国家担保责任的概念,政府必须承担对住宅物业管理的控制、监督和接管责任。此外,从住宅物业管理纠纷复杂多样的特点可以看出,其纠纷解决方式需要多样化的设计和选择。综上所述,修改和完善住宅物业管理相关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住宅物业管理;所有者自主权;监管;国家保障责任;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国家先后颁布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国家监管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监管效果并不理想。从目前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总体情况来看,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政府的监管效果并不满意。许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纠纷正在增加。物业管理问题继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此背景下,文章对我国当前物业管理服务的治理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初步探讨,并提出了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物业管理

1。[住宅物业管理相关概念和属性的辨析/s2/]

“财产”来源于英文单词“estate”,意思是“财产、资产、财产、不动产”等等,[1]。在国际上,“财产”是一个常见的习惯词,与房地产和房地产有着相同的含义。然而,在我国,“财产”有其传统的内涵,不同于房地产和房地产。20世纪80年代初,这个词从香港和澳门传入中国沿海和内陆地区,香港和澳门的财产特指与房地产有关的财产。一般来说,财产是物质存在的一种特定形式,包括土地和附属建筑。一个完整的财产应该包括建筑物本身、辅助设备、公共设施和场地。财产可分为住宅财产、商业财产、工业财产和公共财产。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已投入运营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专业维护、保养和管理,维护房屋相关区域的道路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和秩序,为[2号物业的业主和使用者提供全面有偿服务的活动。

住宅小区是住宅物业的主要形式。指根据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或居住区,具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因为它是财产的表现形式,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财产的特征。但是,由于它指的是住宅建筑,强调一定区域内多个住宅建筑的组合,所以更注重物业的完整性和关联性。总之,住宅小区具有集中规划建设和多种功能。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多重产权和复杂的管理;社会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居住区具有居住和服务功能,与[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居住区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房屋和房屋设备管理,环境管理包括卫生、绿化、公安、消防、车辆和市政设施维护,以及便捷的日常服务、各种业务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其管理具有综合性、服务性、专业性和业务性的特点。

根据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经济学将商品分为私人商品、自然垄断商品、公共资源商品(也称为公共池塘商品),(也称为俱乐部商品)和公共商品[4]。公共资源产品不是排他性的,而是竞争性的,而公共产品既不是排他性的,也不是竞争性的。《物权法》对建筑物、道路、绿化、停车位和车库以及维修资金的区分所有权作出了具体规定。从法律角度看,住宅物业的公共部分应属于公共资源。就消费而言,它一般不是住宅业主独有的,而是具有相应的竞争力。住宅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服务。虽然物业服务公司向住宅小区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于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的物业管理,但已结算的物业服务公司很难将住宅小区的不付款业主排除在物业管理服务之外。他们的服务在消费时一般对业主没有竞争力,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垄断供应的特点。它们应该属于特殊公共产品[5]。住宅小区物业公共部分与物业服务公司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之间的区别必须从物业属性上明确。

从住宅物业管理的对象和活动的性质来看,住宅物业管理是一种涉及广泛群体和复杂利益的社会现象。为了保证住宅物业管理在全社会的长期有序、持续和有效发展,需要在住宅物业管理中引入治理理念和方法。从治理理论的角度来看,传统的市场与政府双重结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治理理论重新定位了政府的角色,重视社会管理力量的多元化,倡导建立网络管理体系。治理理论的目的是利用权力来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在各种制度关系中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6]。善治的本质在于公民社会的建设,包括有限政府、权力下放和第三部门的发展。这是弥补市场缺陷、改善政府管理、从国家与民间社会二元对立走向单一合作、促进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还要求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参与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以多种方式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善治效果。

二。

一般来说,住宅物业的公共部分属于公共资源,其使用和管理不可避免地会面临集体行动问题。在实践中,住宅物业的公共部分在公共资源的占用中经常遇到典型的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现象,如公共停车位的拥挤使用和家庭装修对建筑承重山墙的无序改造,这也可能导致三个集体行动模式1的问题:公共土地悲剧、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逻辑。个人理性往往导致集体非理性,个人追求最大利益最终会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终结,从而陷入公共事务治理的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当每个人都面临“搭便车”的诱惑、逃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时,如何更好地管理众多个人共享的公共资源,以实现持久而良好的共同利益,也成为住宅物业管理或治理的核心问题。

奥斯特罗姆通过实证调查发现,公共系统和私人系统不一定相互排斥。当公共资源规模较小时,以私有化和公有制为特征的自治制度可能更有效。自主治理是一个由集体行动的参与者自己或借助外部力量设计的系统,它在没有外部胁迫的情况下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自治的前提是组织有效的集体行动。需要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是新系统的供应、可信的承诺和对个人是否遵守规则的监督。奥斯特罗姆考察了大量自治组织和公共资源自治治理的长期案例,总结出自治治理设计的八项原则,即明确界定边界、保持占领和供应规则符合当地条件、集体选择安排、监督、等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最低限度承认组织权利和分权组织。其中,权力下放意味着多层次,公共资源治理活动可能不总是在一个层次上完成,但也可能通过协调多层次和多主体之间的分工来进行。这些原则不仅包括对制度供给问题的具体解决,还包括对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的具体处理。

在住宅物业管理方面,《物权法》明确界定了业主自治精神,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有利于提高住宅物业管理的专业水平。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都是业主自我管理的表现。目前,总的趋势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模式实施专业化管理。几年前,学者玉莲在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住宅小区后,发现住宅小区经常出现以下问题。首先,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主要表现在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导致部分物业服务公司资金紧张、收支不平衡,甚至亏损。二是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维修资金问题,主要表现在公共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公共维修资金使用不及时、维修不及时、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与部分业主矛盾升级。第三,安全、清洁、绿化等服务不到位,管理不完善,业主满意度逐渐下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面临对立,最终导致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住宅区“被遗弃”。到目前为止,上述问题在现实中经常发生。

要提高住宅物业公共部分的管理质量,选择或重新聘请物业服务公司落户、监督、评估和提高物业服务质量,需要有效的业主自治机制。然而,事实上,很多住宅业主不能召开大会,也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为很多业主都有搭便车、逃避责任或投机的心态。即使他们这样做了,手术也不理想。结果,他们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被重新引入的房地产企业陷入恶性循环。消除住宅物业管理混乱的根源在于提供新的制度、可信的承诺和监督个人遵守有效集体行动所需的规则,即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条例、建立有效的住宅区自治管理机制,以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安顿下来并开展规范的物业管理。

三。[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监管谅解/s2/]

塞尔兹尼克(Selznick)指出,监管是“公共机构对那些社会群体重视的活动的持续和集中控制”,但我国学者马应娟教授认为,“监管更适合基于规则干预和控制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及伴随其经济活动的社会问题,目的是解决市场失灵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9。马应娟教授的理论阻止了“监管”概念的泛化。规制的内容包括规制规则的制定、规制规则的监督和执行,涉及政府行政规制、私人主体自律和私人主体自律的政府规制(由此可见,规制在治理理论中也体现了多方参与和联合行动的特征)。目前,在相关监管领域,监管内容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不断“去集中化”,多领域混合监管体系开始形成,[10]。与此同时,监管也面临着行政法中合法性和问责制的质疑和经济学中的理性审视。

物业服务公司向住宅小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公共产品,在服务合同期内具有垄断供应的特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信息不对称的突出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这表现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物业管理信息不对称上,[12]。提高对此类管理服务的监管水平,对于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公益性具有重要意义。除了正式立法之外,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条例时,还可以使用《物业管理指引》和《行为守则》等“软法律”来规范和控制物业管理行为。在监管方面,除了给予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之外,去集中化监管方式还会发现,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被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物业管理协会以及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媒体都可以发挥作用。在执行法规时,违反法规的行为可以通过教育或建议的方式处理。如果无法遵守法律,可以逐步提高措施的严厉程度,从惩罚性警告、正式法律或合同制裁到市场驱逐。除行政监管外,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可以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自我监管,做好自律监管,倡导建立某种执法网络,积极与非政府实体合作,动员各相关力量共享物业服务管理领域的目标、知识和能力。

政府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管也应接受合法性、问责制和合理性的检验。因此,有必要建立监管绩效评估机制和违法问责机制。关键在于科学建立评价指标和有效建立问责渠道。这也可以看作是对政府财产管制行为的规制,从而为下文所述国家保障责任在这一领域的实现提供一些基本的权力支持。

在此,我也想说明,物业管理服务的规管不单止是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也是针对业主的。业主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特别是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的义务。同时,如果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未能按时足额收取物业费用的情况下,有权减少物业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将进一步促使业主委员会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收取物业费用,促使业主认真缴纳物业费用。

四。[住宅物业管理中的国家担保责任/s2/]

国家保障责任(state guarantee response)是指在行政任务私有化后,国家保证公众持续获得质量可接受、价格适宜的公共服务的责任。国家担保责任主要指控制责任、监督责任和接管责任[13]。

一方面,“国家保障”意义上的监管责任要求国家制定私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另一方面,它还要求国家限制私营产业在公共领域的垄断,防止相关机构攫取过多的垄断利润。与此同时,控制手段也与过去大不相同,有了更多的自我控制、不对称控制、评价等手段。监督责任仍然是保证责任落实的重要体现。除了传统的监督方法外,还应发展“分工完成公共任务”的监督方法。除了国家依法要求的定期监督、评估和认证之外,还应在监督体系中纳入更多的民间自我监督方式,并将国家监督作为防范和应对民间自我监督缺失的保障措施,从而对重点监督的对象和内容进行监督。在这里,基于不同的讨论视角,国家支付担保责任的监管与上述监管有一定的联系和细微的区别。接管责任也称为接管责任,这意味着在私营机构完成支付任务的过程中,原则上国家不直接参与、干预或干涉私营机构的运作。但是,一旦私营机构在执行行政支付任务时遇到各种缺陷或障碍,不能持续稳定地执行公共服务任务,国家将接管,以确保公共服务供应能够继续。接管责任分为临时接管和永久接管,这是国家保障责任最典型的表现。控制责任侧重于对民营机构的引导和防范,监督责任侧重于对其不良行为的监督和控制,接管责任侧重于对控制和监督失败的补充或接受。

住宅物业管理对维护住宅秩序和改善环境具有根本性的支撑意义。这是住宅小区业主和平有序生活的现实需要。它关系到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属于国家保障支付的范围。市场化前或市场化不可能时,国家应承担组织支付的责任。市场化后,住宅物业管理无疑属于支付管理私有化的范畴。政府应代表国家承担住宅物业管理的国家保障责任,包括控制、监督和接管等责任类型。

对于住宅物业的公共部分,无论是业主自己管理还是物业服务公司委托,地方政府都代表国家承担国家担保责任。在监管责任方面,政府严格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制定价格和服务质量标准;在监管职责方面,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自我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评估认证,重点监管物业服务价格和管理质量;在接管责任方面,政府应确保住宅区物业管理不间断,物业服务普及和均等化。当住宅小区处于集体行动的两难境地,被物业服务企业抛弃,无法有效组织自我管理时,政府应临时或永久接管,确保基本公共物业服务的供给。

五、[住宅区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方式的多种选择/s2/]

物业管理纠纷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用户、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而产生的纠纷,其中大部分是民事纠纷。目前,物业管理纠纷往往具有纠纷历史复杂、覆盖面广、需求不一致、法律适用多样化或各方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均衡的特点。需要全面考虑和仔细选择适用的争议解决方法。争端解决的基本类型包括谈判、调解和裁决。后者包括仲裁和诉讼。在基本类型的基础上,不同的争议解决方法可以混合搭配,新的争议解决方法在现实中不断涌现,如[14]的工业争议解决方法。下面我们将分析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首先,这是传统的争议解决方法。一般来说,物业管理纠纷的传统解决方式是指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调查和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住宅区物业管理纠纷。这种争端解决方法大多与裁决有关,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然而,它们也可能遇到法律适用不明确、诉讼时效有争议、证据调查困难、集体诉讼协调困难等问题,导致长时间拖延、高成本,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放弃对住宅区的管理”。

在选择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时,应特别注意各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时间、诉讼的限制和管辖权、调查取证等具体问题。

第二,它是替代争端解决办法。除上述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外,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选择协商或要求居民调解纠纷可能更为可行。在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中,协商调解方式简单方便,可以基于情感、理性、法律及其结合,可以防止过度对抗和权利竞争的取向,采取面向未来的态度,努力形成共识,创造新的价值,争取双赢和多赢。

在选择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时,还应注意授权不足和结果执行不力的问题。因此,达成协议后,可考虑公证和司法确认申请,并可申请转换为仲裁调解文件或裁决或诉讼调解文件,以确保谈判调解协议的形成、证据能力和执行。这样,也可以实现“解决纠纷、制止纠纷”的法律效果。物业管理纠纷的产业纠纷解决方式尚未成熟。在今后可能的系统设计和改进中,应突出专业化和针对性,以进一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果。

六。关于修改[住宅物业管理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s2/]

立法应以理性逻辑为指导,制度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规律,这是实体法治的要求和“法治”的前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频发的现实启示我们,现行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并没有实现“法治”的目的。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有缺陷的,至少是不完善的。住宅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立法应着眼于在法律指导下有效、快速、低成本地解决纠纷,积极建立和倡导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关于迫切需要修改住宅物业管理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如下:

首先,要加强对居住区业主自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召开业主大会困难、业主委员会不易成立的问题,可以考虑在召开或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时,进一步降低业主在业主总人数中的比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总面积中专有部分的比例要求,以及在表决物业管理事项时两个比例的要求,以鼓励业主自觉参与集体行动。当然,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重大问题的决议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一定期限内公布,以便没有出席会议的业主可以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逾期无正当理由的,必须遵守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因此,法律应进一步澄清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甚至考虑赋予其行政授权的性质,以加强其决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交付,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确保物业管理费按时足额交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另一方面,如果《物业管理条例》或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收取业主委员会交付的物业费用,在保证小区基本物业卫生秩序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减少物业服务的种类和数量, 进一步督促业主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物业管理中权利义务的匹配和平衡,组织住宅区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

第二,丰富物业管理监管的内容。在监管规则方面,除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建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外,物业管理指引、行为规则等软法律形式也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考虑和采用。在监管方面,政府部门的监管应与同行、被服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物业管理协会相结合,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监管也应予以重视。根据行政执法的“相称性原则”,执法规则可根据情况实施,并可有选择地适用或逐步升级,以适用强制力、不同严重程度的教育或建议措施、惩罚性警告、法律或合同制裁、取消资格和被逐出市场等措施。为了扩大法规空和资源,负责物业管理的政府部门应建立一个监管网络,吸收非政府力量的参与,如住宅小区业主、基层自治组织、物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媒体和其他非政府力量,分享目标、知识和能力,并共同行动。同时,还应重视物业管理监管绩效的评价、持续改进和有效问责。

第三,增加政府接管责任的规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显无序或面临中断、严重影响或威胁住宅小区居民日常生活的极端情况下,政府应临时接管甚至长期接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建议考虑设立一个相关的制度,让政府接管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应就接管的条件、方法、费用、期限和程序作出规定,以确保能够按照系统规则有序和有效地进行接管。接管可以是直接干预住宅小区组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者委托原物业服务企业留下来,或者选择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留下来管理,但要防止住宅小区业主放任或纵容“搭便车”和“享受利益”的心理,只能保证最基本的健康、维护、安全等物业管理服务, 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督促相关业主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迫使业主自觉参与物业的独立管理,并做好相关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进一步妥善发挥相关担保责任的组织作用。

第四,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增加“解决物业纠纷的方法”一章。除了明确传统的民事诉讼、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外,我们还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协商、调解、仲裁,甚至物业管理行业范围内的专业纠纷解决方式,以及损害评估和评估、政策法规指导[15]。我们将支持和保证双方使用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争端解决方法解决冲突,引导双方采取面向未来、恢复关系、双赢的态度解决争端。特别是要鼓励更多的调解来解决纠纷,促进调解在其他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方式中的附带应用,努力实现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效果的“情、理、法”统一,实现真正的“案件解决、各方满意”。应注意谈判调解协议的形成、证据力和执行,并通过公证、司法确认或申请转换为仲裁调解协议或裁决或诉讼调解协议提供指导。

VII。[/s2/]

目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和威胁了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环境和秩序。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思想。我们应该深刻理解住宅物业公共部分的“公共资源”,住宅物业管理市场化后监管的创新内容,以及行政民营化时代国家保障责任的内涵。进一步鼓励住宅业主积极参与自主管理,构建物业管理行业监管网络机制。同时,要努力促进国家在物业管理中承担担保责任,以防止和减少物业管理风险和纠纷的发生。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时,应考虑设计多种纠纷解决机制,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提高纠纷解决效果。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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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勒特·哈定通过一个公共牧场的例子解释了“公地的悲剧”。在公共牧场,每个牧民都试图增加牧羊人的数量,以获得最大利润。绵羊数量的增加提高了个人收入,但绵羊对牧场的破坏却是全村的共同责任。理性经济人会在利用公共资源的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利用或退化。艾伯特·塔克(Albert Tucker)正式建立了囚徒困境模型,这是由梅丽尔·弗拉德和梅尔文·德里舍尔首次提出的。他们相信在囚徒困境中,每个囚徒都是理性的,他们也知道对方是理性的。每个囚犯都选择了对自己合理的主导策略,但结果不如每个人,最差的是集体。曼苏尔·奥尔森(Mansour Olsen)强调,集体行动的结果是非排他性和公开的,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可以从中受益,包括那些不分担集体行动成本或风险的人。这种不平等的成本收益模型导致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因此理性自利的个人一般不会自动采取集体行动,而个人理性并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美国)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方式》。联合出版,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