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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报酬案件查处衔接现状及对策,烟台芝罘区农民工因为找不到老板要工资而寻求劳动保障...

拒不支付报酬案件查处衔接现状及对策

烟台芝罘区农民工找不到老板要求工资和劳动保障...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必要的帮助。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公安

拒不支付报酬案件查处衔接现状及对策

恶意欠薪罪 哪儿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认定的犯罪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罪改为拒发

烟台芝罘区农民工因为找不到老板要工资而寻求劳动保障...

烟台芝罘区农民工找不到老板要求工资和劳动保障...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提供必要的帮助。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公安

拒不支付报酬案件查处衔接现状及对策

恶意欠薪罪 哪儿立案

拒不支付报酬案件查处衔接现状及对策范文

摘要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明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将被定罪处罚。为便于实际操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世[〔2013〕3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斗争中,仍有许多方面亟待澄清,包括调查取证、移送、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等工作环节,拖欠工资案件的侦查处理与犯罪衔接需要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本文试图从劳动监察的角度分析侦查衔接工作的现状,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的更多关注,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对司法实践也有所帮助。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侦查衔接工作基本情况

(a)拖欠工资案件的总数很大,定罪的数量很少。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欠薪案件21.8万起,622.5万名劳动者领取工资200.8亿元。共向公安机关移交恶意欠薪案件852起,涉案金额5.62亿元(约占同期工资总额的2.8%)。120人因刑事责任被调查。以上海为例。2014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查处欠薪企业2626家,工资4.1亿元。

共转移恶意欠薪案件19起,涉案金额558.3万元(约占同期工资总额的1.37%),但仅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转移的恶意欠薪案件数量与欠薪案件总数明显不成比例,反映出当前查处欠薪犯罪的形势似乎难以达到遏制恶意欠薪的预期效果。

(二)区域适用不均衡,量刑标准不一致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初公布的3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数据来看,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公布了典型案例。虽然案件数量不一定反映各地区调查和惩治拖欠工资犯罪的总体情况,但仍能部分显示各地区相关工作的进展。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地方法院基本上采用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事责任方式对相关行为人进行处罚。然而,仅从量刑结果来看,似乎很难在各地区找到一个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而且量刑不重。一方面,它反映了影响这一罪行量刑标准的各种因素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它反映了法院在判决这类案件时有更大的酌处权。

(3)案件启动程序单一,执行衔接不完善。

从理论上讲,该罪的起点应该有多种方式,如劳动行政部门移送、劳动仲裁部门移送、法院移送、劳动诉讼等。但是在实践中,欠薪事件发生后,劳动行政部门通常会向欠薪行为人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改正,要求其限期支付工资。拒付后,劳动行政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是目前的普遍做法。单一案件启动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多重执法\"的弊端,但也限制了被拖欠工资者的救济渠道。同时,由于案件调查处理的必要程序和期限,以及执行衔接机制不完善,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等相关部门沟通不畅,权责不清。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不能及时解决工人的实际工资需求。

(四)恶意工资征收现象时有发生,干扰执法和权利保护的有效性

由于各种原因,恶意的工资征收也时有发生,干扰和降低了执法和权利保护的正常效率,尤其是在建筑领域。在建筑领域,分包目前很普遍。在结算工资时,承包商经常出于各种原因和借口要求更多的项目资金。如果他们不能实现他们的目标,他们鼓励团队成员制造麻烦,并打着要求工资的旗号向企业和政府施压。甚至许多没有参与这个项目的人也抓住机会要求工资。处理此类案件的结果通常是通过多方谈判和调解,最终雇主支付更高的报酬来解决问题。(1)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势必会造成不利的示范效应,“索要工资”的维权行为会被扭曲。

二、拒不支付赔偿犯罪侦查衔接现状分析

客观地说,拖欠工资案件与工资犯罪调查之间的联系效率低下有许多原因。工资犯罪只能在解决一些拖欠工资问题方面发挥作用,不能指望扭转全国拖欠工资的局面。笔者认为,只有从理论上明确欠薪罪的法律要件,坚持实践的观点,才能对恶意欠薪罪给予公正的评价和正确的定位,促进侦查与处罚的针对性衔接,真正发挥刑法的威慑力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系统设计水平障碍导致可操作性差

根据《刑法》第276条第1款,拖欠工资的定罪至少要满足三个要素:第一,支付义务,第二,支付能力,第三,相关政府部门下令后未能支付。在实践中,这三大因素存在一定的争议,容易导致本罪的可操作性差,司法操作困难重重。

1.提起诉讼的主题很容易被忽略

恶意拖欠工资罪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的工资,但对于大多数拖欠工资的人来说,一旦被拖欠工资的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的工资可能更难获得。一般来说,收薪人的目的只是追回拖欠的薪酬,而不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他们更愿意协商解决问题,并且只会在协商失败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二)但是,劳动监察部门可能无权决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无法决定劳动报酬的数额,导致案件长期拖延。劳动者不清楚如何通过刑法追回劳动报酬,还必须履行相对复杂的行政和司法程序,这很容易导致这一犯罪的起点主体缺失。

2.证明支付能力的举证责任很难

“恶意”或“善意”在主观上是好的判断,但用证据证明却更难。对工人来说,很难证明拖欠者的资产状况,也不可能证明拖欠者有能力支付和拒绝支付“主观恶意”。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行政决定或移送公安机关,需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支付能力。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都没有赋予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和核实企业资产的权力。(3)同时,在现实中,实际经营者与工商登记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等新兴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容易掩盖其实际支付能力。因此,支付举证责任对于劳动者和行政机关来说都很难获得证据。

3.政府相关部门的范围不容易界定。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政府应该排除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但是从中国的国情来看,共青团可以关注未成年人的就业,妇联可以关注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等。,反映了各种社会主体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具有一定的实践合理性。与此同时,这种犯罪涉及范围广泛的工人,这可能扩大“有关部门”的范围。如果工人受雇于政府机构,有权命令的“有关部门”可以是其上级行政部门。如果是学校聘用的人员,订单主体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简而言之,似乎只要这个政府部门有权力监督和督促雇主,就可以命令他们,没有其他限制。(4)但是,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查处涉嫌拒发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联系的解释》和《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0号,2014年[)来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被视为主管这项工作的主要“政府部门”,但并不仅限于“唯一部门”,同时也没有界定“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范围。因此,“相关部门”定义不清,很可能导致权责不清或推诿扯皮,不利于调查联系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4.“责令付款但仍不付款”的程序不容易实现。

“政府部门命令支付”是必要的程序正义。立法者在这个设计中有几个考虑因素:缩小攻击范围;让现有劳动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作用;防止工人滥用上诉权;让执行环节更加顺畅,等等。这种意图是好的,但对工薪阶层来说,一方面,这将增加权利保护的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劳动争议、恶意欠薪等情况,也可能导致相关部门消极的“怠惰”,进一步使劳动保障机制失效。拖欠工资罪空的司法适用使拖欠工资罪成为工人维护自身权利的门槛和不良雇主逃避惩罚的盾牌。同时,由于订购行为需要与“仍不付款”相结合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仍不付款”可能是由于合法的不付款原因,或者订购后只支付了一部分款项,或者付款的金额和方式仍有争议,这些能否消除已经做出的订购行为?这些论点仍然难以统一,而且“命令付款但仍不付款”的程序也不容易实现。

(二)执法人员理论混乱,容易出现实践矛盾

客观地说,如果执法人员对法律感到困惑,就不能要求他们真正执法。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恶意欠薪的处罚认识不到位。他们不能有意识地同意必须指控和惩罚欠薪,因此对起诉这一罪行的反应是消极的,“如果可以使用,就没有必要”。此外,地方保护主义不容忽视。在一些地方,为了保护当地的经济增长,一些企业受到不合理的保护。对于涉及此类企业的案件,一般采取协调一致的解决办法,公安部门也不热衷于立案。另一方面,与“理解不足”相比,使用惩罚作为替代是严重的。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有这样的误解,如果他们被命令拒绝支付工资,被怀疑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他们应立即启动刑事法律程序,将其“工作责任”转移到其他部门。行政行为和民事纠纷的刑事化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三)劳动监察机构薄弱,相关部门沟通不畅

在恶意拖欠工资被定罪之前,拖欠工资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民事行政渠道。事实上,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仍然是解决劳动争议最重要的方式。但是,一旦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就会设置障碍,通过各种手段增加维权成本,而劳动监察部门的权力相对较弱,可以采取的措施极其有限。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时,用人单位置若罔闻的违法成本很低,尤其是经营者带钱潜逃、转移隐藏财产逃避缴纳责任时。同时,要解决恶意欠薪及其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劳动监察和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充分配合。但是,由于缺乏沟通机制或沟通不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致。例如,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其涉嫌构成恶意欠薪罪,但案件移送后,公安司法机关往往持有更严格的证据和定罪标准,这可能导致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分歧,不构成本罪。这不仅会挫伤劳动监察部门恢复的积极性,还会使工薪阶层更加胆大妄为,造成负面的示范效应。

(4)复杂的入罪程序导致起诉时间过长

惩罚让人们感到害怕的原因不是因为它的严厉,而是因为它的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犯罪行为与惩罚罪犯的间隔越短,越有利于预防犯罪。因此,对该罪的处罚是否及时至关重要,这极大地影响了该罪价值的实现。从下图可以看出,目前,从恶意欠薪的发生到处罚的程序更加复杂,起诉期限越来越长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相关行政决定后,用人单位仍有60天或6个月的“法律救济”期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将使原本复杂的程序更加复杂。如此长的检控期,实际上会削弱惩罚对“打工仔”的阻吓作用,也会影响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三.对策和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拖欠工资的调查和处罚的实际效果尚未达到立法预期,其中至少包括两个思路:一是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犯罪,二是及时有效地为拖欠工资受害者提供救济。本文试图从劳动保障监察的角度,从两个方面探讨有效促进拖欠工资查处工作衔接的对策和建议,从而实现上述两个层面的目标。

(一)明确法律适用,提高实践的可操作性

关于拖欠工资罪相关概念或法律术语的争论是制约该罪适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解释》的颁布为案件的移交、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提供了依据,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本文建议结合《解释》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拖欠工资罪的法律适用,以提高该罪的实际可操作性。

1.界定劳动报酬的范围

工资和报酬通常可以分为广义、中等和狭义。广义工资是广义劳动报酬的同义词。钟毅的工资是劳动报酬,不包括社会保险和福利。狭义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国务院《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虽然本罪没有单独界定“劳动报酬”的范围,但根据我国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债务,包括工资、补贴、经济补偿等法律规定,不包括福利。虽然缴纳社会保险是雇主和工人的义务,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征收措施和制裁。然而,不缴纳社会保险包含复杂的主客观原因,可能难以追究雇主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根据《解释》等法规,本罪中的“劳动报酬”是中国含义中的“工资”,不包括社会保险和福利。

2.劳动关系范围的合理界定

在经济新常态下,劳动就业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兼职、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网上办公等形式的劳动就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丰富劳动者就业渠道的同时,也对该罪的适用产生影响。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工程分包、实习生与实习生、运输代理人与附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很大争议,这在建筑领域普遍存在。本文认为,拖欠工资罪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等。,应当认真纳入劳动分包关系,排除在其他劳动民事关系之外。由于劳动关系只能由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决定,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在处理涉及劳动关系及其原因的经济纠纷时,很难根据双方现有的职权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3.澄清“如果你有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和拒绝支付”的含义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故意”罪能否成立必须根据客观事实推定,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就拒绝支付。该解释界定了“逃避支付”的主要情况,但不排除其他新形式的出现。因此,建议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在逃避支付时,关键是该行为是否是故意逃避支付(如故意支付少于应支付的劳动报酬)。无论行为人有什么理由,只要是以逃避劳动报酬为目的,就应该被视为逃避劳动报酬。(5)为了理解能够支付但拒绝支付,本文提出了进一步的精确解释。例如,发薪日已经到来,但是雇主还没有支付工资。雇主的行为是疏忽还是故意并非没有争议。本文认为“拒绝支付”是演员所意识到的。只有当行为人意识到他故意“拒绝支付”时,他才能判断这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主客体统一的体现。如果行为人认为劳动者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本罪的规范范围。

4.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范围

为了避免多层次执法和浪费行政资源,有必要界定“相关政府部门”的范围。本文建议:(1)限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政府部门”对本罪的追究。(2)司法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法院的裁决不属于政府命令。如果当事人拒绝执行法院的命令,可被视为因拒绝执行裁决罪而受到处罚。(3)应严格限制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范围。建议其他政府部门协助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和处理恶意欠薪案件,特殊情况除外。

5.澄清和加强政府命令支付的法律后果

订购行为对行为人有一定的强制性后果,所以对“订购付款”的理解必须明确,否则会造成“不服从订单”的混淆。本文认为,订购行为本身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对欠薪行为的审查。虽然审查可能不够全面或深入,但因为劳动监察部门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因行为人逃逸和不合作而导致的欠薪相关情况,行为人应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因此,只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了命令,就应首先承认命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完成确定这一罪行的必要的预审程序,而不详细说明程序是否有缺陷。只有强化政府支付命令的法律后果,才能对违约者施加反压力,使其有效履行支付责任。当然,最终确定有罪并不取决于程序本身的严重性,而是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和判决。同时,本文认为,政府在本罪中下令支付的行为不应允许抗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外,在实践中,司法部门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在支付期限届满后向行为人送达《演出秩序整顿通知书》。笔者还认为没有必要,应当坚持《解释》规定的简单行政执法文书服务程序。

(二)加强机制建设,提高衔接工作的执行力

1.完善欠薪起诉的法律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规定,属于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建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应公开或私下起诉。通过自诉启动程序不仅可以避免犯罪启动主体的缺失,而且在审判中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和解还是撤诉。这无疑增加了对工人的法律补救和权利保护选择,是对公诉渠道的有益补充。

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执法机构。其社会管理职能主要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直接影响案件质量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流办案技能,引导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准确理解规定,掌握拖欠工资数额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识别恶意拖欠工资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整体素质。同时,要继续加强监督执法,采用巡视检查、专项监督、受理举报和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工资违法行为。

3.适当扩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权限

工资案件一般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但其执法权限有限。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的协助,例如,在资格管理、市场准入、黑名单制度等方面限制相关企业。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恶意欠薪进行处罚的死角,收缴欠薪困难的最大原因是执法不力。据此,建议借鉴《环境保护法》立法和修订的相关经验,从立法层面提升《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法律地位,适当扩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权限,以适应执法过程中全面调查取证的需要,遏制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效能评估和执法监督,将其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促进社会治理的法制化、有序化和高效化。

4.建立健全工资犯罪案件查处衔接机制

有必要将恶意欠薪问题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转变为人类社会、公安、检察和法律部门。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执行衔接机制,特别是联合工作、案件移交和案件监督制度。

建议各级地方政府牵头,上述部门共同发布文件,详细规定人民协会、公安、检察和法律的职责,以及案件移交的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执行联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案件事实,及时做出判决,特别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司法机关要提前介入,提高前期取证质量,为后期调查、公诉和审判奠定基础。只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执行力,齐心协力,加大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的力度,才能更好地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的犯罪行为,进一步促进执行衔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

1.杨玥,《恶意欠薪罪的法律思考》,北京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第29-35页。

2.任江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疑难问题分析,法律制度与社会》,2013年第3期,第72-73页。

3.王胜华,《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评析》,四川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90-94页。

4.舒冯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研究——以4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为分析样本》,《中国刑法杂志》,2013年第2期,第57-64页。

5.李海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及处理——以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法律救济为例》,河北省法律,2011年第7期,第26-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