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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字硕士毕业论文不允许执行犯罪合法化的原则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000字
论点:强迫,被告人,证据
论文概述:

本文认为,在我国,权利告知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享有的权利如实告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有

论文正文:

第一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摘要

第一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内涵

黑色法律词典规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要求政府证明其有罪,无需被告作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尽管这一特权仅保护口头证据,而不保护手写和指纹等物证。任何违背自己意愿被传唤到证人席上的证人都可以诉诸这一权利,无论是在审判程序、大陪审团听证程序还是调查前程序中,但当证人自愿作证时,这一特权就被放弃。”
根据西方学者的解释,任何人不得入罪的原则包括以下子含义:一英尺长的被告没有义务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在法院起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起诉方不得采取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法强迫他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或提供证据。第二,被告有权拒绝回答对检察官员或法官的讯问,并在讯问期间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因其沉默而使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或者做出不利判决。第三,嫌疑人和被告有权就案件事实发表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声明,但这种声明必须是出于他们的真实意愿,并在他们意识到后果的情况下发表。法院不得将在外部强制或压力下所作的陈述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鉴于强迫自证其罪主要发生在调查阶段,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提交人认为,强迫自证其罪并不意味着调查人员不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诉讼参与者(主要是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证明其有罪的陈述。其特点如下:第一,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发表声明。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临检察官讯问时可以拒绝回答自己的不利问题。这些不利的问题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罪行成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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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要外国关于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概述

第一节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非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

除美国外,非自证其罪原则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都表现为沉默权。本文仅介绍美国和英国的相关法规。具体规定如下:-美国不得在土库曼斯坦强制实行自证其罪特权...乔治于1776年5月首次出现?在梅森起草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中,《古尼亚权利宣言》第8条指出:“在死刑或刑事指控的情况下...不被强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权利...\"这一条款在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几乎被所有的州人权法案所接受。1789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没有人...将被迫在刑事案件中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迄今为止,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已经在美国宪法中正式确立。《美国联邦刑事证据规则》第58 (b) (d)条规定:“被告有权保持沉默。”
英国于1688年正式确立了不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是较早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国家之一。1848年通过的《约翰·杰维斯法案》(John jervis Act)规定,嫌疑人必须被告知审前调查程序,并有权拒绝回答问题,并警告审前审讯中给出的答案可能被用作审判中的不利因素?他的证据。1898年通过的《英国刑事证据法》也规定,被告有权在判决中不被强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1912年颁布的《法官规则》也再次确认,警方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他有权在审讯他之前保持沉默,否则,由此作出的任何声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以两种方式存在:第一,法律中没有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明确规定,但这一规定是通过中止制度体现的,例如德国、法国等国的弃权权和沉默权。……
……

第三章中国刑事诉讼法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8
第一节中国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8
一、我国79年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原因....8
(一)受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8
(2)受刑事政策影响...........................................10
(3)受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审查机制的影响……12
2中国不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必要性........14
(1)对人权价值观的要求...........................................14
(2)程序正义要求.............................................17
(3)遏制酷刑逼供的必要性..........................................20
3中国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可行性……22
(1)人们的法律意识在提高.................................................22
。(2)调查技术正在逐步提高..........................................................23
(3)立法空存在....................................................................24
号——中国2012年刑事市场?程序法修正案规定了非强制限制犯罪的原则。第四章……25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不足及对第一节的完善……25
刑事诉讼法第93条................25
第二节应扩大权利通知的内容范围。..............................27
第三节应具体说明强制内容。..............................29
第四节应具体说明“调查和拘留的分离”..............................30
第5节应规定律师在场的权利。第6节...........................................32
应对审讯进行录音和录像。第7节..............................34
应明确规定……35[/ Br/]
结论[/ Br/]
本文认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应限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般来说,非法证据大多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自我监督的可能性很小,使得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容易流于形式。本文认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在于法院质证。被告在法庭上否认讯问笔录的,应当组织法庭质证,并对讯问笔录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应出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能也不属于法律不排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排除该证据。排除在外的,调查机关应当对被调查人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被告在复审阶段请求排除非法证据。如果检察院不排除该请求,应当在检察意见中说明情况。检察机关对起诉意见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对有关检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公告。
不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是刑事司法中人权概念的体现。它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基础,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任何法律的出台都是基于我国的实际需要。本文将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与我国停止刑讯逼供的需要紧密联系起来。从刑讯逼供、口供本位主义和程序价值等角度分析了我国引入该原则的必要性,指出我国在引入该原则的同时应加强配套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这一原则的价值,避免将其写入文件空。我相信,随着相关配套制度的合理运行,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将会减少,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功能将会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