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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在我国实施的现状与策略,什么是罚金刑以及罚金刑在中国的适用模式

罚金刑在我国实施的现状与策略

罚款是什么?罚金刑在我国的适用模式是罚金刑,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通常伴随着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和其他主要刑罚。然而,对于轻微犯罪,罚款也可以根据既有利于罪犯又发挥教育惩罚作用的原则单独适用。这是两种适用的罚款方式。根据《刑法》

罚金刑在我国实施的现状与策略

罚金刑的现状是怎样的

一、罚款支付方式 根据修订后的第53条:(1)自动付款 这意味着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罪犯可以自觉自愿地按时缴纳所有罚款。 自动支付是实现罚款的最重要方式 笔者认为,如果罪犯的亲属自愿缴纳罚金而不是罪犯,人民法律和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额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不能足额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认定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并随时收回……”控制是主要处罚,是对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 罚款是附加刑和财产刑。 这两者没有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被判处管制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禁止罪犯从事特定活动和进入特定区域。不要。所谓的债权有优先权,而不是当你拿到借据或借据的时候。 但是,在仲裁文件、民事判决文件等中存在对他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设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只是设定了一个下限。 本解释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十三条规定了盗窃案件的罚金数额。

什么是罚金刑以及罚金刑在中国的适用模式

罚款是什么?罚金刑在我国的适用模式是罚金刑,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通常伴随着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和其他主要刑罚。然而,对于轻微犯罪,罚款也可以根据既有利于罪犯又发挥教育惩罚作用的原则单独适用。这是两种适用的罚款方式。根据《刑法》

罚金刑在我国实施的现状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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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在我国实施的现状与策略范文

摘要:刑法中的罚金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支付罚金的刑罚方法,适用范围广。本文研究了罚金刑在法律上的发展,首先阐述了罚金刑的法律内涵;其次,阐述了我国罚金刑的实施现状,最后阐述了罚金刑的改革策略,主要包括提高罚金刑的地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完善罚金刑的数额规定等。

关键词:罚款;附加惩罚;发展

一、罚金的法律内涵

在世界各国的刑罚中,罚金刑的适用率非常高。在我国刑法中,罚金刑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主要用于贪污罪和过失犯罪等方面。然而,从总体上看,法律规定罚款的罪行并不多。然而,从近年来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不断扩大罚款法的适用范围,将适用罚款的犯罪数量从14起增加到84起,从占所有犯罪的17.7%增加到43.5%。罚金刑使用的扩大有利于改变中国重刑观,改变中国无期徒刑的发展方向,适应世界刑法的普遍发展规律。

罚金刑与其他刑罚的主要区别在于刑罚的内容不同。罚金刑主要是惩罚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既然判决必须执行,这就是刑罚的意义。然而,在我国,罚款的执行在空之前受到质疑。许多罪犯在被判处罚金后没有按规定缴纳罚金,造成空现象。罚款执行不力增加了囚犯的幸运心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二。中国罚款现状

在法律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出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当一些嫌疑人知道他们可能会被判处罚款时,他们甚至会在法院实际判决下来之前提前向法院付款。因为“空判决”的现象一直存在,法院甚至会同意犯罪嫌疑人预付的钱并收取,犯罪嫌疑人的态度是:如果我付了钱,法院也收到了钱,法院会从轻发落。在这种观念的控制下,“先付钱后判断”的现象非常严重。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做法不利于法律权威的建立和法律的实施。调查显示,从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到2003年12月,90%以上已经执行的罚金刑案件在法院判决下来之前实际支付了罚金。法院实际判决后实际缴纳的罚金不足10%,这使得我国罚金刑在一定程度上无用。

作为主要处罚的补充,对犯罪嫌疑人处以较长时间的罚款,甚至无期徒刑。他们没有钱的来源。此外,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和家庭成员的财产难以界定,法院无法做出判决。罚款实施后,它只能在这些条件的限制下成为一种形式。

三。罚款改革策略

扩大单一刑罚在惩治腐败相关犯罪中的适用。

罚金刑现在是以附加刑的形式使用的,但是很多专家说,为了改变目前罚金刑被空判刑的现状,我们可以考虑提高罚金刑的地位,慢慢将其提升到主刑的地位,同时保留它作为附加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一定会越来越重视罚金刑,这是毋庸置疑的。毕竟,国家的刑罚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活的集中体现。如果罚金刑被设定为我国的主要刑罚之一,那么我国的刑罚结构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这也是一种调整。以前,我国的刑罚主要是体罚和无期徒刑。增加罚金刑后,将转向财产刑的方向,这体现了我国对人道主义的日益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罚制度是多种多样的。主刑与附加刑相互配合,刑罚体系越来越严格。提高罚金刑的地位可以使我国刑罚体系结构更加科学。

(二)扩大罚款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罚金刑的主要适用范围是一些相对较轻的犯罪,主要包括贪财犯罪、无意识过失犯罪和轻微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虽然对社会和他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犯罪嫌疑人毕竟没有主观犯罪意识,对社会也没有造成太大的危害。与恶性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不是恶性的,本质是良性的。因此,过失犯罪的基本处罚是罚款。如果你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将被视为犯有较轻的罪行。例如,妨碍执行公务、伪造和诽谤都是相对较轻的罪行。还有一些人,尽管不是为了贪财,却直接给公民、集体甚至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在公共场所组织骚乱和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将被罚款。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扩大首先体现在立法方法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时,应当坚持选择主体为主,主体与主体相结合为辅,扩大单一罚金刑选择主体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拘留处罚应尽可能由单一罚款代替,以便罚款处罚的适用领域可以扩展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3)提高罚款数额。

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对特定罪行的法定惩罚。中国的罚款法律对罚款金额没有限制。无限罚款在犯罪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违反了对特定犯罪进行法定处罚的原则。为了提高罚款数额,有限罚款将使法院在对嫌疑人作出判决时能够灵活地在空之间作出决定。目前,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这种方法,我国应该与时俱进。减少无限罚款的规定反映了宽容、温和和文明惩罚的概念,这提高了惩罚的合法性和明确性,并使法院有了更准确的判决依据。罚金刑的限制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缺失。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多年罚款而不缴纳,他将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罚金刑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参考

[1]郑立平。中国刑罚改革的系统思考与方法[。法律评论。2010(06)

[2]玄松和。韩国等国罚金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东疆日报》。2010(02)

[3]冯东,王杰坤。探究罚金刑难以实施的原因——从罚金刑的适用角度看[。四川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S1)

[4]齐文远,王安忆。论罚金的效率[。法律和社会发展,1998(06)

[5]鲁红卫赵真。论罚金执行难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与改革,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