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营业务 > 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探析,为什么融资租赁在FTZ

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探析,为什么融资租赁在FTZ

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探析

你为什么在FTZ做金融租赁?1.允许商业保理业务。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同时经营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在FTZ以外,金融租赁公司不能经营混合业务。在上海FTZ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2.可以建立一个特殊的跨境账户。FTZ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业

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探析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税收优...

2016年1月和8月,在上海自贸区内,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包括融资销售和回租)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租金总额和“贷款合同”的应税项目进行征税和贴花 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上海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32 . 2号)。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租赁服务的现实经济功能,上海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上海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实现金融租赁业务覆盖面的不断扩大、金融租赁市场渗透率的大幅提高、金融租赁资产在全国的比重达到30%、审批流程简单,到2020年实现17证一证的审批。改革开放力度大,各项便利政策得到支持。支持跨境和其他支持性投资。内资金融租赁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试点行业,此前已获国家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各省、自治区审批机关只接受并向国家商务部推荐合格企业名单及提交的材料。 根据最新的国家政策调整,各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主要包括:一是差别税收政策,即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可以计算并缴纳销售增值税 具体包括:(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当为有形动产提供融资销售和回租服务,并从收取的总价和超值费用中扣除。

为什么融资租赁在FTZ

你为什么在FTZ做金融租赁?1.允许商业保理业务。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同时经营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在FTZ以外,金融租赁公司不能经营混合业务。在上海FTZ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2.可以建立一个特殊的跨境账户。FTZ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业

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探析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税收优...

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探析范文

摘要

现代航运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大型船只的成本越来越贵。航运公司严重依赖金融市场的融资。一旦融资过程中出现问题,许多航运公司将面临破产的风险。然而,船舶融资租赁为船东融资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其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现代船舶融资市场的完善。船舶融资租赁市场的拓展对资金短缺的船东具有特殊意义。随着上海自贸区建设的稳步推进,与船舶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政策逐步出台,融资租赁的支持和优惠待遇较以往有了很大突破。笔者旨在分析FTZ成立后船舶融资租赁政策和法律措施的新发展,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国际船舶融资租赁比较

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的经济都面临着重建。然而,各国企业很难筹集生产资本。此外,美国国内企业存在产能过剩的问题。为了解决其他国家的企业在向其他企业供应大型生产设备时自有资本不足的问题,美国制造商发明了一种对产品用户的信用授予机制。也就是说,承租人在从生产设备中赚钱后,不需要投资自己的资本并偿还制造商的融资方式。这是融资租赁的开始。目前,美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租赁市场,金融租赁已经占据了航空空、航运、电力、汽车、建筑、房地产、医疗设备等行业制造商产品60%以上的市场份额。

在美国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出现了船舶等大型设备租赁的资产证券化趋势。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和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提高资产的信用,将其转化为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有价证券,并出售给金融市场的投资者”,[2]美国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来重振出租人的资本,但也存在加重金融风险的隐患。上海FTZ金融租赁改革的亮点之一是引入了特殊目的公司制度。

在德国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的实践中,出现了KG基金模式。KG基金运营中,发起方(无限责任合伙人)首先投入少量资金,然后筹集资金吸引有限责任合伙人,最后成立了专门的KG基金(KG fund)投资船舶。KG基金通常是封闭式基金。[3]

通过KG基金的运作,德国已经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集装箱船队。然而,受金融危机影响,德国KG基金普遍遭受亏损和破产。[4]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融资租赁。中日合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中国市场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数量分布上,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数量最多,内资试点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居中,金融租赁公司数量最小,但未来发展潜力最大。

2009年,金融租赁行业新增业务量2800亿元,2010年超过4000亿元。金融租赁公司占据了近一半的市场份额。预计2011年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将达到6600亿至8000亿元。[5]

近年来,交通银行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项目公司向世界第三大班轮公司菲达航运集团订购了3艘9400标准箱集装箱船,以长期光船租赁方式运营。这是中国银行租赁公司在FTZ以单船单船公司为基础在FTZ开展的第一项单船租赁业务。[5]

截至2014年5月底,FTZ共有金融租赁公司419家,其中母公司111家,特殊目的公司308家,注册资本293亿元。FTZ开放后,新增78家母公司,注册资本196亿元,53家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兼营商业保理业务。运营中的金融租赁市场有35艘船。[6]

现代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美国法律对船舶融资租赁没有特别的定义。其对船舶融资租赁的定义主要是指融资租赁的定义。在美国,金融租赁的定义在商法、会计法和税法中有所不同,导致了行政分立的局面。[7]2-41988《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目前融资租赁的主要适用公约。《公约》第1条将融资租赁定义为:一方(出租人)根据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订立协议。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批准的条件获得与其利益相关的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条件下授予承租人使用该设备的权利。在此交易中,承租人应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而不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供应商知道融资租赁交易;租金的计算应涵盖摊余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虽然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展了一些金融租赁业务,但中国的金融租赁制度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中。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空法》(以下简称《航空空法》)首次界定了飞机空的融资租赁。第27条规定:“飞机空的融资租赁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择的供应商和飞机空购买飞机空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界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承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用途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合同法》基本遵循了《航空空法》中民用航空空设备融资租赁的定义,只是用普通租赁对象代替了民用航空空设备的特殊对象。此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会计准则》对金融租赁进行了界定。

虽然相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融资租赁,但对船舶融资租赁的定义还没有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在“船舶租赁合同”一章中仅解释了船舶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但船舶融资租赁的定义并未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光船租赁的规定允许用于船舶融资租赁。一些学者对船舶融资租赁进行了定义:“船舶融资租赁(ship financial lease)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类型,是指出租人从出卖人处购买船舶,并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的选择将其提供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特殊交易。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购买或归还船舶。”[8]

二,保税区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改革措施

融资租赁是上海自贸区改革的重点之一。在实施的方案中,融资租赁的改革和优惠措施是前所未有的。这些法律改革主要体现在租赁公司的税收、进入门槛和公司的业务范围上。

(一)税制改革

良好的税收环境对促进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具有很强的作用。在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前,中国缺乏发展金融租赁的有针对性的税收激励。自自由贸易区建立以来,这种情况有了很大改善。《FTZ改革计划》明确规定,“在FTZ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点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应纳入金融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进口融资租赁,国内承租人向海关申报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并允许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中国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对从国外进口船舶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好消息,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

(2)加强风险隔离

过去,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防范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影响母公司和投资者。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投资者与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之间的独立关系,融资租赁项目公司的经营风险将影响投资者和母公司。尤其是《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一直对融资租赁母公司的经营构成巨大威胁。自FTZ成立以来,这种情况已经大大改善。FTZ改革方案提出“允许和支持各类金融租赁公司,在FTZ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项目子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SPV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在中国[保税区内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并实现风险隔离功能而专门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向承租人租赁一艘船等进行经营来隔离风险。即使SPV公司破产,也不会影响投资者融资公司以外的其他资产,从而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

(三)降低准入门槛

中国法律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一直要求有较高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外资租赁公司为1000万元,国内租赁公司为1.7亿元。但是,在FTZ改革计划中,建议“允许和支持各类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设立的单机和单船子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然而,业内一些人士认为,没有注册资本限额并不是融资租赁行业的一项特殊优惠,融资租赁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注册资本的规模并不是企业关注的重点。[11]

(四)便利境外融资和外汇使用

由于金融市场环境的差异,许多企业的海外融资成本可能较低。考虑到这种情况,FTZ的改革方案提出:“FTZ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设跨境人民币贷款特别账户,从海外借入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贷款额度实行平衡管理”。我们支持发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境内外外汇主账户及其他本币和外币资金池业务FTZ改革计划还增加了金融租赁企业使用外汇的便利措施。该计划规定,“FTZ金融租赁企业在向外国提供担保时,无需事先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即可自行签订担保合同。

未经批准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和付汇手续。允许各类金融租赁公司为国内金融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为金融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金融租赁项目办理外汇支付手续;FTZ外商投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金将按意愿结算。FTZ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外国金融租赁业务时,不受目前国内企业对外贷款额度的限制。FTZ鼓励跨境融资自由化,这有望使国内租赁公司弥补以前无法进行外汇融资的“短板”,降低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能力。

(5)管理模式的改革

目前,中国法律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多头管理: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国内试点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由于监管标准和监管能力的差异,多头监管模式实际上不利于融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但是,FTZ改革方案提出“区内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FTZ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注册资本在3亿美元以下的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随着改革的推进,可以预见,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将向便利化方向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将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起来。

(6)业务范围扩大

自贸区改革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以前从未涉足的业务。在改革方案中,建议“与国内区外只能开展国内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相比,该地区的公司业务范围更广,可以开展全方位的租赁业务,包括两端国内租赁业务、两端海外租赁业务、两端和另一端进出口租赁业务”。“FTZ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同时从事与其主要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人们普遍认为,这些政策为租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尤其是飞机和船只的租赁。在这些政策的支持下,2013年9月至10月初,参与融资租赁的上市公司在a股市场经历了一轮上涨。

三.FTZ船舶融资租赁法律改革的不足

(一)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模式。

法律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金融租赁方面,法律制度、直接税、财务会计和监管是支撑和影响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

虽然融资租赁在中国已经有30年的历史,FTZ成立后也出台了许多有利于融资租赁发展的措施,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这些措施可以在短期内刺激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中国仍需要通过法律改革来稳定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基础,以实现船舶融资租赁的长期健康发展。

《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章”是目前中国金融租赁业最重要的调整法律制度。然而,对于船舶融资租赁业来说,它还远远不够完善。原因是它在数量和内容上都有相对简单和原则性的规定。在功能上,它只能调整简单的融资租赁合同,而缺乏关于如何进入、监督、调整和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系统规定。这一缺陷也反映在《海商法》中,该法在规定船舶租赁合同时不包括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海事规则应长期使用船舶租赁的规定。此类立法的缺失不仅不利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科学调整,而且可能会将不鼓励、不重视船舶融资租赁的信息错误地传递给当事人。此外,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的登记、融资租赁船舶的优先权以及船东所有权之间的冲突,立法中没有特别规定,这给融资租赁船舶的实践带来了隐患。

此类立法的缺失反映出我国立法对船舶融资租赁立法重视不够。近期立法规划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以下简称《融资租赁法》)的颁布尚未进入中国近期立法规划。[14]不仅《融资租赁法》不属于“任期内条件比较成熟的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范畴,而且“条件成熟时需要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中也没有“融资租赁法”。中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会面临适用现行立法的困难。

(二)缺乏有针对性的船舶融资租赁支持措施

在FTZ的法律改革中,融资租赁的唯一优惠税收措施是飞机融资租赁,[9]目前没有针对船舶的具体优惠措施。此外,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政策环境不够宽松,产业扶持政策尚未出台。目前,我国对船舶融资租赁没有特殊的税收政策。目前船舶融资租赁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等。但是,在这些税收法规中,融资租赁行业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

中国的会计法不允许船舶融资租赁加速折旧,这使得船舶融资租赁的投资者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而德国可以长期享受税收优惠。[3]中国目前的航运业基金刚刚在天津启动。虽然它有一定的规模,但仍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3)FTZ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改革是试验性的,模糊不清

从自由贸易区现行的船舶融资租赁改革措施来看,不是通过相关立法的改革来促进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而是通过出台政策来改变现行立法。这种做法具有“先试”的特点,也决定了自由贸易区船舶融资租赁改革措施是“试验性”和“不稳定”的。此外,有关船舶融资的相关政策并没有直接出现在自由贸易区条例中,而是由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相关政策意见。从已颁布的政策来看,这些政策不符合立法标准,相关措施之间也没有有机联系。使用的措辞通常是模糊的,如“鼓励”和“可能”。这些政策需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

四、我国未来船舶融资租赁制度的完善

(一)尽快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立法体系

中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原因在于,从产业特征来看,金融租赁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新兴朝阳产业。从法律制度上看,船舶融资租赁涉及财产法、合同法、海商法、税法、经济法、会计法等诸多部门法律。用融资租赁合同制度代替融资租赁制度是不可能从整体上调整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从国家实践来看,发达国家由于融资租赁时间较长,一般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颁布了融资租赁法律,以促进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未来立法模式改革的具体路径中,通过修订《合同法》或编纂《民法典》来解决相关问题,即使修订成功,也不会完全涵盖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而且需要很长时间。《融资租赁法》的颁布,统一了融资租赁合同、物权、监管、税收等方面的内容,不仅简单易行,而且可以在短期内改变我国融资租赁的立法现状。

通过专项立法,可以进一步统一和协调我国现有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政策,使国内外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我国租赁行业的法律政策,为引导国内资本进入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创造条件。在未来具体制度设计上,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立法体系可以采取以《融资租赁法》为核心,以《海商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以及金融、税收、会计制度为补充的模式。

(二)完善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1.今后,《海商法》可以考虑增加一个关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专门章节

《海商法》没有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在今后的修订中应借鉴《合同法》的实践,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作出特别规定,具体包括: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专门章节与《融资租赁法》的相关规定联系起来。如果《融资租赁法》可以适用于船舶融资租赁,《海商法》将不再规定具体条款,只要求适用的条款。没有必要重申光船租赁中没有体制障碍的部分。对于船舶融资租赁中的特殊合同问题,应调整《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2.建立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特殊性与船舶融资租赁的物权规则相联系。一方面,船舶所有人名义上享有船舶所有权,同时在承租人违反合同时保留收回船舶所有权的权利。另一方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成功履行时,船舶承租人实际行使所有权,这就要求船舶承租人的实际使用权在登记中得到体现。[7]29但是目前光船租赁登记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今后,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船东的名义所有权应反映在登记制度中。具体而言,船东的所有权可以登记,但登记后应中止或封存,除非租船人严重违反合同。

第二,船舶融资租赁的所有权不变。由于船舶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实际使用船舶,船舶融资租赁的履行期限基本上涵盖了船舶的大部分使用寿命,因此不应允许船东擅自转让船舶所有权,也不应允许船东擅自设定船舶抵押权,除非事先获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并保证承租人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

第三,承租人的租赁权应当受到保护。船舶融资租赁成立后,承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登记国并登记其租赁权利。承租人的国籍可以视为船舶所有人的国籍,承租人从境外租用的船舶可以从事沿海运输业务。

最后,应限制船舶融资租赁权的注销。船舶融资租赁不同于传统的船舶租赁,其特点是“禁止中途取消”、“承租人承担船舶灭失和损坏的风险以及对第三方的责任风险”等。因此,应严格限制船舶融资租赁权的注销。[16]

注销条件规定如下: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出租人书面同意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因船舶所有人根本违约等原因提前解除。[17]

根据保留船舶所有权买卖合同,船舶所有权的保全应当登记,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样,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船舶所有人不能擅自处分租赁船舶,第三方也不能善意主张取得船舶的权利,从而保护承租人期待所有权的权利。

3.建立船舶融资租赁中的物权规则

首先,应解决物权竞合问题。目前,我国没有规定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保留与船舶优先权的重合。笔者认为,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的权利,有必要确立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优先于船舶优先权。但是,承租人破产,出租人行使追偿权的,承租人应当在优先权产生时,按照承租人当前航次的租金清偿船舶优先权的债务。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优先权持有人的权利,而且保护了出租人资产的安全。

其次,应规定租船人使用船舶的规则。租船人使用船舶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根据不同的船舶融资租赁方式来确定,并具体说明了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三)完善船舶融资租赁支持体系

目前,中国尚未出台任何具体的船舶融资租赁优惠措施。未来,我国可以借鉴发达航运国家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的经验,从制度和政策上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促进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首先,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投资船舶融资租赁。目前,各大银行旗下的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开始投资船舶融资租赁,但这种投资的可持续性仍未得到保证。在政策上,中国可以对投资船舶融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定的减税政策,以拓宽船舶融资租赁的渠道。

其次,我国在计算税收时应允许船舶融资租赁“加速折旧”。美国投资减税法(Investment Tax Deference Law)规定,出租人可以将租赁设备购买成本的10%减税,出租人可以通过优惠租金将这一折扣转让给承租人。根据会计准则,租赁公司可以选择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旧法和150%折旧法。坏账准备的比例由自身决定,允许承租人将租金计入成本,减少租赁双方的应纳税收入,从而减少所得税费用。[18]

德国KG基金可以在5年内留出新船建造成本的40%作为加速折旧,这样新船可以在交付后5年内留出大约82%的折旧成本。[19]中国应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的优势,促进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

[1]上海FTZ行政委员会。[海外金融租赁业发展现状。(2014年5月16日)[,2014年12月2日]。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海外金融业发展现状。(2014-05-16) [2014-12-02]。

洪艳荣。[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中文)

[2]洪严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

洪艳荣。[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中文)

[3]姜青云。德国KG基金在船舶融资中的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德国研究,2013( 1): 67。

姜青云。德国KG基金在船舶融资中的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德国研究,2013( 1) : 67。(中文)

[4]朱树地。德国KG航运基金的兴衰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13( 7): 29-32。

朱淑娣。德国KG航运基金的兴衰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13( 7) : 29-32。(中国)

[5]上海FTZ行政委员会。国内金融租赁业发展现状[电子商务。(2014-08-02) [2014-12-02]。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4-08-02) [2014-12-02]。

[6]金融时报。上海FTZ[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有419家金融租赁企业。(2014-08-02) [2014-12-02]。

英国《金融时报》。上海自贸区金融租赁企业达到419家[电子商务/其他]。(2014-08-02) [2014-12-02]。

[7]郑雷。[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郑雷。[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中文)

[8]斯玉卓,李治文。中国海商法基础理论专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06。

李治文于斯卓。中国海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06。(中国)