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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0字硕士毕业论文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探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580字
论点:战时,军事,刑事诉讼
论文概述:

本文从理论研究和实践需要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研究严重滞后的原因。对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研究落后的表现和原因进行了阐述。

论文正文:

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和立法的引入,引起了各国法律界和立法机关的关注。 战时特殊军事刑事制度的建立也是普通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军事司法实践经验总结的必然结果。 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具有管辖权主体复杂、犯罪类型集中、适用法律多样、审判受到紧急限制和执行方式灵活等特点。 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许多国家制定了适应国防和军事建设需要,特别是战时适合本国国情和军事情报的军事刑事诉讼法和战时军事刑事诉讼规范。 第一章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概述 “战时”一词在世界各国立法中的含义非常广泛,理解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只要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事情,就可以称之为“战时”。 在持这种观点的国家,战时分为“战时”和“视为战时”。前者包括内战和抵抗侵略的战争状态,而后者指的是受到普通犯罪行为威胁的地区,如戒严和军事控制区。 [1]这些国家由中国、意大利和前苏联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本章所称战争,是指国家宣布的战争状态。” 当军队接受作战任务或突然遭到敌人攻击时,当军队执行作战任务或处理紧急情况时,应视为战时。 这里的战争是广义的,包括战争、戒严令和紧急情况,如处理紧急情况。 台湾《军事审判法》第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战时,是指抵抗侵略和对外作战的时期,镇压叛乱和宣布戒严的时期,视为战时。”战时在这里也有广泛的理解。 意大利的《意大利军事刑法典》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和平时期军事刑法典》和《战时军事刑法典》 适用于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典于同一天颁布,并于同一天生效。 《战时军事刑法典》中的战时条款是:“宣战后和战争结束前的战争时期”和“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公共秩序而开展的军事活动”[3]其含义相对宽泛 从狭义上讲,战时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发生在整个国家或部分国家并可由国家行政权力控制的危险状态称为紧急状态。 代表性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等。 就联邦法律而言,除了宣战和国家紧急状态的战时条款之外,美国还有戒严法和总统对联邦武装部队的紧急处理。 国家紧急状态(national emergency)是一种仅适用于战时的处置制度,是在外敌支持的入侵、战争和国内骚乱的情况下实施的。 后两种系统适用于战时和其他紧急情况。 美国的戒严法制度没有任何书面的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公众需要实施的。 在实践中,戒严法被广泛使用,包括叛乱、暴乱、骚乱以及实施司法程序或法律的严重障碍。 总统动用联邦武装力量的权力(power of the president to use federal armed forces)是指当叛乱、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严重扰乱法律秩序,州政府无法控制局面或不得不采取对策时,总统作为联邦武装力量的总司令,动用军队平息内乱,恢复秩序的制度。 在英国,战时是紧急状态的一部分。 第二,军事刑事诉讼在战时的价值是相对于和平时期的价值而言的。当正常宪政国家的民主和自由被摧毁时,战时是个例外。 战时军法是和平时期宪法和战时“母法”的“替代品”。 这意味着所有法律法规不得与战时军事法相冲突,战时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都应以战时军事法的明确规定为基础,所有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必须以战时军事法为基础,特别是不得援引任何与战时军事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 [7]在战争状态下,国家的宪法秩序受到攻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为了维护国家权力的完整和恢复国家生活的正常秩序,始终有必要采取以武力为基础的态度,包括军事行动,甚至在“当紧急和必要时没有法律时”采取应急措施 显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已经成为战时一切工作的重点。平时的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战时的需要。国家和军队必须用比平时更严格、更快捷的手段打击各种犯罪,确保战时军事行动的胜利。 另一方面,现代军事刑事诉讼制度不能脱离现代法治的背景。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都应该是一样的,以便从根本上实现和平时期的法治生活。 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必须符合法治的最基本理念,如紧急措施的合法性、程序原则的人性化和公正性等。这不仅是军事行动中获得政治胜利和道义支持的重要方面,也是从战时特殊状态向和平时期正常状态过渡的适应性保障。 第二章战时国内外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分析 现行《刑法》规定了战时罪行,但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仍然是空白色,如执法主体、强制措施、操作程序、管辖权、证据使用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一旦现行的军事对抗法在战时难以适用,战时诉讼活动将没有法律依据。 [[22]具体来说,我国战时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矛盾 一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与战时刑事诉讼特殊情况的矛盾 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战时的刑事诉讼制度,平时的刑事诉讼制度显然不能满足战时的特殊需要。 战时刑事诉讼制度立法的当务之急是遵循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适应和补充现行相关法律。应当尽可能采用能够满足战时刑事诉讼法需要的制度,不能适应的制度应当修改和适应,不存在的制度应当建立。构建符合战时特点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实现战时刑事诉讼制度的“军事化”和“战时化”,解决一般矛盾和特殊矛盾。 例如,中国刑法规定的战时缓刑制度暂时中止对被判处缓刑的合格战犯的原判,允许他们在军事行动中立功并进行调查。这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避免了非战斗减员,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各种力量最大限度地服务于作战行动的需要。 然而,现行刑事现役军人立功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简单而广泛,配套制度的规定也远不完善。在适用条件、检验项目、试验期、适用程序和执行方法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有些甚至出现立法空 []此外,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战时”特征和可操作性较弱,严重制约了其有效性,需要立法完善。 第二,保护战时军事利益和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之间存在矛盾 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必须紧紧围绕军事行动大局,开展诉讼活动,惩治犯罪行为,维护战斗秩序,及时查处案件,服务军事行动的大局。 可以建立不同的审判制度和程序,以确保战时案件得到及时和公平的审判,并防止长期拖延的案件。 在战争形势紧迫、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处理严重危害国防、军事利益和社会的公诉案件。 战时军事法庭可能暂时拒绝接受对社会危害较小的自诉案件。 (二)司法机构的设立不能满足战时诉讼需要的 平时,我军根据军种和主要军区设立军事司法机关,不能及时灵活地进行战时军事诉讼。 首先,基础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的建立和建立难以满足作战部队的需要。 [26]我军在各省军区建立了基层军事检察院和法院,配备了少量作战部队。人员有限。战时,大量作战人员集结,战场犯罪数量增加。调查人员与时间限制和办案要求之间的矛盾将极为突出。 第二,军事司法机构的交叉设置会导致战时军事管辖权的混乱。 除了每个战区的地区一级军事检察院和法院之外,我军和我军的司法机关也有两个检察室和法律室。未来,高科技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将是一场六度空间的立体战争。所有的服务和武器,包括陆、海、[/k0/和二炮,将集中在同一个地区共同作战。这将导致跨辖区现象,导致管辖权冲突和资源浪费。 第二,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缺陷的原因(1)对战时军事诉讼立法重视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军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条例》和《军事训练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是为和平时期的军队建设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军事法规已经涵盖了一些战时相关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强调平战结合,进一步完善了“战时”的刑事法律规范。其目的是打击和遏制“战时”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和军事利益的犯罪。\" ”[28]但是从总体上考虑战时法律体系的建设仍然相对落后,尤其是战时程序法至今尚未提上立法议程 备战是和平时期制止战争的有效途径,法律准备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战时立法,尤其是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 (2)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受到单纯追求法律统一的影响 目前,国家立法机构倾向于在实际立法过程中进行编纂,追求法制的统一,这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全社会的需要。 这反映在普通法可以完全适用于军队的观点中,没有必要进行特别的军事刑事诉讼。 中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反映了这一观点。 然而,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战时调整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之一。战时军事立法不应被国家立法忽视。 从国外立法情况来看,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都追求法律制度的统一和立法形式的法典化。然而,意大利、法国和其他国家仍有相对详细的军事刑事诉讼立法。相反,虽然海商法国家传统上不重视法律形式的编纂,但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军事刑事诉讼立法问题上制定了专门的军事法典,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军事刑事诉讼的独特价值。 因此,我国仅通过一部刑事诉讼法来规范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是不现实的。 第二章战时国内外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分析……11 1、战时中国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薄弱表现……11 2、战时中国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缺陷的原因……13第三章战时中国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21 1、战时军事管辖制度……212、战时军事刑事侦查制度……243、战时军事刑事起诉制度……264、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285、战时刑罚的执行……31结论本文提出了充分发挥军事律师在维护军事人员权益和限制指挥员总结权力方面的作用的观点。它进一步确立了战时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并确保军事人员的权利和价值从属于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其最终目标在于创造一个和谐、稳定、协调和有序的外部环境,保障包括军事人员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并为部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和应对各种安全威胁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1。周建,王光华,朱严新:《法律战争: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晁海出版社,2004年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2007年版 3.林继东主编:《新六法全书》,茂荣印刷工业有限公司,1975年 4.黄凤译:《意大利军事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张山新主编:《军法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2003年 6.陈瑞华:《刑事审判的原始理论》,北京人类研究出版社,1997年 7.陈学会主编:《军法》,解放军出版社,1994年 8.梁于霞,《中国军事司法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 9.张山新主编:《军法》,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 10.周建:《军法纲要》,晁海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