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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的四大风险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四大风险是什么?缺乏法律监督和保护。目前,P2P平台的债权转移模式和首选财务规划模式是网络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亟待关注。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其中大部分都不适应金融市场环境,不能满足客户的具体需求。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权益保护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风险是什么?

在消费金融领域,一般分为三个部分:贷前、贷中和贷后。欺诈识别和信用评估是两个关键点 大数据风控制平台神州金融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两大突出风险 一是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客户欺诈造成的欺诈损失和信息系统操作失误,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1.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赖于强大的互联网平台,其特点是松散、匿名和自由。互联网安全漏洞往往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无法估量的安全风险。 开放的网络通信系统,难以捉摸和不可预测的计算机黑客和不健全的网络。1.法律风险在众多法律风险中,最大的风险是容易被怀疑非法集资 无论是异化的P2P借贷融资还是互联网公共小额融资形式,其运作都缺乏法律依据,现有制度处于法律灰色地带,没有界定其性质。 实际上,在P2P网络平台的伪装下,也有许多非法活动。首先是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否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 例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目前收益率不到5%,其本质是一只货币市场基金。 然而,百度百发的预期回报率高达8%,这让我们不禁要问,百发最终投资的基本资产是什么?在全球经济中,存在许多潜在风险,如信用违约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法律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业中的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产品)徘徊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 还有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尽管互联网金融有如此多的潜在风险,但我在国美。

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的四大风险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四大风险是什么?缺乏法律监督和保护。目前,P2P平台的债权转移模式和首选财务规划模式是网络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亟待关注。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其中大部分都不适应金融市场环境,不能满足客户的具体需求。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权益保护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风险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与权益保护范文

摘要

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金融是一个新事物。由于网络金融的高科技和新生特点,消费者在享受网络金融便利的同时,不得不面对权利保护的现实问题。中国网络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和初步规范的双重阶段,网络金融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逐渐凸显。

一、经济社会中网络金融的消费者基础

1、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越来越大

与传统消费群体相比,网络金融消费者在初始阶段更年轻、更冒险、更愿意接受新事物。然而,由于消费目标和消费场景的特殊性,网络金融消费者对知识和经验准备不足,也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需要更强的保护。随着网络金融优势日益明显,网络金融消费者群体正迅速从年轻群体向白领阶层、富裕中产阶层和普通中年消费者扩张。在驱动效应的影响下,网络金融消费者正逐步渗透到各个年龄段、各行各业和各地区,但其在老年人和农村地区的应用比在城市要慢。

2.互联网的财务优势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

互联网金融的独特优势使其在经济社会中拥有广泛的消费基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更好的客户体验,互联网金融可以随时随地提供便捷的服务和互动服务,真正实现服务无处不在,按需变化;手术效率更高。新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金融服务能够快速发现和响应客户需求,并通过智能操作实现高效运营。互联网金融大大提高了资本配置效率,降低了匹配成本。信息更加透明,高效的数据和信息处理技术可以缓解甚至完全消除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服务更具包容性。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资源是开放和共享的。诸如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农民和学生等不能被传统金融考虑或完全覆盖的基层群体也可以得到公平对待和享受服务。这不仅弥补了传统金融的薄弱环节,也有效支撑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了金融的发展,迫使传统金融业不断探索服务模式创新。

3.网络金融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

一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即从“可有可无”到“必要”的转变。基于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大数定律、概率统计和数据挖掘等行为分析技术,互联网金融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概念和思维方式。边际交易成本和市场参与门槛大幅降低,金融需求方和供应方之间的“点对点”和“多对多”直接交易成为现实,实现了从封闭金融向开放金融的转变。特别是,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催生了大量需求驱动的创新金融产品。普通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和分散化的融资和财务管理需求得到了极大满足,并被准确地定价为风险。个人金融服务发展迅速。从传统金融向普惠金融转变的趋势日益明显。原来可有可无的局面正在逐渐成为历史。第二是消费习惯的改变。也就是说,从“离线”到“在线”的转变减少了对传统物理网络点的依赖,增加了对互联网的依赖。消费者对银行实体网点的依赖已经减少。第三是消费者参与的变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的广度、深度和频率都在不断扩大。在传统金融中,消费者参与产品研发的程度相对较低,消费者只能被动消费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在网络的帮助下,能够及时了解消费者各方面的需求,并通过智能操作实现高效运营。它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并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高他们的参与度。

二.网络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主要风险和问题

目前,网络金融消费者面临着一些现实的风险和问题。

一是滞后。从商品交易的演变来看,只有有交易才有金融。只有有消费才有消费者。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内在的滞后效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最早出现在银监会2006年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2013年,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目前,中国在银行业三次会议上都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对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了探索。显然,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进入了实质性阶段。由于当前试点的特点,除银行主导的包容性外,大多数新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处于理论研究和行业话语权阶段。

第二,合规。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对象、业务、流程和位置的虚拟化,监管范围变得更大,监管难度也增加了。目前的现场监督制度难以运作。非法集资和其他非法行为更有可能发生在一些非标准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私人资金也相对容易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流入房地产和其他受限行业,如“两高一盈”。他们通过抛开政治来寻求利益。合法性和合规性是有争议的。

第三是宽容。以投资和金融产品为例。网络金融在两个方面不同于传统的投资和金融产品:前者可以持续扩张,而后者有其局限性。前者是零门槛,可以卖给任何人,而后者有“适当性”原则,强调向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出售产品。如果没有任何条件给予所有消费者充分的选择,很容易导致金融消费者选择不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以余额宝为例,5000亿元的规模仅相当于中小银行,但8100万用户相当于大中型银行。此外,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对财务管理了解较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消费者。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群体纠纷。

第四,安全权。网络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否与金融交易的安全、互联网平台的安全以及安全措施的充分性有关?一旦数字密码在互联网上泄露,就会危及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因此,除了以前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权之外,还出现了信息安全权的问题。另一方面,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个人信息安全,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往往需要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使用消费者的个人身份、联系信息、家庭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一旦丢失,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甚至财产损失。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大量数据目前对数据的产权和使用没有明确的限制,这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风险。

第五是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和使用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传统的金融监管对信息披露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金融机构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知识。然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目前没有明确的信息披露条例,主要被框架、广泛和有原则的协议或法律文件所取代。信息披露不足,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很难正确理解收入风险、成本和利润结构、提前退出的惩罚机制和税负,从而很难保护知情权。

第六是损害请求权。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投诉处理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尚未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中的责任主体尚不明确。互联网财务部未落实,也没有相应的维权机构。因此,消费者处于无法保护自己权利的境地。保护消费者权利的道路是艰难的,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也是困难的。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

一是规范法律环境和监督体系。首先,要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发布网上购物、同业拆借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出台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明确网络金融的交易保护、风险承担、免责、信息披露、隐私和数据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解决谁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问题。第三,加强网络金融监管。建立以一行三会为主体,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补充的联合监管机构体系,实现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综合监管。

二是加强企业自律和权利保护。明确网络金融企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首要责任,加强网络金融企业从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社会责任等不同角度有效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充分发挥现有银行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规范银行机构参与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索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和维权,负责协调互联网金融相关服务投诉的处理和争议解决。

第三,从外部监督和信用体系上跟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应该更加理性和团结,充分发挥互联网用户自助和社会化服务的特点,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互联网金融建立的营销平台和服务渠道,充当监管和维权平台。他们还可以合理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助媒体,建立便捷的监管和维权渠道。搭建社会化公益平台,实现其他救济和监督的第三方介入,为未来的诉讼和仲裁提供一系列服务。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报告体系,将互联网金融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收集范围,作为准公共产品向严格准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开放。加快推进信用立法,采取多种措施增强全社会信用评级意识,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健康竞争。

四是加强宣传、披露和争议解决。首先,要从源头上有效开展对网络金融企业和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对网络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认识,改变不良偏好,有效控制消费行为前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其次,网络金融企业在经营中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应得到加强,并以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语言表达,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和利益风险的综合评估。第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借鉴英国和澳大利亚金融监察员服务公司的做法,建立独立于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曙光和张春霞:中国互联网发展模式及其创新[。《中国农村金融》,2014(2)。

[2]于洪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和监管的思考[。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9)。

[3]杨凯生:对互联网金融的几点看法[。中国金融计算机,2013(12)。

[4]陶亚南: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金融发展评论》,2013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