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用 > 我国房地产法的完善的问题与发展建议,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房地产法的完善的问题与发展建议,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房地产法的完善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土地公有制原则。除法律规定的国家外,我国人民的土地属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一旦征用,就变成国家所有。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

我国房地产法的完善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请问房地产法的参考文献

[①李大喊。房地产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房地产新闻》,1996,(22)。[2]房地产法[。河北自学考试,2007,(09)。[3]陈耀东,王耀。开销还是实现——论《物权法》对房地产法的影响[。中国房地产,2007,(05)。[4]崔建远 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一旦征用,就变成国家所有。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有偿使用,包括有限使用 3、非常珍惜,(一)主要法律: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2007年8月30日首次修订实施,2009年8月27日修订)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实施,最近 商品房预售俗称“预售楼花”。与现有的房屋销售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如虚假广告、面积缩小、质量低劣等问题屡见不鲜,因为,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是:1、土地公有制原则,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外,属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 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一旦征用,就变成国家所有。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有偿使用,包括: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土地公有制原则。除法律规定的国家外,我国人民的土地属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一旦征用,就变成国家所有。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

我国房地产法的完善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请问房地产法的参考文献

我国房地产法的完善的问题与发展建议范文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公平交易市场体系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房地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涉及土地、房屋等基本产权和所有权问题,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安全。必须根据健全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监管。中国房地产法的完善和发展应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明确所有制,结合经济全球化背景和中国国情,以科学开发和管理为宗旨,逐步形成完整的房地产市场法律体系。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房地产业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其发展和壮大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指数。[1]房地产立法的基本目标是积极调整市场经济中房地产所有人、房地产所有人和非房地产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广义而言,中国房地产法是指能够积极适应当前房地产行业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在这些法律中,有的直接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有的间接调整房地产关系。狭义的中国房地产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其具体调整的法律主体包括:房地产所有者、房地产使用者、房地产建设者、房地产管理者等多方。调整后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关系、房地产转让法律关系、房地产抵押法律关系和房地产租赁法律关系。,以及在房地产所有权变更和房地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3]

房地产

一、中国房地产法调整的对象

我国房地产法具体包括:1)土地和房屋产权。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使用权等一系列产权。这些权利是房地产商业活动的基础。[4]2)房地产土地利用管理是指土地规划框架内的土地性质、开发利用、使用控制、土地利用审批、征地等方面的管理。3)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城市规划总体框架内进行各种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开发龙头项目的转让、出售和租赁等多种市场行为。[5]4)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是指专门负责房地产物业管理的企业与房地产业主即业主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房地产建设、房地产配套设施、绿化、卫生、交通、公安、市容等。

二。中国房地产法应遵循的原则/s2/]

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土地所有权原则。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居于主导地位。其中,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必要时,国家可以采取依法征用土地的形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其次,坚持房地产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即限期使用土地。同时,要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坚持保护耕地的重要原则,把保护土地和保护耕地作为重要的“生命线”。我们要始终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占用土地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6]再次,坚持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原则。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和进行房地产管理时,应严格遵循房地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关键因素有机统一的原则,努力实现科学规划、全面开放、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等环节的义务。经济全球化视角下中国房地产法的完善、完善和发展,必须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有机结合。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再次,坚持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注重不断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不断改善和完善居民的实际生活条件。[7]同时,有效保护房地产业主的直接合法权益不受外来侵害是我国房地产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经济全球化视角下完善房地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护房地产业主的人身和合法权益是有效保障房地产交易市场有序交易和正常生产的基本前提,有利于维护我国房地产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

从《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和目标来看,我国房地产业的科学规划、科学管理和均衡发展还存在问题,需要法律进一步规范。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科学规划

现行《房地产管理法》在相关城市规划、建筑规划等地方缺乏科学的规定和设计,导致房地产市场发展缺乏科学规划,导致无序。[8]结果,一些有限的土地资源被浪费,甚至周围的生态环境也被破坏。目前,我国仍处于人口多、人口少的状况。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有效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然而,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非法占用土地、瞎马、圈地运动等违法情况并不少见。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建设需要在科学有序的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内实施。然而,许多城市的城市规划缺乏房地产开发所必需的可预测性、科学性、预见性、有效性和协调性,将房地产开发视为短期项目和短视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均衡发展

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平衡相当严重。其外在表现是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极其活跃,房地产市场价格领域的波动对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健康、快速发展极为不利。目前,我国房地产需要完善的主要问题是房价过高,这可能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等诸多因素的增加。[9]中国房地产市场房价过高的现象主要是由高地价、强劲的社会需求、房地产开发商的巨额利润等诸多原因造成的。同时,现行商品房预售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该系统的实施起点一开始是好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扭曲,迫切需要完善该系统。此外,房地产开发总量与开发结构也不平衡。一些房地产开发房屋面积过大,直接导致许多房屋的利用率下降,造成社会财富的无形浪费,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10]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科学建设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缺乏科学的技术标准和指导方针,导致一些已开发建设商品房科技含量低的问题。新建商品房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比例相对较小。[11]甚至相当一部分商品房在建筑材料的开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最新的节能减排技术,导致新建商品房质量下降,能耗增加。一些人认为商品房寿命太短,另一些人则认为他们不重视节能,缺乏节能降耗的科学设计,没有广泛采用清洁能源。有些甚至有严重的建筑污染问题,如:单纯追求美观,大量玻璃幕墙,很可能造成光污染。

四。中国房地产法的完善[/s2/]

针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中国房地产法的完善发展应该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相结合。严格梳理中国房地产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对于明显与时代发展不一致的法规,将定期清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法律体系。重点是提高我国房地产法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在科学有序的原则基础上完善我国房地产法。

二是研究制定相对完善的中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范。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法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房地产的主要法律。[12]站在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当前的法律体系,无论是法律体系结构还是法律法规的内容,都需要进一步将各自的侧重点纳入统一的中国房地产法的总体框架。一方面,要做好清理、修改和废止现行法律法规的工作。[[13]另一方面,制定一部相对完整的中国房地产法应该被提升到一个更重要的位置,并列入我国的立法议程。我们要在全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诸多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房地产发展的现实和房地产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制定和颁布统一的房地产法,确立该法在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核心地位,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法律质量和法律体系的全面提高。[14]

第三,建立和完善科学性强的我国房地产立法长效机制。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实际特点,有效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确保有限土地资源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科学、长效立法机制。[15]更加注重确立房地产法的核心地位和权威作用,适当强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房地产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缺乏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被赋予更多的依法请求的权利,立法机关被要求及时解释和规定一些未知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通过《房地产法》的编纂、《房地产法》的司法解释和《房地产法》典型案例的公布,我国的房地产法更加透明和规范。


1王小玮、叶书华等,《中国房地产法与房地产法律实务》,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
2朱树英:《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3刘少雄、刘晶:《律师办理房地产案件指南》,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杜,2001年。
4梁文淑等,《房地产法新解释及配套规定》,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
5张杜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解释》,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解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
7孙钟弦:《中国物权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20页。
8杨立新、宋志宏:《探索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法律杂志》,2006年第4期。
9方邵琨、吕杰:《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法学家杂志,2003年第4期。
10李燕:《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限制和适度扩大》,《消费指南》,2008年第24期。
11唐平:《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分析》,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第2期。
12张俊豪,编辑。民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13周成:《土地经济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14[法律]孟德斯鸠:“论法律精神”,转。张沈雁,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5张文显,编辑。《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