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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婚姻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教会婚姻和家庭制度的主要原则包括() 许多

教会婚姻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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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婚姻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从哪几个方面论述教会法的婚姻制度

教会法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是罗马和日耳曼因素在基督教精神基础上的产物。 (1)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和“永不离婚”的原则 教会法律允许以通奸、叛教或严重残忍为由进行司法分离,但现代意义上的离婚是不允许的。 然而,未实现的婚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传递:第一,教会法律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是罗马和日耳曼因素在基督教精神基础上的产物 (1)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和“永不离婚”的原则 教会法律允许以通奸、叛教或严重残忍为由进行司法分离,但现代意义上的离婚是不允许的。 但是未实现的婚姻可以通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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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几个方面论述教会法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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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婚姻制度论文摘要
一、教会法婚姻制度的概述
最开始,教会就认为婚姻与家庭是教义规制的重点之一,并且将以双方合意为主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作为教义提倡的婚姻基础。从那时开始,教会便在婚姻与家庭方面有过大量论述。在加洛林王朝之前,基督教会的婚姻观还以禁欲主义为主要色彩,过分赞扬贞洁而毁弃现世,这个时期对世俗社会中的婚姻和性行为也只是加以道德上的评论,还没有能力进行真正的干涉。加洛林王朝以后,基督教会建立了自己的中世纪婚姻伦理观,并开始干涉世俗社会的婚姻法。在此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王朝的国王。国王问询教会伦理基础,再由此制定法律。实践中,教会会在重大婚姻的事件中(如君王或贵族的婚姻),向婚姻当事人提供教理或教义鉴定书,以此宣扬教会的婚姻伦理观,加强教会对于国家的控制。
1。《教会法》中的婚姻制度概述
从一开始,教会就认为婚姻和家庭是宗教教义的重点之一,并把相互同意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作为宗教教义提倡的婚姻基础。从那以后,教会谈论了很多关于婚姻和家庭的事情。在加洛林王朝之前,基督教会的婚姻观仍然以禁欲主义为主导,禁欲主义过分推崇贞洁,摧毁了世俗世界。在这一时期,世俗社会中的婚姻和性行为只在道德上被评论,他们不能真正干预。加洛林王朝后,基督教会建立了自己的中世纪婚姻伦理,并开始干预世俗社会的婚姻法。在这个过程中,王朝的国王起了主导作用。国王询问了教会的伦理基础,然后据此制定了法律。在实践中,教会将在重大婚姻事件(如国王或贵族的婚姻)中向婚姻双方提供教学原则或教义证明,以促进教会的婚姻道德并加强教会对国家的控制。

婚姻法

2。教会婚姻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1)一夫一妻制对中国婚姻制度的影响
早期教会法学家认为婚姻的价值在于避免通奸,所以他们主张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圣保罗对此有一个经典的说法:“但是为了避免通奸,男人应该各自有自己的妻子,女人应该各自有自己的丈夫。......我对未婚和寡妇说,如果他们经常喜欢我。如果你不能阻止自己,你可以结婚。与其生气,不如结婚。”这是基督教教义在人性和本能问题上的第一次妥协。保罗首先提倡禁欲,并希望每个人都像他一样。但与此同时,考虑到人性趋势和个体信徒的具体情况,我希望一夫一妻制能够避免“情欲”和通奸。
中国的一夫一妻制始于太平天国运动。由于太平天国运动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其统治者宣称“只有一个妻子是很自然的”。通过1898年的改革运动,传教士也攻击了中国的一夫多妻制。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体系真正建立于1911年革命期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亲属法》第二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革命根据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2条明确规定:“禁止一夫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1950年新中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2)婚姻自由对中国婚姻制度的影响
教会法律倡导自愿婚姻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婚姻应该自由”的规定;\"不能强迫任何人结婚。\"法律评论家也说:“婚姻应该自由缔结”;\"婚姻不应受到任何胁迫。\"所有教会法学家都同意将这些规定视为教会法律的一般和重要原则。男女双方自愿同意是建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夫妻的结合不仅是肉体上的,也是精神上的。
婚姻自由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太平天国。受基督教和其他思想的影响,男女在结婚时逐渐摆脱父母安排的束缚,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自由恋爱和婚姻。此外,太平天国还鼓励离婚的人再婚,妇女不必受“贞节观念”的束缚。改革派代表谭嗣同说:“夫妻自愿选择配偶并判决他们的妻子。”婚姻应该不受父母的干涉。婚姻自由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在中华民国期间,人们遵守婚姻自由。就我国现行婚姻法而言,婚姻自由已经成为婚姻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男人和女人都有婚姻自由和单身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3)夫妻平等地位对中国婚姻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倡导夫妻平等地位。基督教皇改革了婚姻制度,改变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查士丁尼执政时,自由婚姻取代了婚姻权力婚姻。通奸成为夫妻双方主张离婚的常见原因。人格利益的相对独立性使妻子获得与丈夫平等的法律地位。妻子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是完全独立的个体。他们在婚姻中的独立性和尊严几乎与现代婚姻中的妻子一样。罗马妇女终于摆脱了束缚她们几千年的个人枷锁。
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太平天国运动倡导男女平等。这种平等不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还包括社会生活、政治、军事等方面。妇女可以参与土地分配、参加科举考试和参军打仗。在1898年的改革运动中,改革派不仅抨击了“男人优于女人”和“丈夫是妻子”的概念,还扩大了妇女在社会中的权利范围,主张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应享有受教育权和从属于政治权力的权利。民国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后来,这也反映在相关婚姻法中:妇女享有家庭财产权和离婚权。
(4)婚姻障碍对中国婚姻制度的影响
1。亲属关系障碍
自4世纪以来,教会就禁止亲属之间的婚姻。从一开始,第三阶层的亲属之间的婚姻在8世纪被禁止到第七阶层。然而,由于古代社会交通不发达,人口流动有限,第七阶级的范围确实太大了。教会法律颁布后,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将近亲结婚的限制减少到四个亲戚。
2。
在胁迫情况下缔结的婚姻对被胁迫方没有约束力。如果这种胁迫足以改变正常人的意志,一旦对被胁迫方的威胁解除,婚约就可以依法解除。同意结婚必须是没有借口或威胁的同意。此外,教会法律还规定,在恐惧或欺诈的影响下缔结的婚姻无效。
3。根据法定结婚年龄,
现行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为16岁,女性为14岁。如果一个人在法定结婚年龄之前结婚,婚姻无效。然而,如果双方能够有孩子并理解他们所从事的行为的性质,根据当地的习俗,一些例外是允许的。
4。阳痿疾病[阳痿和不能做爱是婚姻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原因是教会法律将婚姻视为除禁欲之外的一种消极的生育选择,并防止通奸和其他婚外性行为。如果婚姻不能完成这一使命,教会认为婚姻的功能和价值尚未实现,这是一种无效的婚姻状况,可以废除。《教会法典》第1084条第1款规定:“如果男人或女人在结婚前永久不人道,无论绝对或相对不人道,根据婚姻的性质,婚姻无效。”
5。重婚的障碍
教会法律从订婚之时起就将婚姻计算在内,因此它对重婚的限制比世俗社会更广泛,包括在结婚前缔结婚姻的情况。《教会法典》规定:\"任何受前一次婚姻约束的人,尽管是一次未遂婚姻,都不允许结婚,犯罪者的婚姻无效。\"此外,不管以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是什么,在法律知道它无效或被撤销之前,不允许单独结婚。
2001年修订的中国婚姻法包括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前者包括重婚、血缘关系失调、未成年婚姻、婚前不应结婚但婚后尚未康复的传染病或遗传病。后者是指被胁迫结婚,被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不难看出教会婚姻法无效婚姻理论的间接影响。除了阳痿之外,后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几乎涵盖了教会法律中关于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况。
参考资料:

[1]彭小玉。教会法律研究-历史和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美国]哈罗德·波尔曼。法律与革命[。何维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美国]哈罗德·波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二卷)[·米】。由袁玉成和苗龙文翻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陈启航。《论教会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法律研究,2016(5)
[5]罗辉。中世纪教会婚姻法的理论与实践[。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6]何丽玲。探索西方婚姻法发展的历史轨迹[。《社会观察》,2008(3)
[7]郭一贵。英国中世纪教会的婚姻家庭法[。法学家,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