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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象研究,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哪里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象研究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哪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章档案组织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国家档案事业,对国家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象研究

什么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区域管辖原则,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具体承担四大管理职责。参加档案工作后不久,我遇到了许多人,他们询问了一些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在谈话中,他们都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知之甚少。 诚然,现阶段社会档案意识有所增强,但总体上社会档案意识仍然相对薄弱。 即使在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也不均衡,存在许多问题。 在中,企业的管理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公司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二、员工岗位责任制 三.绩效评估制度和奖惩制度 四、物资领用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领导决策管理制度 扩展的数据管理系统将国家权力应用于社会事务及其内部事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区域管辖原则,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并承担四项主要管理职责。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档案管理制度1项。一般规定本集团的档案是本集团行政办公和业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为规范集团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防止数据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1.集团总部的所有部门和子公司都在工作。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哪里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哪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章档案组织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国家档案事业,对国家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象研究

什么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对象研究范文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强调推进两个资源建设工作。家庭档案、社会档案和私营企业等新型档案将纳入这项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绩效将比以前发生重大变化。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根据《档案法》第六条的规定,引导本质上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行为。如何规范引导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是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而确定引导对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前提。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意义

从语义上讲,解释和指导是指指导和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是指对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外的个人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指导。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政策和规则,对其相对人采取非强制性的指导、咨询和建议等方法,希望有效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是行政指导概念下的一种概念,可以参照这一概念来表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律、政策和规则,采取对行政对象进行指导、咨询和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希望有效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特点

《档案法》第6条明确规定,通过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行动,通过角色引导对象产生预期效果,可以达到预期效果。它具有以下特点:

1.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法律意志的体现。必须不放弃地行使,否则将构成失职。

2.指导是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动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虽然这种行政行为和法律监督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但其程序性、本质性和约束性都不如后者,行为对象具有广泛性。它并不保证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执行,并且一般不对不遵守指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它通常通过示范和引导功能达到行政行为的预期效果。

3.该指南以业务规则和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通常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现行档案理论为主要依据。

4 .在管理成本指导中以不增加目标负担为原则。引导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是公共权力服务的体现。不得增加目标的经济负担,否则将失去服务功能,背离原有的立法意图。

三、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对象具有紧迫性

目前,许多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我国实行各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毫无疑问,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档案事务都属于本行政区域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范围。这一责任非常明确。

这种观点有法律和实践基础,但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不符合实际,必须放弃!

1.《档案法》第六条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总结,自该法颁布以来,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在具体的理解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现实和不同的知识结构,理解和实施存在差异。从实际出发,不可能将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纳入指导范围。很难做到的是,引导将流于形式,没有良好的效果,并将违反最初的立法意图。选择性地放弃这种指导是最好的选择。

2.从指导的性质来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导是不可诉的非行政强制行为,没有强制执行。被引导对象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该引导,并且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该引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限制了限制性措施。如果我们坚持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纳入指导,指导的质量就会下降,这违背了提高全社会档案水平的初衷。

3.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简单的引导行为不能对被引导对象形成有效的约束,但仍有其他强大的因素影响着引导行为的实施。这些强大因素的出现是以被引导对象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行政隶属或监督关系为前提的。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影响将会大大减小甚至为零。例如,在今天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地方政府不进行行政指导,而是进行法律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引导一小部分档案,这种影响极其有限。因此,将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纳入指导范围有悖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4.从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社会环境来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只要不违法,就可以自由存在和发展。他们的档案是非公共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副产品。只要法律允许,他们可以处置和销毁他们的档案。如何开展档案工作是他们自己的事,只要他们不违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实质上是一种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

5.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法》于26年前的1988年1月1日颁布实施。当时,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绝对占主导地位。档案法等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但现在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机构正在进行改革,其中一些被纳入国家机关的序列,一些将被转变为企业。客观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档案事务的方式应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法律条款保持不变,它们将被时代抛弃。

四、档案行政指导的对象

档案行政指导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管理(指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行政原则是指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例如,档案的执行主要基于区域管辖,不需要行政隶属或业务主管关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地方政府行使档案领域的行政权力。行政对象是管理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管理对象与政府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业务主管关系;2.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管理对象与政府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例如,省档案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业务指导。省档案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没有行政隶属或业务主管关系,但省政府和市政府有行政隶属关系,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有行政隶属关系。这时,市国土资源局已经成为省档案局的管理对象。3.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笔者认为,非管理对象的单位或个人档案管理部门不能对其进行指导,这是越权管理和无效行为。除非法律授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三个相关部门的指导是违法行为,将构成滥用职权(积极滥用,如提高档案水平,消极滥用指导以谋取部门利益)。非国有经济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档案不得纳入指导范围。例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已经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指导关系。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与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

与同级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的单位,应当纳入指导范围,以指导和监督为主;不具备上述关系的单位纳入法律监督对象,重点是监督,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积极引导;即使提供了指导,这种指导也仅限于档案业务的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