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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09字博士毕业论文制度歧视的法律制度分析

论文类型: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61109字
论点:歧视,制度,立法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博士论文,本文对制度性歧视的内涵、特征、类型等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基本明确了制度性歧视作为一个独立的宪法学研究范畴。

论文正文:

指导理论

与行为歧视相比,制度歧视具有群体性、强制性、隐蔽性甚至合法性的特征。体制歧视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往往不是通过具体行为或具体案例表现出来的,而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或国家对社会歧视的承认和实施来实现的。因此,它对公民权利的损害是最严重和最难以消除的。然而,正是由于其特殊的存在形式,它常常被歧视者和歧视者自己忽视,因为这种忽视是基于制度惯性造成的形式合法性或可接受性。近年来,随着制度领域改革的推进和深化,越来越多的制度歧视被发现并逐渐引起公众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呼吁通过各种渠道治理和消除机构歧视。如何实现对制度歧视的法律规制,不仅关系到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利益的平衡和社会和谐。毕竟,“如果某个阶级或某个阶级怀疑这个社会存在的‘合法性’,或者动摇这个社会中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价值观和制度,那么它将威胁这个社会的‘生存’”因为用新的合法性取代人们不承认的原有“合法性”,用新的制度框架取代现有的制度框架,在短期内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某种程度的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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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体制歧视的基本取向

第一部分:制度歧视的中国背景
西方国家和中国在歧视视角上的差异反映了东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西方文化的民主”主张用法律来限制权力的行使。人民有权反抗政府。他们对权力的正常态度是怀疑,而不是忠诚。”(1)中国文化中的权力集中特别强调公民对制度和权力的忠诚。它以系统的“善良”为前提。在这种“好”的系统逻辑下,政府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便被比作“亲”与“子”之间的关系。历届政府都声称“像爱孩子一样爱人民”,而“人民”已经将统治者的政治形象内化了。(2)在这种制度逻辑中,公众很难想象在制度层面的歧视,或者说,公众甚至从未想到在制度层面的歧视性安排。

第二节体制歧视宪法
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实际上混淆了体制歧视的标准。首先,根据以前对制度歧视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制度歧视被定义为公法歧视的原因是歧视是由公共权力主体实施的。换言之,只要公共权力主体以制度的形式对某一群体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就构成制度歧视。至于这一制度的内容,它不影响机构歧视的识别。其次,要注意的是,必须区分私法制度的设计和私法制度的调整范围。一方面,虽然私法制度规范私法关系,私法关系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但私法自治的前提不是违反禁止性规定,即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享有自由。另一方面,尽管私法关系追求意志自治,但私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共权力主体设计的,这在追求法治建构的中国尤为典型。基本民事制度是中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重要的立法项目之一。

第三章体制歧视的原因.........................................65
第一节制度歧视的价值判断原因.........................................66
第二节体制歧视的历史原因............................72
第四章机构歧视的司法监管……83
第一节行政诉讼视角下的制度歧视,《宪法实施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第二节.........................................84
制度歧视的司法规制范围:对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的思考……86
第五章机构歧视的立法规定.............................................115
第一节机构歧视立法规制的内涵和范围................................116
第二节中国现行立法及其特点第三节...........................................125
机构歧视备案审查制度及其改进............................130

机构歧视立法

第一节制度歧视立法规制的内涵和范围
笔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引发的制度歧视广泛存在于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正式制度歧视的“灾区”。就规范属性和损害后果而言,应从广义上将其纳入立法规制的范围。本文将其排除在立法规制的范围之外,不仅是因为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正式立法的范围,还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一些规范性文件引起的制度性歧视可以通过司法规制来纠正,这比立法规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虽然《地方组织法》和《监察法》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但正如笔者前面所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已经将行政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第二部分及其特点
如前所述,立法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和限制立法权来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一些学者将这一目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违宪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第二个意思是维护NPC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制定与权力机关决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第三个意思是维护上层法律规范的权威。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效力等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较高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不得与之相冲突。”(3)从始至终,这三个层面反映了下级立法服从上级立法、下级立法服从上级立法、地方立法服从中央立法和其他国家机关服从权力机关立法的运行轨迹。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其政治宣示性远远大于对人权的保护。“法制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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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的结论:

制度歧视不是一种新型的歧视。它有着悠久的历史,并随着制度的变化而由粗变细。“歧视是经济和资源分配不平等的结果。根据分配正义,平等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认同,而是一个制度问题。......尽管每个人都可能遭受歧视,但对弱势群体成员的歧视是频繁和普遍的,他们在比具有相对优势的群体成员更经济的领域受到歧视。这些歧视不是由个人实施的个人现象,而是系统的歧视。”①只因为特殊的存在形式,使它长期远离人们的视野。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本文的研究主题仍然是基本宪法权利中的平等权利,但本文将平等权利置于制度歧视的场景中进行分析,或者通过制度歧视的分析来丰富宪法平等权利的研究内容。因此,本文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文从理论角度或基于实证分析,系统梳理和总结了制度歧视的内涵、特征、类型等问题,基本确认了制度歧视作为一个独立的宪法研究范畴,或者至少是一个独立的反歧视法研究范畴的确立。尽管制度歧视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受到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口学、教育学等诸多学科的关注,但法律领域对制度歧视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只是一个短暂而零散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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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