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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0字硕士毕业论文金融欺诈与会计司法鉴定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48600字
论点:会计,科龙,司法鉴定
论文概述:

本文针对目前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运用和借鉴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经验,提出适合我国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的建议

论文正文:

第一章会计司法鉴定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会计司法鉴定、会计司法检查、法务会计和舞弊审计的比较

一,司法会计的概念和会计司法鉴定

(一)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的概念是从20世纪50年代前苏联传入中国的。改革开放后,中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逐渐增多。为了查明经济犯罪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相关侦查人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会计知识,找出相关的会计数据和证据。“司法会计”中的“正义”和“会计”是两个独立的词,每个词包含不同的含义。“公正”是指诉讼活动,“会计”是指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活动的对象和范围。这里的“会计”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评价。在这方面,于超对司法会计的定义是:“指涉及调查和审理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法律诉讼活动,以便查明案件,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数据和相关财产进行专门检查,或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认定。”司法会计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它像法医学和物证技术一样,利用各自的专业领域解决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司法会计是法律、会计、审计、证据、调查等相关学科的结合。通过具有专业会计技能和一定司法专业知识双重专业背景的主体,综合运用会计、法律、调查技能和方法,调查和获取财务会计数据事实,解决诉讼中涉及的财务问题。

第二章科隆案金融欺诈分析

科隆事件是21世纪初的一个重大经济事件。科龙曾经是改革开放的企业典范和龙头老大。然而,在2005年,由于金融欺诈问题,基隆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它收回了昔日的荣耀,成为吞并的目标。

第一节基隆案回顾

广东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是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最大的制冷电器企业之一。它主要生产冰箱和空并在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市场地位。1996年7月,科龙电气h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1999年,科龙电气(00092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为1.1亿股。在接下来的三年里,科龙电气一共筹集了大约20亿元。科龙是改革开放后典型的示范企业。然而,由于科龙电器系统的缺陷、人员臃肿、内部组织落后、企业内部相对封闭、创新意识不足,科龙的市场领先地位逐渐被海尔、美国等后起之秀所取代。自1999年科龙电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科龙经历了辉煌的成就,连续九次创造了全国第一的销量。2000年,科龙电器首次亏损6.78亿元。2001年,科龙电气的净亏损达到15.56亿元。它的股票被贴上了科技亏损的标签,因此科龙电气的现代公司宣告结束。面对科龙的巨额亏损,顺德容桂镇政府作为科龙电气的股东,开始将原本投资于科龙电气的政府资金转移出去。2001年10月29日,顺德容桂镇政府作为“广东科龙(荣盛)集团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与顺德格林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科龙电器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以每股274元的转让价格,将该股份转让给储君顺德格林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股份总额为20447.5万股,总额为5.6亿元。顺德格林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科龙电气20.6%的股份。2002年3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转让价格改为每股1.70元,转让总价为3.84亿元。2002年4月18日,双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顺德格林克尔成为科龙电气最大股东。2005年,科龙集团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正式调查。到目前为止,科龙的金融诈骗案已经被社会曝光。据中国证监会调查,科龙电气涉嫌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减值准备调整、虚拟收入和关联交易。

第三章是科龙案中会计司法检查及检查技巧的分析。

第一节,科龙案中的会计司法检查技巧有19种。

一、注册资本虚假报告19

第二,私自挪用资金

Iii .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23

第二节,科龙案的会计司法审查技巧有24种。

第四章是对科龙案30中会计司法鉴定意见的论证和表达的分析

在基隆案件的第一季度,人们对会计师的司法鉴定意见有所怀疑。

第二节会计司法鉴定人制度不完善32

第三节会计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34

第四节缺乏严格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一、会计师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勤率相对较低36

二,缺乏法务会计技术标准36

第五章是完善会计司法职能,建立和完善会计司法制度38

第一节明确了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建立了统一的会计司法鉴定人制度。

一、明确会计司法鉴定的诉讼地位38

二、建立统一的会计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38

第二节区分会计司法鉴定的技术特征,建立会计司法鉴定的科学技术标准40

第三节构建科学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体系的设想42

在整个陈述过程中,法律还需要明确规定法官必须在场,以及每个陈述的内容、有无异议、异议的理由等。应记录在文件上。证据交换项目完成后,如果双方在阅读公开记录后无异议签署该记录,该记录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必要时,专业会计师和司法人员也可以当场参与审前披露制度,并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法律程序对审前披露程序进行监督,这既保证了审前披露程序的公正性,也有利于法官审判的公平和顺利进行。如果双方对披露程序中提出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并签署披露记录,则法律规定可以规定法官可以确定双方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不需要通知相关鉴定人员出庭质证。这可以在确保审判质量和公正性的基础上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第二,为了保证披露制度的公平和公正,特别是当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平等的诉讼地位时,相关法律可以明确规定在诉讼活动中应当进行披露程序的哪个环节,并组织和支持披露程序的主体。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披露程序在法院开始审理案件之前进行。然后在庭审过程中,出庭参加质证的会计师和司法鉴定人将回答预审程序中出现的专业问题。同时,为了防止审判法官参与和主持可能导致先入为主的主观印象的审前公开程序,防止庭审后法院的反诘问活动失去其原有的意义,确保司法层面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