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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流通属性的概念、特征及金融创新产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创新与不足

证券流通属性的概念、特征及金融创新产品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创新与不足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应运而生。网络金融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给金融市场带来了许多全新的课题。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劣势是什么?有些人认为互联网形式下的所有金融服务都被称为互联网金融

证券流通属性的概念、特征及金融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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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金融创新部(Huatai Securities Financial Innovation Department)是一个专门经营和管理金融衍生产品的部门。其主要业务职能是发行准备好的权证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在交易所上市,并负责市场和动态套期保值交易。研究金融衍生品和结构化产品,为特定投资者定制风险管理策略和产品 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创新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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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流通属性的概念、特征及金融创新产品范文

摘要

证券是代表某些权利的书面文件,即记录和代表某些权利的文件。这一观点源于票据法理论,强调权利与书证的紧密结合,形成了一个双重权利的理论体系。然而,这种静态观察在逻辑上形成了一个自洽的系统,但它不一定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众筹和P2P在线借贷,这在原有的理论框架下很难讨论。正如有人评论的那样:“证券法理论(将权利与文件结合在一起)是基于一种几乎过时的上市实践,它将证券的基本特征归纳为与其中记录的权利相结合的文件。它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很薄弱。”笔者希望从权利的变迁入手,从动态的角度为证券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证券经济活动的调查

(1)证券权利声明

一项权利不能仅仅依靠主观的自我确认,而是需要以其他主体能够承认的方式来表达,这是权利确认和保护的前提。公平作为一种权利,当然也需要用某种形式加以明确和认可,而认可的形式取决于它满足了什么样的社会需求。理论上,金属、木材、丝绸和光之间没有区别,经济等因素决定了人们使用纸张作为一种证券的认可形式。此外,人们赋予证券字面意义和规范化的特征,以满足人们流通的另一种需求。如果没有流通需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权就没有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可以用股东文件代替证券来确认权利。如果没有流通需求,公司可以以债权融资正式合同的形式与债务人订立合同。有些人认为借款合同需要与投资者逐一讨论,这是低效的,而债券完全避免了这种情况。然而,这只是一种不理解金融活动的想象。不可否认,债券确实具有高效率和低谈判成本的特点。然而,如果融资公司使用正式的融资合同,投资者只会接受或不接受这两种态度。效果和债券有什么区别?怎么会出现融资条件需要逐一谈判的情况?债券的产生不仅是为了降低成本,也是为了实现不同投资者之间的流通,这种流通需求是债券产生的内在动力。

(二)证券交易原因

结合各种因素,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生产融资需求。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生产的扩张产生了外源性融资需求。在单一货币资本无法满足这种融资需求的情况下,融资者通过向公众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这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内生动力。第二是对资本增值的需求。对经济社会来说,保持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以实现增值是资本的内部需求,其外部表现是经济实体投资资金以实现增值以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这和融资需求是交易的对立面。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第三,金融风险管理需求。由于金融市场中不同的主体对风险有不同的偏好,从而产生了资产的风险管理需求,参与者通过不同的金融工具配置资产,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从而产生了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后来,一些衍生品发展成为独立的金融工具,本质上是风险的交换或转移,与资本需求无关。有时他们甚至是参与者中的一种“赌博”。例如,在金融危机期间对香港金融市场极具破坏性的累加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证券流通属性的概念

通过以上对证券经济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证券的社会基础是流通需求。流通是证券的本质属性。证券流通作为一种金融现象,被金融描述为一种金融交易,对金融交易的抽象解释是消费机会在不同的时间点转移,即当前消费机会和未来消费机会交换。从法律意义上讲,证券的流通属性可以看作是金融消费者之间的货币债权交换。对于传统证券的双重权利理论,法学家谢石怀先生作了精彩的论述。以证券权利与载体之间的关系为考察点,其核心是建立在对权利的认识上,即通过人类感官可以感知的载体形式来认识权利,将对载体的惩罚等同于对权利的惩罚,通过对权利的认识来形象化最初的抽象概念,并进一步形象化权利的证明、流通和惩罚。二元权利结构的逻辑起点是纸,权利的纸载体,证券理论都建立在纸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该理论更注重权利的静态描述。

然而,证券在不断流通,它们的价值也反映在流通中。因此,从动态的角度揭示流通属性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事实上,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在研究证券的流动性。例如,有人强调“证券权利的生命在于流动性”,但一般理论认为流动性是证券的特征。笔者认为,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流动性是证券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从一般权利到证券实现的关键。对于证券流通的本质,域外立法可以提供一些借鉴。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不再坚持传统所有权的立场,认为“证券权利”是包括一系列权利在内的权利的集合。荷兰证券交易监管法也强调证券流通,即证券权利是可转让的。

三、证券流通属性的特征

(一)证券流通的目的

证券的流通性并不是指潜在的可能性,而是指权利本身正在流通和移动的事实。理论上讲,只要不是个人权利,就有流通的可能,只有那些能够反映其流通价值的权利才能成为证券权利。正如货币对资本一样,古典经济学学派认为,“资本能否转化为资本取决于所有者是否将其用于消费,或者只有当他通过运动获得收入并最终获得收入时,资本才能转化为资本。”另一个例子是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根据证券法,绝大多数投资者不是为了控制公司或参与经营管理而购买股票,而是希望通过股价波动获得财务利益。股票的价值反映在交易所里。更重要的是,人们围绕股票交易设计了一个持有、认证和流通系统。然而,与火车票等其他权利证书相比,买方的目的是获得相应的服务,而不是进行流通交易,证书承认的权利并不反映其流通价值。

(二)证券流通的同质性

证券流通不同于商品或服务的流通。后者是沿着“货币商品”的道路发展的,即用货币(货币债权)换取某种商品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律关系的双方,一方持有货币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商品或服务,另一方的目的是获得货币。虽然有时出于管理或营销的目的,支付金钱和获得商品之间会有分离,但这种分离不是金钱债权的交换,最终目的仍然是金钱(金钱债权)和商品(服务)的交换。这样,可以解释许多代表某些货币权利的凭证,包括邮票、餐券和商业预付卡,不能成为证券。虽然这些凭证也承认某些权利,但这种承认是基于付款(货币债权)和接受货物(服务)的分离,最终目的是完成“货币-货物”的交换。证券流通是货币债权和货币债权之间的交换,不涉及其他商品或服务。《证券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中的货币运动表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的货币和证券直接交换,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导致货币所有权的变化

(3)证券流通的功能

证券在流动,必须在流通中展示自己的生命,这不仅与合同和专业证书等证书有根本区别,后者只是一种静态的权利声明;它也不同于满足其他社会需求的权利证书,例如起支付作用的票据。从票据的产生和功能来看,无论是汇票、本票还是支票,支付手段都是最原始、最简单的功能,也是法律制度设计要满足的最重要的社会需求。当然,票据的经济功能包括信用、结算、融资等手段,但它们都来源于“替代现金”的支付方式。票据的核心功能仍然是支付。所以票据不是证券。应当指出,流通票据和投资流通票据的投资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流通性的本质在后者中得到了清晰的体现,法律的本质也属于证券的范畴。

第四,按流通属性分析金融创新产品

法律制度不能由空设计,而是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深刻变化。除了逻辑抽象思维之外,我们还应该审视系统背后的社会关系,回归社会生活,检验其效果,完成实践-抽象-实践的理论发展过程。正如我的妻子、日本法学家荣毅仁所说,“这些法律规则或法律概念所规范的经济关系应该得到澄清,然后通过这种经济关系,抽象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的基本含义应该得到澄清。”

众筹

众包融资是发展最快的融资方式之一,在监管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目前,其法律性质尚未最终确定。金融家从公众那里筹集资金,并注入公司以形成公司资本。投资者以其出资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证券是具有融资功能的权利证书...这是一种特殊的证书,可以给买家带来投资回报”。从这个角度来看,众筹应该属于广义上的证券。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融资公司并没有产生符合证券理论正式要求的“证券”,而是制定了统一形式的认股书和股东名册来确定股东的地位。如果用双重权利结构理论来讨论众筹,基于纸面证券的理论就不愿意识别这种新的金融产品。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众筹的一个突出特征是,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在融资之初就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融资公司将表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后续几轮融资中转让股权来实现利润,投资者的心理预期是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从股权转让中获利。换句话说,这种股权投资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流通属性,并在交换中产生价值。无论表彰方式如何,无论是否具有传统证券的特点,众筹都符合流通的性质,都应属于证券。

(2)票据融资

这种金融产品结合了传统的票据贴现和借款业务。金融家发行银行或企业接受的票据,通过中介平台向公众筹集资金,并在一段时间后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和利息。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是它不是针对公众的,似乎符合证券法中关于证券特征的规定。然而,金融活动和互联网的结合迅速扩大了活动范围。金融市场中的大多数交易对手都是不确定的,很难仅通过这一项来确定他们的属性。票据融资(bill financing)本质上是货币借贷之间的一种典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借款人使用金融或商业信用作为贷款人融资的担保,并承诺到期后偿还本金和利息。事实上,发行融资票据的活动早已存在,传统票据的法律制度在早期就被沿用。只有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贷款关系的载体才从纸质变为电子数据,这就改变了贷款的运作模式和业务范围,但仍然不能改变其法律关系。

参考:

[1]励东方。证券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张332。证券权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

[3]舒静公园东安生。金融消费者保护若干问题研究——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构建为中心。商业时报。2012 (26)。

[4]张保红。论证券权利变更制度的构建。云南大学学报:法律版。2014 (2)。

[5]谢石怀。票据法导论(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日本我的妻子赵蓉。由王树强和章雷翻译。债权在现代法律中的优越地位。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7]叶林。证券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