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相关条款的解读,如何惩罚虚假宣传?
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相关条款的解读
如何惩罚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虚假宣传活动不仅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还需要相应补偿消费者。然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实施,并已得到修订。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进行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 和 虚假表示行为 有...
简而言之:虚假陈述是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它表现为假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品牌包装、装饰等。虚假宣传就是虚假广告。事实上,它表现为夸大广告的功效、表现、质量和有效性。 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虚假陈述有侵权行为,而虚假陈述则根据不同情况受到处罚。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广告商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等方法制作误导性虚假商品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虚假宣传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还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实施,并已得到修订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与其商品性能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活动和误导性虚假宣传。这是指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和出版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手段,如雇用或者与其他人串通进行欺骗性销售,当场作出虚假演示和说明,张贴、分发和邮寄虚假产品说明书等公告。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至少可以为此处罚1万元;
如何惩罚虚假宣传?
如何惩罚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虚假宣传活动不仅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还需要相应补偿消费者。然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实施,并已得到修订。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进行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 和 虚假表示行为 有...
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相关条款的解读范文
摘要: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次修订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对一些法规来说更加详细和可操作。它反映了法律适应过去24年市场形势的新变化,在实践中具有更大的指导作用。本文通过对这部法律虚假宣传相关条款的解释,与旧法律相比,指出了与旧法律相比的优势,同时对不足做出评价。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的解释;虚假宣传;不足之处;
一、评估范围介绍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定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合理化以及更好的衔接等方面都有亮点。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知识产权的关系,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这些相关知识产权的覆盖和补充,即知识产权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内容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说的那样:《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保护了那些不能被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特别法保护的权利。[1]
因此,如何更好地将知识产权的内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以及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体规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就显得非常重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识产权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混淆、虚假宣传、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2]笔者想对这四个内容作一个重点评价,主要是第八个虚假宣传条款。
二。第八条虚假公示条款解读
(一)新旧对比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原产地等进行误导性和虚假宣传。商品。广告经营者不得在知情或知情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或发布虚假广告。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和以往荣誉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2)条款的解释
1.优势1:将“误导性虚假宣传”改为“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新法将旧法律的“误导性虚假宣传”改为“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而《广告法》第28条规定:以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显然,新法的“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在技术上与广告法有关。从内容上看,旧法律中“误导性虚假宣传”条款的表述只将“误导性”视为对“虚假宣传”的修改,即只提出了一种称之为“虚假宣传”的方式。实际上,“误导性宣传”和“虚假宣传”是两回事。旧法律将缩小调整范围,而新法律的规定更加科学。
缺点:“误导”标准的定义不清楚。尽管旧法律的“误导性虚假宣传”会缩小调整范围,但其含义显然是虚假宣传。然而,当“误导性宣传”被单独列出时,就会发现误导的前提也是虚假的,这在较小程度上是相对完整的“虚假”。然而,正是因为这种程度不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加以改进。
2.优势2:删除一些内容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具体、更准确地总结了虚假宣传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表现与荣誉”。上述内容不仅包括旧法律中虚假宣传的内容,还包括大量未列出的“等”字情况。例如,旧法律规定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和名牌等质量标志”可以纳入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一次荣誉”。
缺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宣传的内容归纳为商品的“表现,一旦赢得荣誉”,删除了旧法律中的“生产成分、表现、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认证标志、名牌”等内容。虽然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了更准确、更严格的表述方法,但它仍然不能适应当今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虽然“等”一词是普遍规定的,但它与旧法律的内容并无本质区别。
三。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许多问题。由于篇幅有限,作者只对虚假宣传中较有争议的新修订部分进行评论。不难发现,新法更加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程度。总的来说,新法比旧法更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形势,在一些立法缺陷上取得了较大进步。然而,要解决一些难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才能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参考
[1]孔祥俊。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几个问题——评[。东方法律,2017,3 (1) :18。
[2]陆杰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亮点解读[EB/OL]。2017年,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