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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8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58字
论点:解散,公司,制度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根据我国解散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反省我国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弊端,根据我国解散登记制度的理论依据,立法价值和意义,来分析我国解散登记制度建设的可行性。

论文正文:

介绍

一节研究背景
目前,中国的公司制度充满了强调设立而忽视终止的立法理念。公司设立的形式有很多种,设立的方式与日俱增。然而,立法上对公司退出机制的认识还不够。由于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的缺失,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积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受理的许多债权债务纠纷都是由于公司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解散,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缺乏社会信用。这种恶意解散,一方面扰乱了公司的解散过程,另一方面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现状。因此,建立公司解散登记制度迫在眉睫。基于我国公司立法的现状,笔者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提高我国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水平,并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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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研究意义
首先,就具体制度的建立而言,因为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只有建立合理的制度才能促进司法实践的顺利发展。公司进入解散阶段后,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各主体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各主体之间的权益冲突。第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正如每1000名读者有1000个哈姆雷特一样,法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这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这是一种法律情况。在实践中,有许多种试验结果。此外,在解散登记方面,中国的法律是空白色,因此由此产生的问题更加多样和复杂。因此,理论界迫切需要关注这些长期存在的司法问题,并进行科学的探讨。在实践中,应重视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第三,公开平等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在残酷的市场竞争机制下,每个社会群体交易都是由一定的个体交易组成的。个人交易的稳定性和效率直接决定着社会交易的稳定性和效率。因此,确保个人交易的秩序有利于维护整体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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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研究内容与构想
笔者拟从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根据我国公司解散的现状以及与国外解散登记制度的相对比较,采用比较法的方法,通过对其必要性和合法性的探讨,进而对立法理念的完善和具体制度的建立提出相关意见,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完整和完善。首先,根据我国解散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反思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不足和弊端,根据我国解散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价值和意义,分析构建我国解散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其次,针对司法实践,构建具体的解散登记制度。包括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完善相关立法。完善相关立法包括明确解散登记制度的主体、程序和监督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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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我国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的主要问题

公司法律制度的建立直接关系到一国公司的发展环境和该国经济发展的稳定。同样,中国解散登记制度的完备性直接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平。

立法体系的第一部分接近空白
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解散登记制度,法律文件中很少使用“解散登记”的概念。目前,唯一能看到和使用这一概念的规范性文件是1997年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本指引中,“解散登记”只在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第六步出现一次,而“撤销登记”则在其他地方使用。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应当制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大会应当根据章程作出决议;(三)双方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种合并或者分立事项;(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1)值得注意的是,在2006年的修订中,这一规定被废除,到目前为止,“解散登记”一词在法律条文中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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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没有形成科学系统的立法理念
立法理念是指立法者在立法中遵循的法律理念,其中包含了制度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它反映了法律学者对公司解散登记功能和性质的正确认识,影响了公司立法的价值追求,是法律机制和结构的概念基础。(4)工业革命后,各国和各地区在考察公司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在理论上,特别是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中国的公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然而,发达和完善的制度只涉及公司进入市场的程序和条件,很少涉及公司退出市场的程序。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后,许多企业在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归根结底,中国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的制度设计几乎是空白色。该制度的建立从未涉及各种“公司法”的解释条款,导致在解散过程中缺乏可依赖的法律制度、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公司股东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狭隘的利益观念,最终导致我国公司退出市场的混乱。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国外关于解散登记制度的规定较为成熟和实用,都有赖于国外重视解散制度的立法环境,以及对解散登记制度有正确的立法理念。在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如果中国不重视公司解散登记制度,一方面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稳定隐藏隐患,另一方面会刺激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矛盾积压,导致数量变化和质量变化,最终导致市场经济的不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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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建立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的必要性........14
第一节建立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的必要性........14
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差距........14
两家公司的不完全市场退出机制........14
第三是同一人格理论下公司解散的秘密性...15
第2节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的合法性...16
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6
民法的两个理论基础...19
侵权法的三个理论基础...21
第四章建立我国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的构想22
第一节确立正确的立法理念……23
第二节建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机制29
债权申报制度........29
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30
三。建立解散登记公告制度........30
第三节。国家应该适当干预........31
国家适当干预的合理性........31
国家干预的具体做法.........33
第四节侧重于司法实践中的指导经验........33

第四章建立我国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的构想

解散是公司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像公司的成立一样,这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程序。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公司的解散,即退出市场,不仅是公司自身的经营决策,也是关系到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及其权益平衡的重要事项,直接关系到社会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解散阶段的各种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各机构的执法人员。空白色体制和司法实践的混乱运作,导致公司股东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失衡,不利于公司僵局的缓解和中国经济水平的稳定可持续增长。如何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在公司解散阶段有效、合法地监督股东权力的行使,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是我国公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1)从《公司法》制定的第一步至今,中国公司法理论经历了许多发展和完善。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公司在解散阶段遇到了各种问题。因此,我国具有理论上的能力,有必要在实践中建立我国的公司解散登记制度。为了促进公司有序、合法、有效地退出中国市场,中国立法者应立即完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2)从各国和各地区的法规来看,立法方法不超过两种。其中一种方法是,资方坊属于一种相对激进的制度改革,即公司法应立即改变立法思维方式,大胆创新,完全取消注销登记及相关制度,代之以解散登记制度,即法律采用只建立公司解散登记制度而不规定注销登记的立法模式。其次,这种方法是一种相对温和的法律改革,并不像第一种方法那样激进。法律在保留注销制度的前提下,规定了公司解散登记制度,使股东的权力行使受到法律和债权人的监督,从而缓解公司僵局,维护社会、国家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方法是借鉴瑞士等国家的公司法模式。《瑞士债务法》第737条和第746条分别规定了解散登记和注销登记。根据司法实践、中国国情和中国法律制度,解散登记与注销登记并存的立法模式适合中国公司法改革,应当作为改革的重要参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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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如今,公司作为市场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已经成为社会和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公司退出市场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混乱现象。然而,我国公司解散登记制度仍是一项立法空白,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混乱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公司有序退出市场。因此,本文根据自己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看法,参考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分析了公司解散阶段的实际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此外,本文借鉴了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制度经验和教训,初步探讨了公司解散制度中登记主体的调整和监督机制的建立。然而,由于他们的知识、时间和能力有限,他们的观点仍然很不片面,我希望所有的老师都给我批评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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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